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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d46)第一节收入总额的确定一、收入总额构成具体而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含商品(产品)销售 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含转让固定资产,有 价证券、股权与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类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与 其他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与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 作权与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 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包装物押金收入与其他收入。二、收入的抵减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 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例外: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 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优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三、收入时间确认的通常规定1、商品销售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有4个条件: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没有保留继续管 理权与实施继续操纵;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与成本的可靠计量。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慎重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税收制度规定:确认原则: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应税收入确认要紧按流转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 法规特别规定除外。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经济交易“形式”上完成,是否取得交换价 值,强调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索取价款的凭证。计税收入通常确认为“有偿”或者 “视同有偿”。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 风险的问题。2、视同销售会计制度规定:(1)会计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2)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 类税费,应按用途记入有关的科目。税收制度规定:(1)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类税费。(2)城 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能够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 用收据”在税前扣除。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 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5、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 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按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确定。6、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进展的决定(国发2003 16号)规定, 从业人员技术素养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 5%提取,列入成本开 支。按照国发2002 16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符合上述精神的企业的职工 教育经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 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分别按照规定同意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算扣除。但原先在有关费 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 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 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国税发199965号)五、业务招待费1、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在1500万元下列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 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可按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规 定执行。(国税发200084号)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统 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务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分行(分公司)下列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与程序由省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注:销售收入包含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含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4、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实行由省行或者省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 业每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省行(公司) 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扣除。5、国税函2003 1147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往常应收未收利息 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税前 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 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 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 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 行差额据实补扣。六、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含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国税发200189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的企业或者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3、国税发200383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 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 准扣除。4、主管税务机关要紧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与检查, 核实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与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七、工商联会员费国税发19971191号: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 法的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4009号:纳税人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予扣除。工商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交纳会员费的数 额。八、开办费纳税人的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含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 费,注册登记费与不计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与利息等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假如为净缺失,计入开办费分期扣除;假如为净收益,则从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分期平均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 未取得营业收入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有比例规定的如业务招待费),应在开办 费中核算。九、应收利息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 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 不管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2960号)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 本金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 函2002 960 号)3、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于2005 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财税2002 182号)十、广告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含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 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与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 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 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 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4、国税函2001 1023号规定,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能够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 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 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 业务收入的0. l%o5、国税发200383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 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6、国税发200521号: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7、按规定的标准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广告费支出务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制药、食品(包含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含经营销售上 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十一、职工劳动保护费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 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福建省规定,职 工防暑降温费在225元/人、年标准以内据实扣除。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我省规定,劳动保 护费可按照劳动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 除。十二、管理费1、按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者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 理费的提取可使用比例提取与定额操纵两种方法。使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通常不得超 过总收入的2%o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能够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 0. 5%,实行比例操纵,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4、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同意在税前扣除。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 的管理费汇合范围、定额分配根据与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十三、呆帐准备金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缺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 据实扣除。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与缺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4、金融保险企业年末呆帐准备计提公式为:年末呆帐准备金二年末同意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资产余额XI%一上年末呆帐准备余额+当 年符合规定核销的呆帐一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十四、坏帐准备金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缺失,先冲减准 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 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 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同意债权方企业 作为坏帐缺失在税前扣除。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 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注:应收帐款包含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5、金融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180天应收未收利息后,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 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缺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6、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 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同意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 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并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缺失,对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缺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 范围包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与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账款”与“应收账 款”科目后计提坏账准备,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十五、削价准备金1、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 除。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含 投资风险准备金)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除此之外,企业按照财务制度核算要求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费 用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期末预提费用余额应作纳税调整。2、商品流通企业(包含外贸商品流通企业)提取的网点建设资金(简易建设资金或者 外贸风险实业基金),其所得税处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 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十六、固定资产、流淌资产盘亏、毁损缺失1、固定资产、流淌资产盘亏、毁损净缺失,与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缺失(扣除 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缺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者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者注册会 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缺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3、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 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o此 规定于2003年9月1日执行,9月1日之前按3%执行。十七、固定资产转让费用1、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缺失,按实扣除。2、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月1日起,(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与外购的原材 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含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 值视同对外销售与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同意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同意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同意捐 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能够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4)企业同意捐赠的存货、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与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者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 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者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3、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同意扣除。十八、汇兑净缺失1、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缺失,按实扣除。