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经济法论文.docx
-
资源ID:73298268
资源大小:21.62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8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经济法论文.docx
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经济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分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卫论文范文:分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内容摘要:分享经济是最近几年兴起的新运营形式,分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别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共享者利用共享自个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分享经济最近几年发展迅速,固然分享经济优化了资源配置,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随着分享经济的深切进入发展,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卫带来了挑战。 关键网:分享经济,市场秩序消费者贝益保卫 作者简介:张青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张瑾,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卫法学。; 一、分享经济的概述 一分享经济的基本范畴 分享经济主要是指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一方通过某种中介平台将自个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予以他方使用的形式。分享经济形式作为新的领域,有着其显著的特点,其一是科技性。分享经济形式的运行最大的依仗便是依靠互联网,通过互联网科技平台展开,共享市场需求信息,通过算法对数据用户信息进行分析,给供应方和市场需求方提供信息资源。其二是效率性。分享经济的最本质特征是把社会闲置的资源利用起来,将它出租给有需要的市场需求方,以此实现市场效率的最大化。其三是分享性,分享经济中,所有权并没有让渡出去,此时分享经济的标的,即是闲置的社会资源物品的使用权。 二分享经济的发展现在状况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2数据显示,2021年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2.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分享经济介入者人数约7.6亿人,华而不实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可见我们国家分享经济市场规模已经初具规模。 当下我们国家分享经济经营形式主要分三种,其一是出租使用权,例如分享单车;其二是置换所有权,例如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出售自个闲置物品;其三是知识技能分享,例如知识付费,家政服务等。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成熟,分享经济会逐步扩大对社会民众的影响程度与范围,也会给社会民众带来宏大的生活便利。 但是由于分享经济是最近几年刚兴起的新兴领域,所以在法律的滞后方面比拟明显,缺乏的监管和法律上的规制,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产生侵权现象。 二、分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消费者用户安全遭遇威胁 1.信息安全。当下的分享经济平台形式,依托互联网技术,搜集到海量用户个人的详细信息,再通过算法进行匹配到需求方和供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克制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但分享平台收集到的个人用户的信息很难保证不会被泄露出去。 以分享单车商业形式为例,分享单车与蚂蚁金服展开无押金式合作。一方面,蚂蚁金服利用分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来分析消费者用户的个人信誉,利用其信誉价值为分享单车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另一方面,分享单车通过合作,又让分享单车进驻支付宝平台,扩大用户的数量,消费者用户能够享受无押金服务,增加用户的体验感。在这里种经营形式下,双方展开合作是基于消费者用户的信誉基础状况,来获取用户流量和追求额外利润,但是获取消费者用户的个人信誉信息,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用户的独立受权。这种绕开消费者用户的独立受权的商业形式,本质上是一种最大化侵犯消费者用户信息为基础的利益的行为。 2.人身、财产安全。分享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影响到用户的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分享经济形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手段,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需要提供真实信息在分享平台上进行注册,才能完成交易。假如用户的真实信息被泄露出去,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在2021年3·15晚会上曝光的 假分享充电宝 事件,用户在使用假分享充电宝的时候,手机被强迫安装软件,然后黑客通过远程操纵手机支付软件,无需支付密码,便进行网络购物,变相盗取消费者用户的个人财产。 二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困难 1.经营主体责任模糊。分享经济形式下的市场交易是出让使用权为标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暨简单的买卖双方的交易形式,相对而言增加了一个平台构建方作为第三方式方法律主体。当发生安全隐患或者交易风险时,三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怎样设计才愈加合理? 以网约车为例,滴滴平台作为分享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合同的形式大致分三种,劳动合同形式、劳务合同挂靠协议和技术服务性合同。绝大部分网约车公司都会选择与滴滴司机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技术服务性合同,躲避本身的法律风险,此时滴滴司机的驾驶行为并不是网约车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不为司机的过错行为承当无过错替代责任。此时,若是乘客想要维权,可能会由于经营主体责任模糊,承当责任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滴滴分享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互相踢皮球,而导致维权困难。 2.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作为分享平台的构建方当发生消费者维权事件时,经常借用 避风港 原则来逃避自个作为平台方的责任,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用户的维权成本。另外,分享经济的维权消费者每个人牵涉的侵权的标的额不高,且大都分散在各地并不集中。再加上分享经济下侵权行为举证困难,难以认定,而且维权时也经常受限制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而导致被告不适格等问题的困扰。这些都成为了消费者用户维权的现实阻碍因素。而往往在消费者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后,也未得到消费者用户最初所期望的结果。所以久而久之,消费者用户的维权积极性就会下降,而最终会选择放弃维权。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 分享经济 法律制度 1.优化分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在分享经济发展初期,为了让分享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和对其持弱监管化态势。但是,随着分享经济形式发展越来越成熟之后,就需要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审查制度。在进行审查时,应当用本质性审查代替形式审查,促使分享经济市场准入门槛合理化、健康化。 