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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咨询汇编郑州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08年3月3日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与鼓励进展的产业与项目,给予企业 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能够决定减征或者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者收取 的利息,超过或者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者其利率 超过或者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正常利 率进行调整。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 间业务往来收取与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类似劳务活 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 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者收取、支付使用费 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税收征管新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 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 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 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 报告与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 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征收管理作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 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要紧机构、场 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 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 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与盈亏情况。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 关闭机构、场所或者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 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 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 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能够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的月度或者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 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或者者亏损,都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与税 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旧法律法规内资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15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 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 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操纵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 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能够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 或者1/4,或者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 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或者亏损,应当按 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与年度会计报 表O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 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 算清缴。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 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涉外企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 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与会计决算报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征收管理作了进 一步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 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八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营 业机构的,能够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 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 成本、费用与盈亏情况。第九十条规定,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并申报 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 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 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 理。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 构适用不一致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 得额,按照不一致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 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能够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第三章 纳税人常问问题1、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如何计算计税基础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 税基础:(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与支付的有关税费为 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 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 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 者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含经济林、薪炭林、产畜与役畜等。 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因此,贵公司能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企业生物资产的计税 基础与折旧年限。2、请问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 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支出不得扣除。3、我们是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机构,2 0 0 8年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知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 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o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适用税率为20%o 4、我们企业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明白这些收入在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答:您好。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到期投资、贷款 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关于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有关的利息费用, 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贵公司可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到期投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5、不知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生育保险费的扣除是否做了明确 规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者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与 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在该文件中对企业生育保险费的扣除做了明确规定。6、请问我们通过什么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能够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进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与营运结余要紧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A)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贵公司通过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的捐赠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否发生了变 化?答:您好。企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从2 0 0 8年1月1日起的 确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自2 0 0 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政府批准。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与鼓励的创业投 资,能够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 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能够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或者者由于突发事 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能够制定企业所得税 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 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 人在每次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 扣缴。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与劳务所得应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8、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 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 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贵公司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通过12个月以 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 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9、不知2007年8月份成立的商贸企业是否还能按照(财税字(1994) 00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0、我们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 5 %的优惠税 率,不知2 0 0 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施行后如何适用税率?答: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 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 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96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因此,贵公司能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适用税率。11、我公司现在收到一笔先征后返的税款,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应并入利润总额,但我听说国家有规定,对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 的税款不征税,请问老师是这样吗?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第二条规定:按 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 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 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假如您企业取得的先征后返的税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暂 不并入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12、我是一家3月2 0号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请问,我能否享受外 资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企 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15 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 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 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有关规 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贵公司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13、是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就不用纳税 了?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与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含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 收入。14、听说企业从事农业种植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知都包含什么 范围?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 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养与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与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与其他饮料作物与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与禁止进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因此,企业从事上述文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能够享受税 收减免。15、听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2 0 %的优惠税率,不 知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与禁止行业,并符合下 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16、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是如何规 定的?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 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 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方式加计扣除。17、我们企业的固定资产想要加速折旧,请问有什么限制吗?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 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能够采取缩短 折旧年限或者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含:(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能够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者年数总与法。因此,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能够采取加速折旧 的方法计提折旧。18、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我们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是否能够 抵免企业所得税?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能够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 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 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 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因此,贵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能够 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19、请问在税法中对关联方企业是如何界定的?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 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操纵关系;(二)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操纵;(三)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他关系。因此,企业能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不一致企业间是否属于 关联方。20、关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业务往来,能够按照什么方 法调整?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者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者共同提供、同意 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 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 包含:(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 相同或者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 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 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与利润进行定价的 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者亏损 在各方之间使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因此,关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上述合理方法调整。21、请问企业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加收利息?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 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调增的应纳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 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22、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假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能够在 多长时间内进行调整?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 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 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23、听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机构、场 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不知税务机关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机构、场所有什 么具体规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要 紧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 成本、费用与盈亏情况。因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上述 文件规定的条件。2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如何规定的?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 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 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够指定工程价款或者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 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从该纳税人在中 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 款。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而减少企业或者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者共同提供、同意 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 摊。第四十二条 企业能够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 定价原则与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 排。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与与关联业务2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否发生了变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 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 报告与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时间由年度 终了后4个月内变成了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26、请问什么是居民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者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 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企业,包含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含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 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与操纵的机构。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 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含:(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含 委托单位或者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 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因此,纳税人能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确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 业。27、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不知企业如何来确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 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 所得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 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28、请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按照什么原则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 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 入与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 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本条例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9、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指什么?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与同意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与同意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后的余额。30、请问企业的收入包含什么?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 类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同意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企业的应税收入包含以上这些项目。31、请问企业取得的什么收入能够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