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成因分析,保险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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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成因分析,保险论文.docx
松江区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的成因分析,保险论文上述博弈模型属于混合战略模型,其混合策略纳什平衡为2a/2a+rf,c/2a+rf,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以 2a/2a+rf的概率选择进行稽核,参保企业以 c/2a+rf的概率选择欠费。 通过对博弈模型中 p=2a/2a+rf以及 q=c/2a+rf的计算结果的分析,我们能够得出下面结论: 一参保企业欠费的概率 q 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 成反比。也就是讲,对欠费企业的执法越严格、处理惩罚力度越大,参保企业选择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就越小。因而,加强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提高欠费企业违法成本,不失为一条直接有效的好措施。 二参保企业欠费的概率 q 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a 成反比。也就是讲,参保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越多,其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反而越小;反之亦然。这一结论乍一看似乎不符合常规,但稍加分析便能理解:缴纳社会保险费较多的参保企业,它的企业规模势必也大,管理和运营也愈加科学和正规,当然了,它所面临的稽核概率也相对更高层次,因而它反而会选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过来讲,中小企业固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对较少,但它们企业规模小、财务状况差、抗风险能力弱,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在治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时,应当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欠费治理。 三当参保企业欠费的概率 q 一定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稽核成本 c与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 成正比;当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稽核的概率 p 一定时,社会保险基金收益即参保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a 与与执法和处理惩罚力度 rf成正比。也就是讲,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力度越大,所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也越高,当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在采取措施治理欠费的同时,也要科学地处理好执法力度、行政成本和基金收益之间的关系,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应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成本,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4.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征收机构方面的成因分析 4.2.1 缴费费率较高,缺乏相应的补贴制度 社会保险费率高,企业负担重,这大概是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尤其是相对那些中小微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不仅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本文第三章的(表 3-1列出了上海市当前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对我区的企业而言,它每月所承当的由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占到了其职工上年度平均月收入的 27.5%三险和 35%五险。当然,这只是理论意义上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保缴费基数规定了最低标准,而这一标准基本都要高于当年度的上海市最低工资,因而我区企业实际所承受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普遍要高于理论值。以 2021 年的最低标准举例讲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为 2020 元/月,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 3271 元,那么企业每月所承当的 三险 缴费额=3271 元 27.5%=834.1 元,实际缴费费率=834.1 2020=41.29%;同理可得 五险 的实际缴费费率为 56.68%. 因而,无论是缴纳 三险 还是 五险 ,我区,可以以讲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费率都要普遍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如美国10.75%、德国17.99%-21.99%、以及新加坡23%等。相比拟而言,松江作为上海的郊区,当前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微观意义上的企业市场竞争力,都和这些发达国家存在不小的差距。以相对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承受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很显然,我区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过重的。事实上,笔者在日常的咨询接待工作中也曾做过一组口头的问卷调查,询问前来办理社保业务的参保企业经办人能否觉得上海市当下的社会保险费率能否过高?结果无论是上万人的大企业还是只要 1-2 人的小微企业,无一例外都是报以肯定的答复。 除此之外,在如此之高的缴费费率下,我们还缺乏一个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贴制度来减轻企业较重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不仅松江区没有,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度。而同样是征收工作,税务方面的财政补贴制度却相对完善和灵敏:地方有权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来制定优惠政策,比方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当然,在制度方面的空白也为我们将来就怎样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治理社会保险欠费的工作留下了余地。 4.2.2 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完善 假如讲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直接驱动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行为,那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则在详细的业务流程上给了这些欠费企业以可乘之机。 本文第三章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工作流程作了一些介绍。在理论上,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然而,由于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直接造成了各部门之间公共资源信息无法分享,而社保中心获取信息的渠道特别有限且不够及时,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经办、征收以及稽核的工作效率。因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产生。 首先,在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社保中心尚未实现分享。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松江区内的很多小微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后,并不会主动根据法律规定在 30 日之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实。当然,由于无从了解这些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以及经营运作状态,社保中心也就无法主动开展稽核工作。这些欠费企业就这样一直拖延着,不为其职工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直到被人举报或是发生工伤事故,才不得已接受整改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其次,在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环节,劳动部门的用退工备案信息固然已经实现分享,但企业在操作网上申报的时候系统却不会作出相关提示并设置卡口。前面介绍过,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需要先到区劳动部门办理用退工备案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家企业假如尚未给职工办理用退工备案手续,它也是能够直接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对此网上申报平台并不会作出相关提示或设置相应卡口来阻止单位的后续操作。