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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三章(7)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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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三章(7)讲义.ppt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2007年12月4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废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熟悉)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区分于共用部位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3、管理原则(掌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历年真题】(2010年单选题第42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A政府决策、统一管理B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C政府决策、所有权人监督D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管理【答案】B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4、监督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掌握)(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A、住宅物业 B、非住宅物业 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答案】ACD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并公布。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历年真题】(2010年单选题第44题)公房出售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高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提取。A10%B20%C30%D40%【答案】C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3、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4、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按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负责管理。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不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掌握)(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1、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历年真题】(2010年多选题第77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A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B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C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D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E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答案】BCD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2、使用原则 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历年真题】(2010年单选题第43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方便快捷、公开透明、()。A全体分摊B平均分摊C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D自愿分摊【答案】C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1)提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讨论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非业主大会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3)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申请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5)审核: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划转: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小结:提出建议讨论通过组织实施申请列支审核划转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1)提出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2)通过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THANK YOUSUCCESS2023/2/1537可编辑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3)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申请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5)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6)划转通知: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7)划转: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小结:提出方案通过方案组织实施申请列支审核备案划转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后使用程序的比较:1.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后,由物业服务企业 2.讨论通过:前,业主双2/3;后,业主大会 3.列支审核部门:前,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后,业主委员会 4.备案:前,无;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例题单选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由()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A、物业服务企业 B、房屋建设单位 C、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D、业主大会【答案】A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审核同意后,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因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不需要业主讨论通过。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或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提出列支;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因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不需要业主大会通过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3)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1.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1)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1.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 (3)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1.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 (4)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5)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2、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例题单选题】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A、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资产 B、A股股票 C、国有企业债券 D、一级市场国债【答案】D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需要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2、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二)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熟悉)1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二)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 1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3)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4)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二)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 2.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义务 (1)每年至少一次发送对账单,对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业主委员会 (2)上述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专户管理银行应根据要求进行复核。(3)建立查询制度。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二)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 3.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1)审计:管理和使用 (2)财政: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3)财政: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以及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熟悉)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4、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4、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4、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3)业主大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第七节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修订)(修订)【历年真题】(2010年多选题第78题)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有()。A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B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C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D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E住宅专项维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答案】AC掌握: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现实意义,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物业管理师考试注册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本章小结本章小结熟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临时管理规约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意义和原则,应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的范围,物业保修的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必要性,物业管理师应具备的执业能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单位的义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小结了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内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规则,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申报程序,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本章小结本章小结THE END谢谢 观看本讲高清视频地址:本讲高清视频地址:http:/ END谢谢 观看THANK YOUSUCCESS2023/2/157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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