大学教职工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docx
大学教职工医药费报销管理制度为规范职工医药费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 药费报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大学职工医疗费管理的 相关规定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 定。一、报销对象凡享受*大学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或经同 意在校外对口公立医院、非对口公立医院就诊及住院者,均 可享受学校公费医疗报销待遇。公费医疗报销不含健康体检 费。二、就诊及转诊规定1、职工就诊及报销须持有职工医疗保险手册。2、校医院首诊负责。教职工就医,必须先在所在地校 区医院实行首诊。需转市内定点医院就诊者,须经所在校区 医院开具转诊单,转诊单由接诊医生、院长签字确认。3、坚持“医生首诊负责制。不得开大处方、搭车方、 人情方;原则上单日内单科处方不超过2张,一般处方以5 种药物为限,门诊用药量为: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不超 过15天用量;教职工出差可带相关药品,剂量一般不超过 半个月,特殊情况需患者本人详细说明,经校区医院院长批 准。因异地居住或病情需要长期服用特定药者,超量用药(带 药)需报校区医院院长审核批准。三、定点医院1、在*校区工作或居住的教职工,定点医院为*市第 一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胸科(结核病)医院、校医院。2、在*校区工作或居住的教职工,定点医院为*市第 一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胸科(结核病)医院、*医院、*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校医院。地方病、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可在专科医院诊治, 其医疗费报销与定点医院相同。3、长期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定点医院为个人自 行选取居住地的一所公立医院和一所社区医院、校医院。自 行确定的定点医院经离退休服务处审核、校医院备案。四、材料要求1、学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首先从本人医疗帐户的基 金中支付,当个人医疗帐户无结存或不足支付时,支付自付 段,超过部分的费用,按比例分段由共济医疗帐户基金和个人 共同负担,按年度结算。2、职工报销医疗费用,门诊需提供医疗发票、含金额 的电子处方、转诊单,单项检查须附有检查报告单;住院须 有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使用特殊材料(如心脏起搏器、 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需提供材料产地证明,如电子条 形码、医院使用材料说明等。3、职工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凭校医院发票 报销。单张发票金额超过500元的要附机打电子小票。4、发票上的姓名、性别、年龄、金额、项目等内容不 能涂改,一经涂改则视为无效发票。五、报销时间1、西校区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二上交材料,星期三统一 付款;城中区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交材料,星期三统一付 款;东校区为每月第三个星期三上交材料,星期五统一付款; 沙市校区每季度一次报销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校 区每学期一次报销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住院医疗费可在任何工作日 报销。3、个人医疗发票累计金额不足200元的,在每年的12 月上旬集中报销。六、特殊医疗报销1、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急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治疗者、重大器官移植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年度医疗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部分 报85%; 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90%。2、牙病就医,治疗费用超过200元者报销30%,义齿、 洁牙等保健项目自费。3、进行器官组织移植,患者取得的器官源、组织源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由个 人负担。4、女职工生育,顺产报销最高标准为4000元,难产报 销最高标准4500元;符合国家计生晚育政策的,在上述标 准基础上增加500元,属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报销标准增加500元。5、安装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人造器官、治疗的导管、 支架、心脏起搏器等医用材料,国产材料按70%比例计入医 疗费账户分段报销,进口材料按50%比例计入医疗费账户分 段报销。6、教职工购买社会医保或商业医保者,符合该保险报 销范围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按 学校医疗报销规定报销。七、审批管理1、财务人员报账前须对报账所需材料(发票、电子处 方、明细清单、转诊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财务规定做 好凭证及票据整理工作,依照报销程序,审核、签字、报销。2、医疗费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校区医院院长 审核签字报销;1万元以上的,由校区医院院长和校医院负 责人联合签字报销。3、职工医疗药品报销原则上参照省直属单位公费 医疗用药目录,中药只能使用复方,对目录中规定禁止报 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一律自费。4、校医院对职工门诊及住院实行不定期调查,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者将通报所在单位, 停报医疗费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