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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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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docx

    优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优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采集的保险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珍藏。保险合同篇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别人免受人身、产业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根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根据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别人免受人身、产业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效劳场所的人的人身、产业安全依法承当的免遭损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效劳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含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由真诚实在信誉原则派生而来的,它;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留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留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备危害的义务,详细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连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用需要的、具等待可能性的防备办法,保卫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张教授以为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根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愈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当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水的,笔者对此持赞成意见。知识延伸: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用需要的安全防备办法,装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装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装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需布置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保险合同篇2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能够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可以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含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化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含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保险合同篇3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根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含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跨越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费率5.4总保险费6.保险期限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含_天的试用期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累计赔偿限额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具体情况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8.4拆除项目9.工地及附近的天然条件9.1地形特点9.2地质及底土条件9.3地下水水位9.4近期的河、湖、海的名称、间隔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9.6以往遭遇天然灾祸(如洪水、台风)记录10.工程承包人能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历体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历体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专业等级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12.建筑工地附近别人产业的分布情况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能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14.十分条款15.备注请伴随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含责任免除部分)的讲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地址_日期_下面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产业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天然灾祸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下面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跨越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十分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跨越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天然灾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别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天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料想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含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毛病、锻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产业自己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毛病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自己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配失灵造成的自己损失;4.天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己变化、自燃、自热、氧保险合同篇4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1、受理案件逐年增加,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论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当责任的问题,因而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以为调解往往牵涉到内部责任承当,对调解设置了冗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产业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少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论,双方矛盾仍重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能否应当担责任及承当责任的比例上,十分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产业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怎样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固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经过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加入诉讼或需进行从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以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能否投保人亲身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而,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经过中反映出的问题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讲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经过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取“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重要表现为:投保人缺少诚信,不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讲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晦气的不讲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进而无法做出正确判定的现象普遍存在。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重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过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绘叙述会在不同的地方、以至一些偏远的地方屡次出现,而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互相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认项,则可能会因而而遭遇损失。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十分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以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讲明义务为由抗辩,进而构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讲明义务不到位。重要具体表现出在:一是保险条款自己没有具体表现出明确讲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以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背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此未予以明确讲明。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理论中众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理论,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3、监管缺位。虽然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来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着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态、财政状态、资金运用状态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重要条款和保险费率施行有效的监管,十分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遭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进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对策和建议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而,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该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讯人员应结实树立平等保卫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经过中,假如稍有失慎,就会使本来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愈加不平衡,进而给当事人带来不需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庄严。因而审讯人员必需结实树立平等保卫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十分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办法,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重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重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具体表现出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主要举措。保险合同篇5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含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制作年份:制作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处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构造:(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2.中保产业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含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产业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祸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含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跨越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用施救及救助办法所支付的需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跨越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含船舶技术状况、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天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自己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含船主)的存心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恶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备、捕捞设备、水下设备、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可以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跨越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下面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跨越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跨越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牵涉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遇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存余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需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版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能力生效。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化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态和用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修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用合理的施救保卫办法,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照港航监督部门制订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回绝赔偿。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优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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