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收入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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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收入条款.docx
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收入条款随着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全职主播, 直播平台也不断地通过媒体塑造主播光彩的一面,以吸引更多的用户,特别是年 轻用户进入这个领域。网络上各种巨额打赏的标题和主播光鲜亮丽的报道,给大 众营造一种假象,即网络主播是一类轻松且高报酬的职业。但实际上,每个直播 平台只有极少数主播能够吸引大众的视线,获得高额合作费用和打赏收益。大部 分主播的状态都是人气平平,其直播的收益只能维持生计,而他们的收益及未来 的发展,都牢牢被平台所掌控。(-)主播收入制度因所在的平台或版块不同,网络主播与平台达成的收入分配协定也不尽相同, 但签约主播的收入来源通常主要由合作费用和打赏收益两部分组成。主播的合作 费用和打赏收益的分成比例,都是根据主播身份的不同而调整,“热度”常常被 作为衡量主播的一个标准,表面上看是客观的,实则平台可以通过后台对其进行 操控。其中,合作费用在合作协议中往往被称为“作为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权利 的对价”,合作费用由网络主播的人气和发展前景决定。主播的人气通过直播房 间当月每分钟同时在线观看人数的平均值体现(ACU),发展前景则由平台衡量, 合作费用分为不同档次,在签约榜单排名高者达每月四十多万元,排名低者甚至 无合作费用。所以,同一平台同一板块的主播合作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距。主播 的收入也成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由此平台与主播有更大的谈判空间。随着网络主 播人气上涨,其拥有收入上调的机会,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打赏收益是网络主播按一定比例获得的其所在直播间的观众购买的虚拟礼 物变现后的提成。给主播“刷礼物”的人越多,金额越高,主播的收入就越高, 有的直播平台中的虚拟货币和人民币是一比一兑换的。并且这种分成比例是具有 弹性的,平台常常基于自己的需要对分成比例进行策略性调整,甚至以此作为其 挖掘其他平台流量主播的工具。(二)约定的收入考核标准实际受平台操控主播的收入是基于考核制运作。只有达到某种标准,主播才能拿到相应合作 费用。最基本的考核通常是直播时长,合作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最低直播天数与最 低有效直播时间,和平台之间具有协议的主播,直播时长受到了合作协议的约束。 不同类型的直播,合作协议中约定最少和有效时间差距较大,但是在同一类型的 主播则差距较小。例如,在户外进行直播的主播可能要求每个月最少直播100 小时即可,而进行游戏解说的主播可能每月直播市场最少达到150小时。并且时 长并非单纯的时间单位,平台对时长还要求具有“有效性”,是否为“有效”时 长,平台完全掌握了话语权,由平台进行衡量。常见的“有效性”条件为“在线 观看人数”、“单次直播时间”等。有的平台对时间有要求,如主播的单次时长不 得低于3小时;有的平台则对直播间人数有要求,即直播中平均观看人数不得低 于800人。若未达到平台所要求的有效性条件,则不能算有效直播。在线观看人数是衡量主播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直播平台可以在后台对人数 进行操控,这种行为没有任何监督,权利非常之大。主播方为了达到约定考核标 准或拿到更多合作费用,买“水军”,在自己的直播间刷人气。平台有时也会创 造“偶像”,一个实际上只有几万人观看的主播,平台可能将其观看人数上调至 几十万。主播人气上升慢,平台为了捧主播,可能为主播刷人气;主播人气上升 的太快,平台可能会限制其人气。并且主播因人气上升合作费用上涨后,平台可 能会因此调整考核标准使其更加严格,主播为达标准又得费尽心思提高自己的人 气。根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收益分配制度,主播人气越高,在平台排名越靠前, 就会获得更高的合作费用。但决定收入分配的考核标准也会视情况进行调整, 即人气值对应的合作费用、直播有效性的界定都可能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的 幅度没有上限及下限,全靠平台依主播表现及平台经营状况进行衡量,那么就不 排除平台会作出更利于平台方的调整的可能性。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主播的人气越高,获得的合作费用就越多,但是平台 对主播的考核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对此,平台往往不用和主播协商,而是单方面 就作出了调整。这对主播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人气越高分成比例就越 高,但是后续随之调高的考核标准却时刻又束缚着主播,并且平台对此可一手操 控。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双方对这种情况都是明知并且默许的:一方面, 主播通过虚增的人数来吸引用户,并通过平台对人气的考核,获得更多的合作收 益;另一方面,平台也通过虚增的人气来提高主播的知名度和平台自身的影响力, 借此平台也能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双方的利益具有某方面的一致 性。但是,本质上考核标准是受平台操控的。相比较之下,传统的行业中,劳动 者的劳动力转化的经济价值没那么模糊,且具有明确、不易受到操纵的衡量标准, 劳动者之间的待遇差距没有那么悬殊。在直播行业,因为平台可以操纵考核标准, 所以有的主播为了获得应当获得的收入却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和精力,更有一 些主播实际上人气有所增加,但是平台却对此不予认可,如果直播不认同平台处 理方式,还会受到平台的打压。数据不真实也是很多时候主播和平台矛盾激化的原因,虽然主播的人气根本 上直接取决于观众,但是平台一直还在幕后操纵着数据。作为“唱票人”却缺乏 “监票人”的监督,这给平台操控人气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其既可以通过操控人 气帮助主播提高知名度,也可以通过操作人气打压主播。甚至,在主播合作协议期限快要届满时,平台会对其直播间的人气进行控制, 以便在续约时,可以降低谈判的合作费用。长此以往,上述已经成为一种“内幕” 的造假风气非常不利于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