这就会导致一些小微企业犯出要么忘了办退工备案手续,要么忘了办申报停止缴纳社保手续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因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月数与社保缴纳月数不一致而产生的欠费现象。也就是讲,本文第三章中提到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其他表现形式的发生,除了社保经办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社会保险专业知识之外,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缺陷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环节,税务部门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信息和社保中心也没有实现分享,更无法进行数据比对。我们知道,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同他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报酬挂钩的,这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税额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分别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数据,而且通常是社保缴费基数要低于个人所得税税额,以此来到达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这种做法,恰恰是钻了社保和税务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互不分享的漏洞。 第四,在社会保险欠费产生之后的强迫征收和行政处理惩罚环节,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与社保中心从未主动施行信息交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提供存款查询等义务,但有些机构并不曾积极主动地提供信息查询,以协助社保中心把握欠费企业的存款情况;反过来讲,社保中心也没有主动与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交换欠费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处理惩罚情况,比方讲:商业银行在审批企业贷款事项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不良信息贷款卡上并没有该企业能否拖欠社保费的信息,而银行信贷员所关心的也只是申请贷款企业有无归还贷款的能力、能否在其他银行有不良还款记录,至于该企业能否曾经或正在拖欠社会保险费,信贷员是不需要去查证的。这就造成了这种怪像:一些欠费企业一边继续屡教不改地拖欠着社会保险费,一边却堂而皇之地成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或享受某些机构给予的政策扶持或财政补贴。如此一来,愈加助长了这些不良企业的嚣张气焰。 4.2.3 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协同配合不够 职责划分不清,协同配合不够,继而导致各类推诿扯皮现象的产生,是很多地方部门间的一个通病。就针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而开展的征收以及稽核工作而言,松江社保中心作为松江区的社会保险经办及征收机构,显然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利。然而就如本文第三章所阐述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直接或间接损害到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也会导致社保中心在行使职权的经过中与松江区劳动部门的职责产生穿插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详细工作的开展。 1会保险欠费企业的职工能够根据欠费形式的不同,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根据向松江社保中心申请立案稽核,可以以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为根据向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监察;在法律时效上,社保稽核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原则上对应缴未缴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都承当稽核责任,而劳动监1针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行为,不牵涉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劳动法范畴内所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拖欠社保费,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等行为。那么试想一下,假如职工由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而申请社保稽核或劳动监察,社保中心能够借口其所在企业拖欠社保费的同时还附带了其他侵权行为,建议其至监察大队一并提起劳动监察诉求;而监察大队可以以声称自个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而非征收及稽核机构,抑或是以法律时效为借口,建议其至社保中心申请社保稽核。一来二去,推诿扯皮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 除此之外,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上,松江社保中心副处级是市管单位,属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厅级的分支机构,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则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厅级下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就业促进中心等相关劳动部门副处级都是区管单位,是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下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是松江区人民正厅级的组成部门。因而,在行政关系上,松江社保中心和松江区其他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从属或穿插关系,这就给双方在各自或联合开展工作时造成了沟通联络不及时、协同配合不默契的困扰,几个执法部门之间的统筹指挥和互相协调无形中消耗了大量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产生。 4.2.4 相关执法细则未明确,存在 有法不依 现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够采取的强迫征收手段依次是:责令欠费企业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企业存款账户;通知欠费企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企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的法律已经明确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相关执法行为作了受权,但在地方上,与之对应配套的施行细则和操作办法仍然迟迟未见出台,尴尬地造成了 有法不依 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上,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松江社保中心当前能够执行的强迫征收手段到 查帐划拨 这一环节就此打住,假如欠费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余额,那就没有其他办法对其强迫征收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了。法律规定的 要求欠费企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以及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欠费企业财产 等后续强迫措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施行细则,给我们的依法征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2.5 执法周期长,强迫征收缺乏可操作性 在本文第三章对社会保险费强迫征收的工作流程作过介绍,一般来讲,从企业开场拖欠社会保险费之日开场算起,到社保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强迫划拨的决定,至少要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在划拨存款金额之前还必须依法向欠费企业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用人单位历月欠费明细表等文书,书面通知其划拨决定。若是要移送市劳动监察总队并建议行政处理惩罚,在监察总队作出处理惩罚决定前还必需要经过听证环节。整个强迫征收和行政处理惩罚的执法周期较长,在这期间,那些欠费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转移或隐匿流动资金,使整个强迫征收工作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深切进入开展。 4.2.6 违法成本低,处理惩罚力度起不到警示作用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惩罚也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下面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下面的罚款。 这样的处理惩罚力度和罚款金额,应该讲是不痛不痒的,尤其是在上海这样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更何况,行政部门执法的经过中,也很难真正地将相关处理惩罚执行到位。