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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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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_2.pdf

    1/17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业的及演变 中国 1980 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 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 34的速度增长,2001 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 2112.28 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为 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 168.98 元(1985 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 0.42%和 3.16 元);有中外保险公司 53 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 4591.07 亿元,较 1992 年增长了 8 倍;保险中介机构 170 家。此外还有 19 个国家和地区的 112 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 14 个城市设立了 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 3 个阶段:(1)19801985 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 1980 年和 1982 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2)19861991 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 1986 年 XX 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XX 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 XX 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 4 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 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 1992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 XX 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2/17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 2001 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 2112.28 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 688.24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 1424.04 亿元。19802001 年,年平均增幅达 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 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 15(与 199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 29(与 199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 1997 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 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 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 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 38.50%。1997 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 44.47。2001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 67.42,财产险为 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 年保险密度达到 168.98 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 2.2,若按 1999 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 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 7.52%的平均水平,中国 9 万亿 GDP 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 6800 亿元左右,而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 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图 1 19852001 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 2 19962001 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 3 19852001 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 4 19852001 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3/17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 1 19992001 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从上表可以看出:近 3 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 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 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 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 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 61.28,较 1999 年增长 1.84 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 2 19992001 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1999 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 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 年人身险保费较 2000 年增长 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 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 年的 88.09%降至 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 19.07%、7.49和 2.83(见表 2)。(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4/17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 XX、XX、XX 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 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 XX 省保费收入为 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 9.26,其余依次为 XX(8.55%)、XX(8.46%)、XX(7.36%)和 XX(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 5 省市保费收入为 861 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 40以上,而居于后 5 位的 XX、XX、XX、XX 和 XX 保费收入仅为 63 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 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 XX 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 19 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 4 家,股份制公司 15 家;按业务分:6 家为寿险公司、10 家为产险公司、2 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96 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 2001 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 1 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 1)。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5/17 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XX 招商局蛇口区 XX、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XX 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 XX 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 2000 年 8 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 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 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经营地域、业务 X 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 X 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 X 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 3 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 19 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XX 兵保、天安等 5 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 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 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 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6/17 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 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从 2001 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 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 年为 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 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 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 4.30%和 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 2001 年为例,除华安 2001 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 3、表 4)。图 5 2001 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 3 2000、2001 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 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 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 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57.05和 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7/17 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 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 28.13%和 表 4 2000、2001 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 12.43和 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表 5 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 30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 200 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 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 WTO 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 1992 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 6)。截至 2001 年底,中国8/17 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 33 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 21 家,外资产险公司 12 家;按设立形式分,19 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 家外资产险公司和 1 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 2)。图 6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 X 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 X 围、地域 X围和对象 X 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 XX 和 XX 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 X 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 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 X 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 X 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XX 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 2002 年和 1999 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保险投资。由于 1995 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 6)。表 6 2000、2001 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9/1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 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 32.82 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 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 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 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5.04 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 XX 和 XX 地区为例,2001 年 XX 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 22.84 亿元,占地区保费的 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 20.21 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 2.63 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6.65。XX 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 7.01 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 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 6.63 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 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 0.38 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1.5。以上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 35 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 3 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 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10/17 的营业税税率则在 1997 年由 5提高到 8(从 2001 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 3年从 8降低到 5,每年下调 1 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 WTO 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 35 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 X 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 年 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 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 100来自兼业代理,由保险代理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 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 1992 年和 1993 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 2001 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 170 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 127 家,保险经纪公司 17 家,保险公估公司 26 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 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 11 月同时出台了保险代理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代理人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代理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11/17 手续费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代理人手中,直接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业的 3 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 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 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12/17 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 1998 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 1998 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 11 月 18 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 个派出机构于 2000 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2收取;(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 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实行收支两条线。(三)监管的具体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13/17 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39 种减少到现在的 4 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 年 10 月 1 日起,保监会率先在 XX 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20 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 X 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 X 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本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 1 亿元以下部分的 18和 1亿元以上部分的 16。(2)最近 3 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 7000 万元以下部分的 26和7000 元以上部分的 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 3 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 1 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14/17 责任准备金的 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 1。(2)保险期间小于 3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 0.1,保险期间为 35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 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 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 50或连续 3 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 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 5 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 2 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 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 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15/17 费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第三,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 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 年 8 月以来连续 8 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 52 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 4591 亿元(2001 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 50 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 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 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 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 3 个方面:一是 80 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16/17 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 X,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 X。(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 2000 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 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 X 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 2001 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 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 年 8 月以来连续 8 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 年 10 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保险17/17 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 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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