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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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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六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六篇】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 甲方(出卖人):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人:_ 国籍:_ 电话:_ 地址:_ 邮政编码:_ 乙方(买受人):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委托代理人:_ 联系电话:_ 国籍:_ 电话:_ 地址:_ 邮政编码:_ 根据国家和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位于第_层,共_(套/间),房屋结构为_,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2、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不包括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3、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包括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为(_币)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币)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种: (1)现金_; (2)支票_; (3)汇款_。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计算。 2、逾期超过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个月内按_利率计算;自第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年_月_日。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份,甲方、乙方各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略) 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略)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层户,房屋结构为_,房产证登记面积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 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一部分:法院裁判理由 观点1: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 因享有房产权利的人不同意处分而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约定,为此买方无法实现取得房产的合同目的,买方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已通知卖方,故合同已经解除。卖方明知案涉拆迁定销房有其他权利人仍签订合同出售,为合同违约方及过错方;买方明知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对合同签订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买方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因合同解除造成的买方实际损失有房屋差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司法鉴定评估费,均系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亦属买方的损失部分。本院依法酌定卖方赔偿买方上述损失80%,其余损失买方自理。 观点2: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虽无房产证,但现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办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现案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可过户。被告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诉争房产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被告迟迟不去办理,也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应立即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及时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过户时间,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且在庭审中也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诉前原告要求过户时提出加价,导致发生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 观点3:买方从二房东处购得的拆迁安置房,在原房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将原房东、二房东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先后履行顺序,对房屋过户做出了先后安排,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一作为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将拆迁安置房对外转让,系行使家事代理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人亦已取得房屋,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四作为被告三的妻子将所购得拆迁安置房再次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两次转让房款均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屋亦进行了交付,现案涉房产已办理了登记手续,各转让方理应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过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的法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为被告一及案外人张某,被告一和张某应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先协助过户至被告三、四,再由被告三、四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关于过户费用,双方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的负担,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 观点4: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案涉房屋已经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现因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案涉房屋已经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关系,本院确定本案合同自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原告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涉房屋受到限售期的交易限制,且案涉房屋存在贷款未还清,对于日后能否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障原告合同权利的实现,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案涉房屋上为原告设立抵押权,后被告也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将案涉房屋的剩余价值抵押给原告,后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被告需要返还购房款、赔偿定金损失,原告主张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就案涉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5:因被告不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过户,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及拆迁房屋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案涉房屋因手续齐全,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居住多年,现在案涉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办理好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观点6:原告明知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但其没有对产权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未尽到作为买家必要的审慎义务,对于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 诉争房产登记的原产权人为戴某,且其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登记给了沈某,被告自始至终未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明知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但其没有对产权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未尽到作为买家必要的审慎义务,对于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考虑到原告已使用了较长时间,其装潢及家电均存在贬损,结合估价报告中房屋估值及市场因素等,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即诉讼损失的三分之二)。另,因本案产生的评估费应由被告负担。合同解除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购房款34万元,原告亦应将诉争房产及装潢(不可移动的装潢以及经清点确定的家电部分)返还给被告。 观点7:案涉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经被原告实际居住十年,且房东夫妻俩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至今也有六年多时间,房东夫妻俩均未提出异议,基于房东夫妻俩的夫妻关系考虑,夫妻一方出售案涉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一提出的抗辩,经查,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该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对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进行的限制,并不因此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故被告一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二抗辩认为其不知道房子被出售,但案涉房屋自2023年起已经被原告父母实际居住使用至今,且二被告在2023年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至今也有六年多时间,被告二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基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考虑,被告二的抗辩明显不合常理,故其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一出售案涉房屋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向二被告购买案涉房屋,并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交由其父母实际居住使用多年,现在二被告已就案涉房屋办理了共同共有的初始登记产权证,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8:因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交涉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明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产权人,故法院仅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判决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原告没有提交案涉房屋相应的任何材料,审理中,本院也至涉案房屋所在地镇政府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但未果,案涉房屋实际的拆迁安置产权人尚无法确认,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一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并要求二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9:卖方在签订合同后以出现家庭矛盾为由表示不能向买方交付房屋,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买方对卖方的理由不予认可,故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期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拆迁安置房,并已经支付了购房定金,被告应当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所购拆迁安置房的相应手续,以便双方能够继续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以出现家庭矛盾为由表示不能向原告交付房屋,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理由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按约亦应承担。关于原告还提出的其他损失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 观点10:购房定金收条中对购房人、出售人、房屋的具体坐落、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均有记载,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定金收条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购房定金收条中对购房人、出售人、房屋的具体坐落、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均有记载,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定金收条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被告是否系有权处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购房定金收条在由被告出具后即由原告持有保管,且添加内容上加盖了房产经纪公司印章,因此不可能出现被告事后添加内容的情形,且原告也按约又再行支付了被告购房剩下定金,故原告所述的收条中的添加内容其不认可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房屋没有产权证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并未隐瞒案涉房屋没有产权证或者短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事实,并且原告对此情况也是明知的,理由如下:1、根据录音内容,原告在当时是明知案涉房屋产权证不知道何时才能办下来的,被告及家人并没有确保短期内可以办理产权证;2、原告在庭审时对其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变更,也即原告对该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不稳定性,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3、本地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户拿房后短期内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一般均需数年时间,双方又系在房产经纪公司内交易,且原告陈述其自己也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其不可能不知道该事实。结合上述情形,原告在支付定金时对于被告出售的房屋的状况是明知的,被告不存在隐瞒房屋状况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部分:律师归纳总结 通过对张家港地区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分析,本律师总结了以下观点,供各位拆迁安置房买卖当事人参考借鉴: 1、即便是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购房定金收条或者收据上写明了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具体位置、购房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亦可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3、一般而言,拆迁安置房的房东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致使合同解除。但是如果买方能够证明房东配偶已经默认了购房合同效力或者买方能够证明其已经对涉案房屋居住已久的事实,则法院仍有可能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4、对于请求判决拆迁安置房办理过户的案件,买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证明的证据材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获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资料。 5、对于暂时还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买方在起诉时将诉讼请求细化,先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卖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之后再要求对方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6、对于因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过户而向卖方主张损失赔偿,法院有可能会考虑买方自身对购买拆迁安置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从而对于买方提出的损失金额按照大小比例判决买方承担少部分的过错责任。 7、对于买方从二房东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因原房东原因不办理过户的,买方可以将原房东、二房东一并列为被告,从而请求确认两份合同的效力,并要求法院按照先后顺序判决原房东、二房东各自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8、对于房屋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如果不写清楚的话,之后所产生的税费有可能就由一方承担。 9、对于房东一房二卖的行为,或者房东一房先卖后抵的行为,因房屋已经无法顺利过户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将来诉讼能够以房屋剩余价值进行保全,可以考虑在起诉前与卖方协商一致办理房屋二次抵押手续,对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保障将来诉讼结束后在执行阶段能够执行房屋的剩余价值,对剩余价值优先受偿,弥补买方的经济损失。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欲将位于安置房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坐落在,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按元/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如贴补合同差价由甲方承担,物业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乙方购房款付清后,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续之前,甲方应告知乙方,所须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甲方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购房款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给乙方。 3、乙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 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和鉴证人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鉴证人持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须经政府批准。 第三,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限制期届满后可上市交易。 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没有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卖方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因此相比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安置房买卖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多留一个心眼。 2.卖方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办理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方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完全不能交易。卖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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