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人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探析,保险论文.docx

    • 资源ID:73292023       资源大小:19.4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人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探析,保险论文.docx

    人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探析,保险论文原标题: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受益人 寿险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拉开了寿险领域中保险金 欺诈 与 反欺诈 的斗争。巨额的死亡保险金成为犯罪标的,不管是有预谋的,还是临时起意的,都对寿险经营的基本理念构成了挑战。这场无硝烟的争斗至今没有落幕,仍在继续上演。 君不见,有人能够为金钱,不顾人伦亲情、朋友之情,铤而走险,违法犯险。而保险公司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从保险销售制度上去控制这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发生。因而,才有了今天寿险制度的复杂化,才有了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等要件的要求。其目的无非是通过风险控制来防止保险金欺诈或犯罪。 如此这般,保险欺诈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如若发生保险事故,将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将成为关键,而由谁来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一、投保需求多种多样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够为同一人,可以以为不同的人。若是以自个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被称之为 以自个人身的保险 若以别人的人身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被称之为 以别人人身的保险 . 在日常生活中, 以自个人身的保险 常见于个人投保,尤其是当代家族中,父母以自个为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比拟普遍。 而 以别人人身的保险 常见于成员情况复杂、三世或四世同堂的大家族,或婚外子,或遗腹子,或屡次婚姻等情况中;也常见于企业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通常会将公司的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万一发生人身事故,公司能够得到一笔补偿,来弥补公司的损失。 最近几年来,企业自个受益的参保形式,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不断地遭到质疑,如今很多企业都将受益人指定为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由于人身保险的核心就是受益,而 以别人人身的保险 ,则以别人的人身为被保险标的,或多或少地存在道德风险。固然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方面,(保险法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到底谁受益,又应该谁去指定?换言之,在以别人人身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权到底归谁?是由支付保费的投保人根据自个的意愿指定,还是将自个的人身设置为被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讲了算? 二、中、德、日规则不一 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方面,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与国际惯例有所不同,因而,我们有必要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比拟。鉴于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故选择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进行比拟分析。 中国的(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法第 39 条第 1 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第 40 条第 1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39条第2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41条第1款。 从上述规定不难读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权固然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手里,但是,被保险人优先于投保人行使该项权利。换言之,如若因指定受益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条文制作原理,根据排列顺序的不同,将被视为先者具有优先权。由此能够判定,被保险人的指定将优先于投保人的指定。 而德国的保险合同法第 159条第 1款规定, 投保人不需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能够指定第三者为保险金受益人,并且,同样能够对已经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的第三者,变更为其别人 . 由此能够看到,德国保险合同法只将受益人的指定权授予投保人。 再看看日本保险法相关规定。日本的保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第45条规定, 变更死亡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假如没有被保险人的同意,则不生效 . 固然日本的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是投保人,但通过上述第43条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权利来具体表现出指定和变更权属于投保人。 那么,到底何种方式更人性化、更符合保险经营原理? 三、何种方式更人性化 首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有悖原理,不合人情。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法理,认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其余的都是保险合同的辅助者。假如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自个为被保险人,以自个的人身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假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是以别人的人身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该由谁来行使此项权利? 根据保险市场原理,供方是保险人,需方是投保人。投保人花钱买保障,保险人收钱提供保障。而投保人花钱买的保障,希望提供应谁得益或受益,则是应当由将来可能获得的保障利益与之相对应代价的出资者投保人来决定。所以在保险实务中,假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一般会在申请书中详细指定受益人。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一般不会特意去询问被保险人应该指定谁为受益人。由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这是符合保险市场规律的做法。 因而,指定受益人权限归投保人独有得到各国保险法的认可,成为几乎没有争议的保险惯例。 其次,为保卫团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并无必要。 如前所言,考虑到团体保险中,有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将企业本身列为受益人,而这种投保方式不管国内还是国外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在中国的(保险法中,将被保险人的指定权放在了首位,目的是为了保卫被保险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但是,这种做法能否有必要? 在签订上述团体保险合同时,受益人一般都不用被保险人亲身指定,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可能去邀请成千上万的员工逐一指定受益人,若是逐一寻求指定,将导致保险经营成本骤增,再加上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保险公司将无法维持经营。因而,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方式是在签订团体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会详细到受益人的详细姓名,而是运用泛指,统一填写的方式方法,会指定员工被保险人的 法定继承人 为保险金受益人。 由此看来,为保卫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利益,设置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其意义确实不大,相反,其弊端显见。既然(保险法中已经规定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 同意 ,以此足矣。而跨越保险法理,设定被保险人的指定权实属无必要。 四、根据市场规律指定受益人 如前所述,中国的(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非保险合同的保费承当者,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辅助者,其拥有指定权的法律根据何在?权利从何而来? 有的学者以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因而,被保险人对用自个的人身为代价换来的权益有权指定给自个希望给予之人,被保险人应当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笔者以为此种讲法特别牵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承当保险合同的各项义务,并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假如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当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这种给付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是一方承当了缴纳保险费义务后,才产生一方给付义务的双务关系。 基于这种保险合同的双务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承当者。而指定利益归属的指定权理应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独有。 假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两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也是不同的人,在这里情况下,若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则被保险人指定将优先于投保人的指定。但问题是,投保人既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又是花钱者保费支付责任的承当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不是让别人去指定自个不愿意其成为保险金受益人的人,而是根据自个的心愿,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将保险金交予自个指定的人,使其受益。 由谁受益,是花钱者应按自个的意愿决定能否花钱投保的重要因素,花钱者决定支付保费投保时,当然希望将受益权指定给他所希望的人行使;若反其道而行之,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去优先指定,则与市场经济中合同当事人决定受益去向的基本理念相左。 综上所述,当前我们国家(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受益人指定权,并明示被保险人优先于投保人拥有指定权,这不仅与国际惯例相左,也与市场经济契约理念不符,更与消费者投保人的意愿相悖。希望(保险法中的该项规定能重归人情化或人性化。

    注意事项

    本文(人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探析,保险论文.docx)为本站会员(安***)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