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 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我县坚持“三县统领”、优 化“三区布局”、打造“三个示范”基本思路和“金南漳” 品牌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增强县域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县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支撑的产业类和基础设施 类项目。第三条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全县重点项目的总牵 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县内重点 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检查 考核等工作。暂未签约的市场主体投资项目由招引单位和县招商服 务中心负责做好跟踪对接工作;处于策划论证阶段的政府投 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跟踪对接工作; 对已签约、未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 或属地按“四上”企业标准进行培育管理。第四条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项目拉 练工作。根据统一部署,统筹调度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做好 全市项目拉练的政策分析、项目筛选、调查摸底、一企一策 等工作。根据全县统一安排,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 县级产业项目拉练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第五条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将经县政府研究确 定的项目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库,统筹做好重点项目的动态调 整、包保服务和督办推进。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六条县级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坚持“一个一律、三个 优先”的原则,即:(一)全县范围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一律确定为县级重点项目;(二)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三)政府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四)县委、县政府确定需重点推进的项目优先纳入。第七条县级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县 建投集团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中旬前向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二)申报的县级重点项目应提交项目基本要件(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 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前期相关手 续。(三)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 申报材料,经评审形成县级重点项目计划建议、明确包保县 “四大家”领导和包保服务单位,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推进与管理第八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机制。县项目建设服务中 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重点项目 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项目服务单位提交的重大事项,通 报全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第九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 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服务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 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项目服务单位不能解决的,应及时 提交项目包保县“四大家”领导研究解决;需提交重点项目 联席会议解决的,经项目包保县“四大家”领导签批后,由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请纳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各项目服 务单位应确定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 分别于每月13日、28日前,将重点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 送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新纳入的项目 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 出的项目,由项目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项目建设服 务中心审核把关,提请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批准后退出。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节点跟踪推进机制。县项目建设 服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系统,按照“一项一档” 要求形成统一编号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跟踪记录重点项目 正式签约(立项批复)、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全过程和行政 审批全流程,以此验证相关单位的服务效能和项目推进状态, 并依据项目服务单位上报的路径图,按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督 办。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一)探索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根 据重点项目的属性,联合县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指 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批流程,准备申请资料,按程序实施 并联审批。(二)实行审批服务代办机制。项目服务单位作为代办 单位,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为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程代办 服务。对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事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是新增工业类项目,均应 执行告知承诺制、提前审批制、并联审批制,确保在交付土 地前完成全部审批手续事项,实现“拿地即开工”。凡是政 府投资类项目,在不违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强化要素保 障,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缩短拿地到开工时限。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前期要素保障。(一)土地要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安排年度用地 计划指标时,对重点项目应优先选址、优先报批、优先安排。(二)环评要素。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要加快县重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凡在经济开发区、城南化工园、 襄阳(武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合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在该区域内落地的 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三)安评要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县应急管理局应在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使用前,督促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验收中 发现的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协助建设单位迅 速整改,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区域性评价要素。区域性统一评价包括矿产压覆、 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洪 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节能评估等9个行业专 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县行政审批局作为牵头单 位,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区域性评价实施方案。在 明确评价面积、评价专题方式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编制 工作、评价要求、成果入库、经费保障和支付等关键环节, 以倒排工期方式,进一步细化责任,加快推进,对符合条件 的项目免费享受工作成果。(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素。严格按照中央、省、市 有关要求,对县内重点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项目 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县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包括受理项目责任主体评估申请、依规委托第三方评估、 组织相关单位审核评估结果和资金结算等。县委政法委负责 做好评估报告备案审核,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评 估主体落实风险防范化解稳控措施,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问 题。(六)资金要素。涉及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 目评审、项目应急推进、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 护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县项目建 设服务中心统一测算并提交申请,县财政局据实予以保障。第十五条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县级重点项目挂牌保 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驻地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 “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 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加强项目推进全过程管理。县项目建设服务中 心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研判,为 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符合条件 的项目(企业)兑现优惠政策。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七条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授权 开展重点项目督办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对重点项目投资建 设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十八条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一)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 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对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即时兑现奖励,择优向组织部门推荐 重用。将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加大考核权重。(二)对严重违约、项目建设停滞不前的投资主体提出 处理意见;对在项目建设中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 落实力度不够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情况严重的 提请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