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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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docx
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相关学科领域内新理论、新 思想、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院所间的交流与合 作,甘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遵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专门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 有意来实验室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第二条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限于国内外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领域 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内容涉及荒漠化过程与机理研究、风沙 灾害机理及其防治研究、荒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研究以及干旱内陆河 流域生态安全方面的研究。第三条开放基金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种:(一)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硕士学历和学位的在职研究人员;(二)在职博士研究生;(三)具本科学历和学位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四)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二章开放基金的申请第四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研究内容符合实验室当年发放的开放基金指南要求;(二)项目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 得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有望取得重要的研究结果;(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基本条件和时间保证;第五条开放基金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每项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00元人民币。第六条开放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10日 (以电子邮件日期为凭),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者必须根据实验室开放 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填好后将电子版通过E-mail 发到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人,同时将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章后寄送到实 验室。第七条每个开放基金申请者一次申报的项目仅限一项,且在本实验 室开放基金资助期间,不得再次向实验室提出开放基金申请项目。第三章开放基金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将不能参加评审:(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二)研究内容不符合开放基金资助范围;(三)申请人不具备开放基金申请资格;(四)申请者已有实验室开放基金,且尚未结题;(五)内容陈旧,方法过时,技术路线不清,经费预算不合理的项目;(六)目标太大,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的项目;(七)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本实验室固定人员的项目。第九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从国内选择两名学术造诣较深、学风严 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 行复审,然后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终审。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实验室主任有关初审的汇报、审阅开放 基金申请书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所有申报项目投票表决,确 定资助项目,最后将评审结果在实验室备案入档。第十二条评审结束后,实验室主任及时签发评议结果,并通知申请 人及所在单位及时填报研究任务书。第十三条课题申请者在接到通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任务 书,并和实验室签署资助课题任务合同书。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检查第十四条开放基金主持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负责开展项目研究,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人选接替工作,并报本实验室 批准备案。第十五条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开放基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 目主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开放基金课题年度工作报告,并 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交流近期研究进展。第十六条开放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并向实验室提交开放基 金结题申请及结题报告,在实验室主任的组织下,由3-5名实验室专家组 成验收组,对照合同任务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视为结题。第十七条开放课题结题后的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验室 档案管理制度向科技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相关材料存档。第十八条对不按照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的课题,如不报送 年度工作报告、经费使用不当等,实验室将有权取消资助。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经费预算完全遵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有关项目经费的预算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一)所有开放课题的经费均实行报账制,即课题组成员凭课题各项 开支票据到财务管理部门报账,课题组成员的差旅费等按照实验室固定人 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二)每个开放基金课题在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立户头,由财务会计 根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控制报账数额,防止经费超支。(三)课题结束时进行经费总核算,结余部分由实验室用于其它开放 基金的资助;(四)开放基金课题中购买的所有固定资产,课题结束后全部交实验 室,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第六章开放课题的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关系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相关论文、 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由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隶属单位共有。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开放课题中形成的论文在公开发表时,应在第一 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本实验室排名第一),同时本实验室 的合作者以并列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出现。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甘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 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甘肃省治沙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