针对分享平台的构建方,对技术成熟和平台资质的条件都有很高的要求。因而,理当要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审批。而针对分享平台的产品服务供应方也应当进行监督,不过要区别对待。对于牵涉公共安全的分享经济领域,必须对分享平台产品服务的供应方严格审查与监管。例如,对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资质与身体条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必需要接受高于一般普通车辆的年检标准。但是对于没有牵涉到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领域内,对分享平台的产品服务的供应方能够比照一般 摊贩 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在闲鱼APP上,一些二手交易的网络平台,出售自个闲置的一些日常物品。 2.明确分享经济内部主体的责任划分。在分享经济内部三方的法律关系中,三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模糊,是阻碍消费者用户维权索赔的直接性因素。所以应当对分享平台方怎样承当责任进行重点讨论分析。 当分享平台方既是平台的构建营运者,又是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此时若发生维权问题,应当由分享平台方承当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消费者用户不能去找服务直接提供者主张承当责任。由于在当下这种形式,分享平台方与服务直接提供者的法律关系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雇员在执行雇主的工作任务时,因自个过错造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由雇主承当无过错的替代者责任。而当分享平台方仅仅是平台的构建者,此时,平台方不再承当无过错替代责任。只要当分享平台方没有尽到慎重审查的义务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才要为自个的过错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分配,更多地是基于公平原则来指导,分享平台方在没有尽到审慎监督义务时,承当过错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3.明确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赔偿标准。在明确分享经济内部主体责任划分以后,要确立赔偿标准,尤其是要确立侵犯分享平台用户信息的赔偿标准。在分享经济形式下,消费者用户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自有侵权责任法和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标准。反观侵犯分享平台用户信息没有确定赔偿标准。(民法总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网络安全法都对个人信息保卫做出了规定,但是很遗憾的是均没有对确定赔偿标准,只是规定对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作出了行政处理惩罚。这是立法层面的不完善,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才让分享平台肆无忌惮地不合理使用海量用户的个人信息。所以加快确立侵犯用户信息的赔偿标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多元共治的分享经济管理机制 1.推动分享经济领域内成立行业协会。部门在施行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之外,更应当推动建立分享企业行业管理协会组织,引导分享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成立分享企业管理协会,能够很好地解决分享平台与用户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所带来的困扰和消费者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原则,行业协会能够在行业领域内公布格式合同条款的行业标准,防止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分享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更要处以行业内部的惩罚处置机制,让其丧失行业信誉,发挥出分享企业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作用。当然,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分享企业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上,分享企业行业协会在外部更应当要遭到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推广集体诉讼。分享经济的维权消费者每个人牵涉的侵权的标的额不高,且大都分散在各地并不集中。现实中分享平台用户分散到各地,单独提起诉讼所耗时间金钱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大都数消费者会由于这样的现实窘境,而选择放弃维权。此时,司法部门应当在公众新闻媒体平台中,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广集体诉讼。在面临同一侵权法律关系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推选出代表人,代表群体进行诉讼,可参考民诉法中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 3.宣扬资源分享文化理念。当前我们国家分享经济发展行业领域内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用户还没有退还押金,平台就已经宣告倒闭。部分社会群体有时候也会恶意侵占分享财产。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便是资源分享文化理念的缺失。可见,要促进分享企业良性健康的发展,除了需要建立健全分享经济法律制度和构建多元共治的分享经济管理机制以外,更应当宣扬资源分享文化理念。提高社会民众介入分享经济的道德素养,构成外部良好的资源分享社会介入气氛,来加强社会公众对资源分享文化理念的认同。最终逐步构成外部法律制度与部门的监督制约,内部分享企业管理协会的自我约束,再辅以社会公众的自我道德约束。在这三重保卫形式下,促进分享经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分享经济形式作为新的经济领域,在发展之初,便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但是随着分享经济的深切进入发展,便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卫带来了很多挑战。只要坚持建立健全分享经济法律制度,坚持构建多元共治的分享经济管理机制,宣扬资源分享的文化理念。便能全面优化分享经济构造和推动分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也能切实保障到分享经济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刘雨昕,马秋分享经济形式演变及法律规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4104:58-61. 2林俊孜,黄蓉,从押金视角看分享单车发展:从 神秘押金池 到 免押时代 J经营与管理,202004:59-63 3陈佳英。分享经济理论视角下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以分享单车为例J辽宁经济, 202004:84-85. 4张为民。分享经济形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卫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07:58-62 5韩超杰分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卫问题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22. 6张馨予分享经济形式中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22. 7邹开亮,刘佳明。 分享经济形式下消费者权益保卫探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1,3804:81-84. 8米竞对分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卫之反思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 220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