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x
-
资源ID:73065379
资源大小:17.10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x
信托公司管理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方法于2022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X X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XX刘明康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标准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 信托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 方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本方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 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 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 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其金融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分 措施。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 资格等处分措施。第六十三条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 那么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当投资 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 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六十五条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5号)不再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形式。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 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 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仔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那么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开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到达公 司总股份司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忏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 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 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 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局部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工程融资、公司理财、财务参谋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 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 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 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 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o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四章经营规那么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 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防止利益冲突,在无法防止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 得己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 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当责任。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 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当;(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信托财产税费的承当和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的有关标准 界定。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 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 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 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 托财产承当,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 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 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当。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 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 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A)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 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 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 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鼓励与约束机制。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别离的原那么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 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 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那么,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 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 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到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 用于购置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 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 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 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那么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 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监管措施。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 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催促机 构重组。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 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参加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罚 那么第五十八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缺乏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