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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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docx
柳城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民发2021) 43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 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 19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 23号)、广西壮族自 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 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6号)以及柳州市民政局 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21) 15号)等文件精 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 实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 升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对柳城县特困人员审核认定 权限全面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决定将我 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于2022年9月(含)前全面 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为确保审核认定权限 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明确职责分工(一)县民政部门职责。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 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落实。负责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政府购 买服务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华侨管理区)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开展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 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每月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进行核 查。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辖区 内特困人员开展随机入户抽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 机构将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拨付到有关账户。负责 特困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监管,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本辖区内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职责。负责特困人 员审核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 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或华侨管理区主任是审核认定 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负责做好特 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和审核,公示监督(拟 审核认定公示,已认定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公布)、政策宣传、 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特困人员名册、新审核认定特困人员 名册及相关材料等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 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 养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特困人员入户 核查工作、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提 出申请。协助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审核 意见公示、材料收集上报。三、规范审核认定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华侨 管理区)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 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出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无 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以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 务能力的书面声明;本人及法定义务人还需签署经济状况核 对授权委托书,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同意对 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收到申请后 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出示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 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 区)运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申请认定的对象实 行无纸化受理。(三)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 干部等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 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申 请表)上分别签字。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华侨 管理区)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 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核认定的参考依据。(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根据调查核 实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 管理区)直接组织开展认定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认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应 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 重新公示。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华 侨管理区)应当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认 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的当月(或次 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 公布;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 管理区)应当自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 代理人并说明原因。(六)组织抽查。县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华 侨管理区)系统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 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实地抽查核实。(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民 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在给予其救助 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并录入广西社 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 一次。(八)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 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将 特困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发放到有关账户。属于集中供养的 特困人员,其特困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 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特困供养金和照料 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和照料护理人的个人账户。(九)动态管理。1 .长期公布。县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的名单、保障 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和村(社区)应当将特困人员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布。2 .定期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应当定期核 查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 符合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的特困人员至少每 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平台查询核对1次、入户调查核实 1次。四、审核认定权限下放时间安排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 理区)时间定于2022年9月(含)前起全面下放。五、其他规定补充其他操作细则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 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 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 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 6号)相关规定执行。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 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是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的重要内容,各级有关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 工作形势,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 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二)精心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要强化培训,切实提 高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 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 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三)加强舆论引导。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加强 舆论引导,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 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 成效,为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附件:柳城县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