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辨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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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辨析,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 - 1.1】【1.2】 恐惧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辨析【2.1】【2.2】【第三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节 恐惧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一、界定恐惧主义的窘境与意义 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恐惧主义犯罪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分歧。有史以来的全部恐惧主义都无法被任意一种定义所全面涵盖。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和政治倾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理论对恐惧主义的内涵有着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理解。在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方对于恐惧主义犯罪的定义都各持己见。主观方面是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政治出发点是不同的。各方主体在不同的政治层面,从不同的利益原则出发,对恐惧主义概念进行自主诠释,因而难以达成较为一致的共鸣。客观方面是由于恐惧主义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关于定义的分歧,遗憾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对恐惧主义确实切定义获得共鸣。除此之外在怎样有效整合国际社会资源进而有效遏制恐惧主义在全球的扩张等方面也未构成统一意见。10 但是,对恐惧主义犯罪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明晰确定,尤其是能在法律层面上准确界定恐惧主义犯罪不仅能够在理论上迈出本质性一步,走出理论研究窘境,而且为司法实践中辨析相关犯罪提供了法理根据。除此之外,能否对恐惧主义犯罪的概念构成相对统一的认知是国际社会能否有效共同打击恐惧主义犯罪的前提条件。 二、恐惧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人们在认识经过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化的产物。11笔者通过归纳概括的方式方法,以犯罪构成四要件为切入点,系统归纳了恐惧主义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基本特征,在这里基础上概括总结了恐惧主义犯罪的概念。 一恐惧主义犯罪的基本特征 固然国际社会对于恐惧主义到底是什么至今仍未构成共鸣,但普遍认同恐惧主义犯罪具有下面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政治性,即恐惧主义犯罪多与政治具有内在的严密的联络,恐惧分子以完成自个的政治诉求作为施行犯罪的内在驱动;二是暴力性,即恐惧主义分子大多通过充满血腥暴力的残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三是恐惧性,即恐惧主义行为在社会制造了恐惧气氛,使人们感到自个的生命、财产遭到或将会遭到严重损害。12但是,在恐惧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还是存在争议。基于此,笔者以为,恐惧主义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特征:侵犯客体的复杂性 讨论恐惧主义犯罪客体的前提是厘清恐惧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能否清楚明晰梳理二者关系关乎能否揭开恐惧主义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我们国家(刑法对与恐惧主义犯罪的相关的罪名进行了分散式列举,罪名的广泛分布使得人们很难将恐惧主义犯罪从普通刑事犯罪中明确辨析出来。13恐惧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重合,例如恐惧主义分子一般采用存心故意杀人、放火等暴力手段进行恐惧活动。但是恐惧主义犯罪作为危害性更大的一种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客体有着本质的不同。普通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往往比拟单一,例如存心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就是特定别人的生命权利,而恐惧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等多个方面。14造成二者犯罪客体不同的原因主要表如今下面两个方面:第一、能否具有双重目的。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目的往往是单一的,例如存心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只是追求剥夺别人生命权,而恐惧主义犯罪并非只要单一目的,而是既有直接目的,也有更深层次的根本目的,其犯罪目的具有层次性。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暴力犯罪活动在全社会构成一种恐惧气氛,并激发公众恐慌情绪,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逼迫当局完成自个在政治或宗教等方面的诉求。第二、犯罪对象能否具有层次性。恐惧主义犯罪的对象具有层次性,其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既能够是无辜的平民、可以以是外交官员、要员等具有政治意义的特殊人物,但恐惧分子希望进一步施加影响的对象是某些政治、宗教团体甚至各级。因而,恐惧活动犯罪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是相分离的。而普通刑事犯罪的对象不具有这种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相分离的特点,不具有犯罪对象的层次性。 我们国家理论界当前关于恐惧主义犯罪客体的主要学讲大致能够分为下面三类:第一类是 国家安全讲 ,该讲立足于当下反恐活动的全球合作需求以及我们国家恐惧主义犯罪所呈现的特点,以为恐惧主义犯罪是在政治利益驱动之下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宁、民族团结的一类犯罪,因而应将其归为(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章中。;第二类是 复杂客体讲 ,该讲以为恐惧主义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的学者以为: 恐惧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 不仅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公私财产权,而且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也造成了极大毁坏。 15第三类是 公共安全讲 ,该讲以为恐惧主义犯罪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或威胁,因而恐惧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16 笔者以为恐惧主义犯罪损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典对恐惧主义犯罪的立法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形式。