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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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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pdf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 总则(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二)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三)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四)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五)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2.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条 管理机构(一)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二)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1.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3.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4.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5.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6.决定吸收新合伙人;7.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8.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9.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10.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11.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三)合伙人会议为 每季度 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 。经 三分之二 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四)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1.第 7 条 7.1、7.9、7.10 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2.第 7 条所列 7.1、7.2、7.3、7.4、7.5、7.7、7.8、7.11 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 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生效。(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六)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七)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第三条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一)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二)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 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三)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 全年业务收入比例 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 业务收入比例 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四)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 所提比例 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五)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条 合伙人变更(一)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6.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二)合伙人退伙 1.退伙须提前 三个月 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2.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3.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 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 100%结算;(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 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三)对合伙人的处罚 1.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2.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 3 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 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3.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 15 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 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4.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 70%进行核算;(2)均以现金支付;(3)保守本所商业秘密;(4)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 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5)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第五条 终止与清算(一)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1.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2.本所的资产已不足 10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3.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4.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5.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二)本所解散时,应当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 10 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三)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四)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五)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 15 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一)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一)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签署时间: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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