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制度.docx
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制度一、遇到全市统一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服从上 级卫生主管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指挥,在物资调配和人员分配 上要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二、医院接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任务或求援后,接 收信息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白班时间报院办公室(联系电话 * , *, 传真电话:*), 中午班及夜间报告 院行政总值班(联系电话*);办公室和行政值班人员 要及时报院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办公室为我院应急 总协调工作部门。三、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并自发现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市卫计 委、市医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督所报 告,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报东港区卫生防疫站。四、药学部负责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进行足量采购,应急药品按照类别存放在药库单独存放, 建立标识,存放位置要便于领取。五、设备科负责采购应急防护用医疗器械、消毒液、防 护服等物资,存放位置应便于领取。六、总务科负责采购应急常用的其他工具,并按照便于 领取的原则存放。七、医院所有救护车辆都是应急备用车辆,在发生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时都要服从全市或全院统一调度。八、院前急救站负责到药学部、设备科、总务科领取能 够用于50人常规救治的防护物资,非常用物资要放在专门 的仓库存放,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可以取用,并负责物资的 维护和定期更换,常用救护物资要保证足量领取,各项设备 保证正常运转,并对其定期保养。九、一旦我院启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突 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紧急调集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物 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区域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 从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 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十、在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 员对突发事件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 病人及时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 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资料的复印件转 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 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 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十一、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成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染病人、疑 似传染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或隔离 治疗,告知以上高危人员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 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