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章中规定了大部分关于恐惧主义的犯罪形式,同时在 毁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一章的洗钱罪中也作出了恐惧主义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规定,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惧组织罪并施行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惩罚,讲明部分恐惧主义犯罪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恐惧主义犯罪损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然恐惧主义犯罪具有多个犯罪直接客体,而我们国家(刑法又将牵涉恐惧主义的犯罪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表示清楚立法者以为恐惧主义犯罪侵犯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行为的恐惧性和对象的层次性 恐惧性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施行恐惧主义毁坏活动在社会制造恐惧气氛,使不特定的多人感到不安与恐慌。恐惧性是区分恐惧主义犯罪与普通暴力型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较之普通刑事犯罪,恐惧主义犯罪使全社会覆盖在恐惧的阴霾之下,具有更深入与广泛的消极社会影响。恐惧主义犯罪是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主要是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要有下面几种行为方式:1对犯罪对象施行杀人、绑架等暴力性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2招募恐惧主义组织成员并对其进行培训;3为恐惧主义组织或恐惧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往往是极度残忍,甚至是泯灭人性的。除此之外,恐惧主义犯罪具有行为直接对象与犯罪目的最终对象相分离的特点。前文已做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3.主体特征:鲜明的组织性 恐惧主义犯罪往往是具高度组织性、等级森严的恐惧主义主义犯罪组织施行的。一般来讲,恐惧主义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有学者将当前的国际恐惧组织分为五类:1在错误道路指导下以民族解放为幌子的激进团体;2极右恐惧组织;3极左恐惧组织:4宗教恐惧组织;5黑社会势力。17 关于个人、国家能否成为恐惧主义犯罪的主体,学界存在争议。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 个人 与 自然人 是不同的概念。这里的 个人 是指恐惧主义组织以外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未参加任何恐惧组织的自然人能否构成恐惧主义犯罪。第一种观点以为恐惧主义犯罪是典型的有组织的犯罪,个人不能成为恐惧主义犯罪主体。恐惧主义组织内部架构清楚明晰,等级森严,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只要在这样的恐惧主义组织领导下施行的犯罪活动才可能被认定为恐惧主义犯罪。然而个人施行的具有恐惧性质的犯罪活动与这种有组织的恐惧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效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而不宜将个人纳入恐惧主义犯罪主体范围。第二种观点以为个人能够构成恐惧主义犯罪主体。法国刑法典有关表述为: 采取恫吓手段或者恐惧手段进行的单独个人或集体性攻击行为相联络时,构成恐惧主义活动罪 ,18这肯定了个人能够构成恐惧主义犯罪的主体。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个人责任原则是我们国家刑事追责原则,个人能否参加了恐惧主义组织,能否具有某种身份能够帮助印证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具有恐惧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某种政治目的,但构成恐惧主义犯罪不能当然推出某人参加了某种恐惧主义组织而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在社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了恐惧主义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能够构成恐惧主义犯罪。所以,笔者以为个人能够构成恐惧主义犯罪。其次,我们国家刑法未将国家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而予以规制。因而,对于国家能否能够成为恐惧主义犯罪主体的讨论对于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没有多大意义。 4.主观特征:犯罪目的的层次性 关于恐惧主义犯罪的目的,当前理论界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以为恐惧主义犯罪首先应是一种政治行为,属于政治范畴,具有特殊的政治目的是恐惧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其区别于普通暴力型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第二种观点以为恐惧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不仅仅只要政治目的,也应包含社会、宗教等其他目的。第三种观点以为恐惧主义犯罪的目的就是制造社会恐惧。 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以为政治目的是恐惧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但是,将恐惧主义犯罪的目的仅限于政治目的具有如下问题:第一、不符合我们国家恐惧主义犯罪的现实特征。不是所有恐惧活动都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相反很多恐惧活动往往不具有明显的政治诉求;第二、突出恐惧主义犯罪的政治目的不利于与国际反恐接轨。一旦将恐惧主义犯罪局限于政治类犯罪,则反恐工作势必会遭遇 政治犯不引渡 原则的制约,纵容犯罪分子躲避法律制裁。 针对第二种观点,该观点过度扩大了恐惧主义犯罪目的的内涵,甚至将个人目的纳入华而不实,这种观点淡化了恐惧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无法将其从普通刑事犯罪中剥离出来。 针对第三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恐惧主义犯罪是以制造社会恐惧为目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恐惧主义犯罪都以制造社会恐惧为其目的。比方,相当一部分的恐惧主义犯罪的目的是通过暴力活动对及其工作人员施压进而知足其政治诉求。除此之外,很大一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也一定程度上制造了社会恐惧,激发了公众的恐慌情绪,如为了报复社会而施行放火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该将其认定为恐惧主义犯罪。而且,制造社会恐惧并不是恐惧主义犯罪的根本目的, 制造社会恐惧只不过是实现其最终目的的手段罢了。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