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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方案合辑(强制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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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方案合辑(强制条文).pdf

    A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 基 本 规 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4 地 基 4.1 一 般 规 定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应有 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至少应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根。5 桩 基 础 5.1 一 般 规 定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 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 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 13 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 416 根桩基中的桩 12 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 16 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 13 桩径或边长 12 桩径或边长 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 50m3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 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3 根、单排桩基 垂直于中心线方向 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 线方向和群桩基 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 100 D/4,且不大于 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 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7 基 坑 工 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 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的基坑;4)基坑围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D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4 模板分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5 钢筋分项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5.2 原 材 料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5.5 钢筋安装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6 预应力分项工程 6.2 原 材 料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6.3 制作与安装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6.4 拉和放 6.4.4 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后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 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2 对先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拉记录。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2 原 材 料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7.4 混凝土施工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2 外观质量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8.3 尺寸偏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G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 3 基本规定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 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4.1 屋面找平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2 屋面保温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3 卷材防水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5 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5.3 涂膜防水层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6 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6.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6.2 密封材料嵌缝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7 瓦屋面工程 7.1 平瓦屋面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 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3 金属板材屋面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8 隔热屋面工程 8.1 架空屋面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9 细部构造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K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3 基 本 规 定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4 室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 般 规 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4.3 室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5 室排水系统安装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8 室采暖系统安装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 5;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稳压 1h 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且不渗不漏。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2 给水管道安装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2 排水管道安装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2 锅 炉 安 装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 的规定。表 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 P(MPa)试验压力(MPa)1 锅炉本体 P0.59 1.5P 但不小于 0.2 0.59P1.18 P+0.3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2 注:工作压力 P 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 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检验方法:1.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压力降不超过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 力不降,不渗、不漏;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13.4 安全附件安装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13.6 换热站安装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S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1 总则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2 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4 墙体节能工程 4.2 主控项目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5 建筑幕墙 5.2 主控项目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6 门窗节能工程 6.2 主控项目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7 屋面节能工程 7.2 主控项目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8 地面节能工程 8.2 主控项目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9 采暖 9.2 主控项目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室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在采暖期与热源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 2,且不高于 1。检验方法:检查室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验数量:全数检查。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2 主控项目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数量:全数检查。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2 主控项目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 流量运行;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数量:全数检查。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验数量:全数检查。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 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室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 11.2.11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 中序号 2、3、5、6 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带冷(热)源补做序号 1、4 两个项目的检测。表 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 2,且不应高于 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 2,且不应低于 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6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2 主控项目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 12.2.2 的规定。表 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圆筒导体(不镀金属)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13 监测与控制 13.2 主控项目 13.2.5 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的规定。4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4.1 主控项目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7.1 主控项目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8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8.1 主控项目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9 不间断电源安装 9.1 主控项目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11.1 主控项目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电缆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 2 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 4mm2;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13 电缆沟和电缆竖井电缆敷设 13.1 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 主控项目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 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2 倍做过载试验。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21.1 主控项目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 2M;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 2.5m 以上;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 主控项目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 主控项目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N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4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2 土建交接检验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 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 11m 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 全门严禁向井道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4.5 门 系 统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 7mm。4.8 安 全 部 件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4.10 电 气 装 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4.11 整机安装验收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2 土建交接检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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