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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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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安全生产.pdf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1、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生产法即将修正,征求意见稿中已改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新安全生产法(2017 最新版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方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 6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4、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道。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4)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专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属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6、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什么?7、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7)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扩展资料:安全第一”说明和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在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最优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上。按照系统工程理论,按照事故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事先就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自始至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综合治理”是指要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各种管理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实现治标的同时,研究治本的方法。综合运用科技、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各个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上、制度上、技术上、监督检查上、事故处理上和应急救援上的综合管理。8、新安全生产法五字方针是什么?新安全生产法安百全生产方针不是五字方针,而是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度、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请看安全生产问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答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回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答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与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是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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