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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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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docx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标准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 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全文),欢送阅读。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X X组织(以下统称 行政单位)。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 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 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 计核算。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 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 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 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 记本科目。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 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 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 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 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 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 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 局部,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 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 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第四十条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 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 分类、分项列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 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工程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 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工程的说明等。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第四十二条行政单 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 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 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 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 计口径。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并盖章。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 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 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 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 计口径。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并盖章。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 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 个工程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 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 额栏内。(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 .资产类工程。(1) “库存现金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 工程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 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工程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 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2) “银行存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 工程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 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工程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3) “财政应返还额度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 度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 “应收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预付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效劳提供 者款项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6) “其他应收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 收款余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7) “存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8) “固定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 价值。本工程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 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9) “固定资产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 原价。本工程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 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 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1) “在建工程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根底设施在 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 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 列。(12) “无形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本工程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 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3) “无形资产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 的原价。本工程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4) “累计摊销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 计摊销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5) “待处理财产损溢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工程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 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那么以 “-号填列。(16) “政府储藏物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 种政府储藏物资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根据“政府储藏物资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17) “公共根底设施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 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账面价值。本工程应当根据“公共根底设施科 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明 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8) “公共根底设施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 接管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原价。本工程应当根据“公共根底设施科 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9) “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 并直接管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累计 折旧科目中“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0) “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 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根据 “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21) “受托代理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 的价值。本工程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 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2 .负债类工程。(1) “应缴财政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 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工程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2)“应缴税费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 本工程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 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那么以“-号填列。(3) “应付职工薪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 的各种薪酬。本工程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 “应付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归还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应付账款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应付政府补贴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 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6) “其他应付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 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当 的1年以内(含1年)到归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工程应当根据“长期 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8) “长期应付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当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工程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归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 列。(9) “受托代理负债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 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 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3.净资产类工程。(1) “财政拨款结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 结转资金。本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2) “财政拨款结余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本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 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资金 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4) “工程结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 完成工程结转资金。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工 程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5) “资产基金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藏物资、公共根底设施等非货 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6) “待偿债净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 “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三)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局部“银行存款工程下增加“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工程。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3 .“财政拨款结转工程。本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 “经费支出一一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工程。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 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 减去“经费支出一一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 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5 .“工程结转工程。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科目中“工程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 工程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一一其他资金支出科 目中工程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工程支出 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工程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 列方法相同。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一)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工程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 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工 程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工程的名称和内 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按照 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工程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 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 数。(三)本表“本月数栏各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L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 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工程应当根据“财 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 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的数额,应当与上 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工程的数额相 等。7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 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 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 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 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 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 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 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 真实可靠。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 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 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者预测。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 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 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 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根据“财政拨款结 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 “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 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2)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根据“其他资金结 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 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 数,以“-号填列。3,“收入合计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 额。本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 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1) “财政拨款收入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 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财 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2) “其他资金收入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 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 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4.“支出合计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 额的合计数填列。(1) “财政拨款支出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经费支出一财政拨款 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2) “其他资金支出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 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根据“经费 支出一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 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5“本期收支差额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 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 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工程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 款收入工程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工程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 为负数,以“-号填列。(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 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工程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 资金收入工程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工程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如为负数,以“-号填列。6.”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 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工程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的年末余额填列。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 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一)本表“工程栏内各工程,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 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工程支出下,根据每个工程设置;行政单 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 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工程及其明细工程。(二)本表各栏及其对应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年初 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工程的 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 余栏中各工程的数额相等。2“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 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 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 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 号填列。3 .“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 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 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 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 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 号填列。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 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工程之间的调剂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 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 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 结余工程,以“-号填列。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 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6.“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 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 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7,“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年末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工程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四、附注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工程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 成、增减变动情况等;(四)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 额计量理由的说明;(六)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归还时间和 数量的说明;(七)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八)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有关根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 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国家物资储藏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藏物资的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藏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根底工作、会计 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 根底工作标准、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 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 49号)同时废止。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 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 予以说明。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 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i致、相互可 比。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 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 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藏物资、公共根底设 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 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 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 政部门批复的用款方案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 还的资金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 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 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 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 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 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 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本钱进行计 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 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 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 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 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 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 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 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 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 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等归还的债务。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 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归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 项。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 种税费。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 贴补贴等。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 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 的应付款项。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 务,应当在确定承当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 位承当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当的相关合同金额或 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 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己完成,或因故 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 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 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 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 金O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 收入。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 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 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 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 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 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 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 据。二、行政单位对根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根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 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 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 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 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 固定资产和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 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 “累计折旧科目。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 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 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 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 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 科目;因购置效劳、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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