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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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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的论文--.docx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的论文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杨紫烜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11665.COm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四分说中的学术划分,看似大相径庭,其实如出一辙,几种理论学说理论框架划分不清,相互包括,共同作用。市场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所以经济的运行需要国家调控来发挥排除、参与和促导等作用,漆多俊先生由此提出了国家调节关系说(或称三三理论),他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个逻辑思路,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漆先生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国家经济参与法、国家经济强制法(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和国家经济促导法(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二分说张守文先生则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在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基于这两个关系,形成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再深入将经济法规范进行了不同部门的层次分析,并得到了较为合适的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四分说和二分说,受我国早期大经济法理论观点的影响,试图周全地将经济法囊括,学界认为,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同样,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他们企图通过以宏观的立法目的为明显界限而使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管理)两部分泾渭分明、历历可辨,但在实际立法中,具体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却使它们轩轾难分。以税收法为例,按照上述分法,税收法属于宏观调控法,国家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等行为,在指导产业政策、调节资源配置的同时,也是企业行为的风向标,对其发展导向、生产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也起到了市场规制的作用。还有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目的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属于市场规制法,其中关于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界定,也是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手段,具有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干预的性质,也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总之,在现实的法律文件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作用效果百口难分,这就使得相关观点的理论逻辑立足点都被法律文件绊倒。同样,三分说虽然水到渠成地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一看似明晰的逻辑思路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了划分,但还是忽略了逻辑本身的合理性,一方面,市场缺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在一定时期背景下突出的问题不尽相同,不能将所有的市场问题都牵强地归入漆多俊先生的市场三缺陷;另一方面,三分说以市场缺陷为出发点过于绝对化,认为市场失灵导致国家干预,有学者提到,中国经济法主张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必然逻辑联系,而政府失灵理论却打破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这种关联。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也存在自身的诸多弊端,特别针对我国建国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暴露出的问题,要意识到我国不仅要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还要看到政府失灵的现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治与经济的发展。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其实,无论上诉观点中的调整对象是否相同,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是基于对法律体系认识的相同观点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即都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是若干个分支部门法的总和。但还有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定义持另一种态度,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所以是否能冲破分支部门法的束缚,重新设定逻辑关系来促进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呢?从法理学来说,法律体系是主观的存在物,它是在对客观的法律材料进行加工的基础上,糅合人们的想象,构造出来的一个法律规范的理想体系。上诉两种观点都是属于法律体系的静态分类,前者是部门法体系,后者是法律规范体系(此外还包括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构成体系)。所以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划分是否能够找到一种像民法学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样能将既能将总论和分论有机地连接起来以强化人们对经济法学框架宏观把握,又能清晰明确阐释法律,指导司法工作合乎规范进行的分析框架呢?其实,回归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无论经济法出于何种调整目的,采用何种调整手段,它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所形成的关系,即国家调控经济关系。尽管面对前文提到政府失灵,学界有关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探讨,认为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并提出我国经济法目前的主要任务是矫正政府失灵,强调培育市场,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下由政府有限度地进行干预。但是,从组成体系分支内容的均衡性和我国目前经济法内容来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还是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范。那么国家应该如何对市场进行调控呢?考虑到市场的产生、发展等系列活动的开展进行,有学者以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根据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调控的时间顺序,来对经济法内容整理归纳。具体说来,基于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等特殊市场独特的经济、技术规律,及其对社会生活、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国家对这类型市场主体有着严格的控制,因而对其主体的产生、进入、经营及消灭等方面也有内容不同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及其从始至终的活动进行权利义务的限制,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在这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为了平衡收支,实现共同富裕,国家也享有对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的权利。因而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即经济法的体系,应该包括: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成立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结构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办法的规则和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消灭的规则。下面笔者从构建经济法体系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来分析这种对经济法体系全新的划分: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从我国经济法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同时,社-义法制建设也在同步进行,因此从国外引入的经济法学就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受当时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关系为代表的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影响,我国形成了大经济法理论,随后漆多俊先生的小经济法观点产生,认为经济法只同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调节相关,这也为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奠定了理论依据。此外,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最早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中提出经济法学说,随后经济的法这一概念逐渐传播开来。所以,学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概念方向认识是一致的,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控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结构是什么?其他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观地对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内容进行分割,为避免重蹈覆辙,需要为经济法体系逻辑结构寻找一个客观的出路,其内部要有密切的联系和有序的排列,所以可以根据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相一致的原则,从市场主体的产生、生产、状态、分配和消灭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划分,避免了逻辑上的交叉,克服了其他体系框架主观性随意性的缺陷。因此根据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的时间层次性,经济法体系就包括了国家调控市场主体设立法,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国家调节市场行为法,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国家调控市场经营成果分配法。这种经济法体系的分法,科学化、规范化,避免了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问题,不是法律分支部门传统的拼凑和简单的组合,整体体系之间互相配合,彼此衔接,共同作用,有利于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经济法实践的切实指导。其以时间顺序作为逻辑框架无疑是体系划分的新思路,对其他法律体系建立或重构的研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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