2、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假如为净缺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假如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 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3、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4、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者足已交付使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 缺失,按实扣除。十九、经济补偿金1、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含罚息)、罚款与诉讼费能够税前扣除。2、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 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十、折旧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能够税前扣除。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者兼并、 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者兼并、分立、 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 合并或者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 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但能够计提折旧,也能够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能够计提折旧,但不 得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能够计提折旧,也可税前列支。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与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与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 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需逐级报省局批准;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进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 备,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国税发2003 113号:(1)同意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者固定资产有对在国民经济中 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 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与国 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与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 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或者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2)下列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或者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进展与科技进步等情况,对上述一与进一步细 化标准并适时调整。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使用加速折旧的办法(使用余 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与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 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很 多于三年。6、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 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与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与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7、固定资产的残值的比例应操纵在5%以内。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2)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3)按规定提取简维费的固定资产二十一、低值易耗品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能够分期摊销。城市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压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帐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 微机及打印机、打孔机、打码机。二十二、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按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者按很多于10 年的期限,使用直线法摊销。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其 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注: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1)自创或者外购的商誉。(2)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二十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与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 用,按租赁有效期限与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通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通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一致的用途。二十四、修理费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国税函2000906号: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 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通知(下列简称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 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银行、保险企业的 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 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 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 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3、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在税前扣除。城乡信用社的办公大楼、营业厅跨年度的装修工程,当年未完工结算的,企业可凭当年 实际付款、入帐凭证及工程预算等有关文件,申请申报扣除;待工程实际完工决算后,对整 个装修工程支出进行审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与自有办公大楼、 营业厅装修,应结合工程预、决算,区别固定资产装修工程支出与改良支出。4、国税函2000704号: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 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 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 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 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5、国税发200139号: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与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 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二十五、租赁费1、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 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2、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 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二十六、利息支出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 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与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 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 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与资本 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与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 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 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 得在税前扣除。5、国税发200345号: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 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 发(2000) 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能够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6、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同意在税 前扣除。7、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 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 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 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同意在税前全额扣除。二十七、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同意扣除。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基数。为了简化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可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二纳税调整前所得X3%(金融保险企业按1.5%计算)+纳 税调整前所得X 10%+准予全额扣除的部分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按3%与10%两种比例分别归集。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二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同意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同意扣除的公 益性、救济性捐赠额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同意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 扣除限额。二十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1、财税字1995081号:企、也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 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 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2、国税函1999486号: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与住 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 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与维修管理费。3、国税发2001039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 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与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 的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往常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 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很多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与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 前扣除。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 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者各类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 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4、国税发200139号:取消住房基金与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住房周转金与住房公积金余 项取消住房基金与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项(包含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 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 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假如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有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 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同时企业以往对职工的 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缺失可在 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往常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 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 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二十九、基本保险费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它指定机构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 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扣除。2、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三十、其他保险费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2、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与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与 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 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注: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为职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列入社保范围的保险费支 出可在税前扣除。三H一、各项基金1、企业缴纳的各类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 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能够税前 扣除。2、企业缴纳的各类费用,属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能够 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类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不得税前扣除。三十二、代办储蓄手续费扣除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 (城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平均余 额8%。)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注: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三十三、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佣金一、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 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 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与佣金。注: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 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2)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 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 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与其他有关 资料。三十四、防预费财产、意外伤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 业务与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 8%据实扣除。三十五、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 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 的6%,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注: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三十六、保险业准备金1、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者给付金额的 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2、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与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 任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3、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 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 金。4、企业对寿险业务与长期险业务未承担未来保险责任,根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责任准 备金。三十七、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支出1、对社会力量包含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与高 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 支出能够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申请抵扣时须提 供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能提供 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注:非关联的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者投资的,同时科研成果 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2、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