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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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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pdf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 页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 页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 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第七条 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八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 页 第九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第十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分配正式工作,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新错误的,应予以开除。第十一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4 页 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暂行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错误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在行政处分解除之前又故意违反行政纪律的;(三)包庇同案人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5 页(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五)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十七条 按照本暂行规定应给予撤职处分但实际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依情况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行政纪律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一)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经过 2 年;(二)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经过 5 年;(三)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经过 10 年。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或在追究期限内已有检举、控告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作出、变更与解除-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6 页 第十九条 烟草行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机关和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立案;(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三)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四)审批机关批准,作出处分决定;(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二十一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有关申诉、申请复核的程序办理。接受申诉进行复查期间和接受复核申请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机关、原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于不当或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轻、撤销或加重。第二十三条 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7 页(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 1 年;(三)撤职处分满二年;(四)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满2 年。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解除行政处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二)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者本人。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被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分则 第五章 违反组织、人事管理类错误 第二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或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记-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8 页 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七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 故意制定与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拒不纠正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条 在人员调动、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调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在征-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9 页 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二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三条 在专卖执法检查、案件查办中,为被检查、被查处的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相、袒护包庇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三十四条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背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和执法纪律,徇私舞弊或乱扣滥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人员对查获的不符合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不做处理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私-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0 页 自放行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擅自批准对上述烟草专卖品不做处理或不按规定进行 处理而予以放行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私自放行或擅自批准放行假冒或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三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有下列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一)在国(境)外期间,发表或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或行动的;(二)在国(境)外期间,因触犯所在国家的法律、规章或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四)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致使我方被动或蒙受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擅自联系、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六)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谋求本人、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1 页(七)利用职权进行或参与有偿的中介活动,或要求外方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的;(八)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九)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第六章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类错误 第一节 违反烟叶、复烤烟叶专卖管理类错误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擅自与农民签订烟叶种植合同,造成超面积种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三十八条 在烟叶、复烤烟叶的收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违反规定,超计划收购的;(二)违反合同,拒收限收的;(三)变更等级标准,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的;(四)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跨地区收购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2 页(五)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进行收购的;(六)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的。第三十九条 在烟叶、复烤烟叶的收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项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烟草公司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的;(二)烟草公司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购的;(三)烟草公司为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烟叶、复烤烟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第四十条 在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烟叶收购站(点)经营或变相经营的;(二)烟叶复烤厂变更等级标准,提级上调的;(三)卷烟厂倒买倒卖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3 页(四)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违反规定,直接向省外销售的;(五)违反烟叶调拨计划和合同,擅自调拨的。第四十一条 在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一)卷烟厂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的;(二)烟叶、复烤烟叶经营单位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复烤烟叶提供合同、许可证、准运证等便利条件的;(三)烟叶、复烤烟叶经营单位向系统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向非法烟厂和制假窝点销售烟叶、复烤烟叶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二节 违反卷烟、雪茄烟、烟丝专卖管理类错误 第四十二条 烟草工业企业违反国家计划,超产卷烟、雪茄烟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三条 烟草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4 页 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四十四条 烟草工业企业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发卷烟牌号,并申请注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五条 烟草工业企业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四十六条 参与制作假冒商标卷烟,或为制作假冒商标卷烟提供配方或其他技术服务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 烟草公司购销下列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一)假冒商标的;(二)走私的;(三)非法烟厂生产的;(四)非本省地方烟厂生产的;(五)霉坏、变质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5 页(六)无注册商标的;明知是上列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仍予以购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卷烟、雪茄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九条 向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雪茄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五十条 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经营卷烟、雪茄烟提供合同文本、银行帐户、许可证、准运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及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一条 利用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的中介、资金等经营卷烟、雪茄烟,并向对方出让利润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6 页 第五十二条 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证件,办理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会员证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三条 向非法卷烟交易市场提供卷烟、雪茄烟,或从非法卷烟交易市场购进卷烟、雪茄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五十四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开办的多种经营公司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五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的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直接对外联系卷烟、雪茄烟的出口业务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五十六条 烟草进出口公司组织出口无“专供出口”字样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7 页 第五十七条 卷烟、雪茄烟的生产企业或烟草进出口公司,在组织卷烟、雪茄烟的出口业务中,采取假冒或虚报出口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扰乱国内市场的,或在进口业务中采取以多报少、假捐赠等手段逃税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第三节 违反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类错误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违反国家计划,擅自生产、研制和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向非法卷烟厂、制假窝点销售烟草专用机械,或为非法卷烟厂、制假窝点进行烟草专用机械的组装、大修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六十条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从非定点的特定部件生产企业购买特定烟草专用机械部件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8 页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擅自购进、进口、转让、出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在无专卖、设备等管理部门监督的情况下,擅自销毁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六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将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或其他烟草专用机械,销售给非法卷烟厂和制假窝点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四节 违反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卖管理类错误 第六十四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计划或合同,擅自生产、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五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向非法卷烟厂、制假窝点销售或代加工卷烟纸、滤嘴材料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19 页 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六十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或其他烟草企业擅自进口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购销被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六十八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向非法卷烟厂、制假窝点销售卷烟纸、滤嘴材料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五节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类错误 第六十九条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0 页 第七十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过期、无效的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伪造、买卖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七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七十三条 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证、准运证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未按规定审查申办者的办证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上述两类-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1 页 证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审批的人员,批准或要求经办人为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上述两类证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审批,索取、收受好处的,以索贿、受贿论处。第七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和手续费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2 页 第七十九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人员行贿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八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营管理的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处理。第八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3 页 第八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挪用公款6个月以上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第八十五条 个人借用公款无特殊理由,超过 3 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及利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八十六条 擅自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因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八十七条 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受贿、行贿、诈骗等违法活动的,除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第八十八条 隐瞒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瞒报或虚报亏损、盈利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4 页 第八十九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以贪污论处。第九十条 在专卖执法活动中,违反“收支两条线”原则,坐收坐支罚没款,或对罚没的钱物进行其他非法处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私分罚没钱物的,以贪污论处。第八章 失职类错误 第九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和其他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二)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或行业其他规定,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5 页 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因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单位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听之任之,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本单位或下属企业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查处或拖延查处、不报告或拖延报告,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六)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九十二条 在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盲目进货,或不严格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购进不合格商品,造成重大损失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6 页(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货款而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发现购进的烟叶、卷烟等烟草专卖品或其他非专卖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甚至假冒商品,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造成重大损失的;(五)贸易活动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九十三条 在物资的采购、运输、保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因工作失误,重复进货,造成货物积压的;(二)因收受对方的回扣、好处费,采购质次价高产品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7 页(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物资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霉变、损坏的。第九十四条 在各类建设项目中,盲目决策,或严重违反预算、报建、审批、招标、承包、施工、验收等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九十五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违反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工程倒塌等事故的;(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8 页(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发生恶性事故的。第九章 其他类错误 第九十六条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九十七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违反规定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处理。第九十八条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和变相旅游,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一百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直至撤职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29 页(一)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并领取报酬。第一百零一条 对举报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二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一百零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职称、待遇及各种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一百零五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0 页 第一百零六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一百零七条 利用职权、教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零八条 参与嫖娼、卖淫或其他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第一百零九条 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一百零八条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精神药品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从中牟利的,加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1 页 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附则 第十章 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事件或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负有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事件或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件或 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2 页 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件或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本暂行规定所称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违纪人员在组织初核前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调查其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违纪人员因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纠正。第一百二十条 违纪人员的违纪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另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的内容相冲突的,以本暂行规定-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学习第 33 页 为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暂行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依据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 1999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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