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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抵押一般抵押(精选4篇)一般抵押篇1一般抵押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一般抵押篇2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 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 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 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 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 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 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 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 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 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 优先受偿。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 处分抵押财产。1 .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 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2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3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 甲方。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 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 核销登记。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 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 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才亶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的违约 金。3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 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 .甲、乙任可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 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的违约金。5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 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 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T分。甲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乙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B一般抵押篇3甲方(主合同债权人):身份证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抵押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为保证甲方与(以下称债务人)签订的(20xx)ZYT借 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 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以 卜第(壹)种:(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 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 务本金为人民币(大写)。(贰)按份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折合)币(大写) 中的(折合)币(大写),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 有权要求乙方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 任。(叁)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 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邮递费、电话费、鉴定费、公 证费、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 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第二条抵押物(-)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如下:1、房产地址:区(楼盘名称以及具体楼号、房号);2、该房产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号:,房屋类型:,房屋结构:;3、购买总价:人民币(币种)佰拾佰拾)0(二)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 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 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 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费 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 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 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 承担补办费用。抵押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 的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可 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 物。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抵押物登记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 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 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妥抵押物登记。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 双方均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为确保 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 同: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 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 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 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 的公证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公证。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 的,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四)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 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 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第三条抵押期间和抵押物保险(一)抵押期间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发行完毕 止。(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办妥 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确保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 人。借款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四条抵押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主合同债务时,甲乙双方可以 以协议方式对抵押物加以处理,以清偿债务人到期债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依法履行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 债务的;2、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3、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的;4、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5、乙方、债务人或第三人发生损害抵押物价值的。(=)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清偿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 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由甲 方继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五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 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 分授权(如需授权)。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 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 大事实。乙方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的权利,且没有 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 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 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 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 署本合同是其实意思表示。第六条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等使抵押物价值消失或降 低的情况。(二)抵押物权属发生变更或发生争议。(三)抵押物遭查封或冻结。第七条乙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受其他 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或部分条款无效,主合同债务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 件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 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登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 均由乙方负担。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事先书面 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二)甲方对乙方的宽容,不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 除,除非按前款达成书面变更协议。(三)主合同修改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征求乙方的同 意,乙方同意后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减轻的情况除 外。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的争议按主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盖章不适用于当 事人为个人时)后生效。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债务 人及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附表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甲方(签字盖手印):乙方(签字盖章/手印):年月曰年月曰一般抵押篇4抵押人:抵押权人: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下同)签订的编 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 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房地产抵 押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抵押人 用下述房屋为债务设定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 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抵押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币 种及金额)为: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即从起至止。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房屋抵押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 一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房屋座落: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预售 合同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抵押面积:其他情况:以 多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况见附件一抵押房屋 清单;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建筑物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清单。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五、抵押权登记的约定:本抵押合同签订后日内,抵押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发生变 更、抵押权灭失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抵押情 况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抵押双方应在事实发生后日内 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或其他相应的登记。房屋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 押。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所有权证旗告登记证明由保管他项权证/抵押 预告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六、双方的权利义务:1、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 妥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权 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监管 和检查。2、抵押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 自将抵押房地产进行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貉方氐押房地产 发生损毁、灭失、被拆迁、被征收征用等情况,抵押人应 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 先受偿,或由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 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 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 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 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 先受偿。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 分抵押财产。1 .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 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3、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应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相应的义务。七、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八、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抵押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选择方式解决:1、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九、其他补充约定:本合同一式份,抵押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抵押人执份,抵 押权人执份,债务人执份,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 向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交一份。抵押人(签章)抵押权人(签章)身份证明号:身份证明号: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月曰在签订2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3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 甲方。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 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 核销登记。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 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 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的 违约金。3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 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 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的违约金。5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 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 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1.3.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乙方:(印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附:抵押财产清单:抵押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抵押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帐面原值:抵押现值:折扣率:抵押价值:存放地点:保险单:原值:净值:保险号码: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