前面提到了强迫征收遭遇的瓶颈,其实在行政处理惩罚经过中也是如此-假使欠费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余额,那么无论是欠缴的社保费、滞纳金还是罚款,都无从征收,行政处理惩罚决定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而,这种处理惩罚力度根本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让那些欠费企业变得愈加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社会保险费。 4.2.7 暂停结算尺度难以把握,预防机制形同虚设 所谓暂停结算,是相对于正常结算的参保企业而言,暂停结算状态下的参保企业,能够仍然与它的职工维持劳动关系的存续,但在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暂停缴纳的。某些特定情况下,比方有些单位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或是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已无在职职工,短期内也不打算再招录,这些单位能够主动前往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暂停结算手续,等到经营状况改善或者招录用职工之后再申请恢复正常结算,重新开场缴纳社会保险。当然,社保中心可以以对一些牵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迫暂停结算的处理。因而,从外表上看,暂停结算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保经办业务,对杜绝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产生、避免欠费金额的增长能够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然而,当熟悉了暂停结算的相关操作要求之后,就知道这种预防机制的意义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基本上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状态。由于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除非参保企业符合暂停结算的条件而主动申请办理,必须是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社保中心才可对相关参保企业作出暂停结算处理: 第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后,社保征收机构向法院申请强迫征收但单位已无任何资产,法院决定 中止执行 的。关于这种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已经到了向法院申请强迫征缴的环节,该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情况已经很严重了,这时候再暂停结算,还有什么实际的预防意义?更何况,本章前面部分已经提到,申请法院强迫征收的施行细则还未出台,根本无从操作,所以文件所列的第一种情况纯粹就是纸上谈兵。 第二,单位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这种情况同第一种情况类似,这时候再暂停结算,也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而且基本上职工的个人权益已经遭受损害,欠费追缴成功的几率相当渺茫。 第三,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结算,且区县社保中心无法与其获得联络的。只要这种情况下的暂停结算,才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然而在详细施行起来,却还是遭遇了瓶颈。由于根据文件规定,对于连续拖欠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必须由区县社保中心提供上门联络三次以上的记录,才能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再批准暂停结算。 无法与其获得联络的 在这时就成了一道迈不去的坎,由于很多欠费企业的负责人,都能够被征收机构联络到,他们基本上也都知道自个存在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事实,然而他们就是拒不缴纳。 然后,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又走到了强迫征收的死胡同里。 由此可见,暂停结算的手段在详细的操作经过中等于形同虚设,起不到什么预防作用,几乎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4.2.8 宣传工作不够到位,没有能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气力 在这几年的工作中,我们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普遍感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的一大困难就是社会认知弱、配合协同缺。由于宣传工作不够到位,无论是个人、企业、部门还是其他社会机构,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都普遍缺乏认知,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更是重视缺乏,造成了只靠社保中心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事实上,很多职工甚至不知道缴纳社会保险是派什么可用之处的,也根本不去关心用人企业能否给自个缴纳了社会保险,直到哪天发现自个的合法权益实实在在地受损了,才想起来社保中心求助;而企业、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配合工作也是热情不高,经常没有能积极主动地予以协助。因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在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发动全民介入监督、配合依法征收、构成社会合力 等方面的还是有值得努力改良的地方。 4.3 企业方面的成因分析 4.3.1 缴费成本高,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企业必然的追求,而要到达利润最大化这个目的,无非是通过两大途径:一是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实现成本的最小化。那么很显然,相对过重且每年都在增长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势必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进而压缩利润空间,继而影响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转,比方讲扩大再生产、构成规模效应、产能构造优化以及其他投资管理等。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这显然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因而,缴费成本高,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是企业产生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主要原因。 上面这张表列举了(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松江区最近几年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一些数据,本文将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论证企业缴费负担过高是产生社会保险欠费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表 4-1 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企业缴费负担的逐年增长,企业社会保险当年的欠费金额大体上也呈上升趋势如此图 4-1 所示,而且斜率的陡然变大讲明企业社会保险欠费金额正在加速增长。 第二,表 4-1 的数据显示,最近几年松江区的参保企业户数以及欠费企业户数也在逐年增加。为了能够证明欠费企业户数的增长并不完全是随着参保企业户数的增长而增长,而是和企业缴费负担的增长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里把企业缴费负担当做自变量 x,把欠费企业比例当做因变量 y,继而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如此图4-2 所示。从中能够看出,欠费企业比例与企业缴费负担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线性关系,即欠费企业比例随着企业缴费负担的增长而增长。也就是讲,欠费企业户数的增长同企业缴费负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而且欠费企业比例的持续增长,讲明欠费企业户数的增长速度明显要高于参保企业户数的增长速度。 第三,表 4-1 的数据显示,平均欠费金额反而是呈下降趋势,这又讲明了什么呢?还是来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如此图 4-3 所示,能够看出平均欠费金额与企业缴费负担之间存在负相关线性关系,也就是讲,随着企业缴费负担的增长,平均欠费金额反而会减少。这就讲明,每年都在增加的欠费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它们的职工人数不多,一般都在 10 人下面,因此每月的缴费金额大约在 10000 元左右。随着这些中小企业渐渐成为了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主力,自然就会使平均欠费金额呈逐年减少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讲明企业缴费负担过高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更为严重。这些数量诸多且在持续增长的中小欠费企业,也会给社会保险征收工作造成众多困扰。 4.3.2 存在主观恶意欠费 除了缴费负担过高这个客观原因,一些欠费企业还存在恶意欠费的主观原因。这些企业一般都对社保中心的征收手段和执法程序比拟了解,也知道执法部门的软肋在哪,因此大多肆无忌惮地拖欠着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从数量上讲,这些恶劣企业也不少数,在这里用一个比拟鲜明的案例加以阐述:松江区境内的 S 企业,自 2020 年 1 月以来,屡次欠缴社会保险费,虽经松江社保中心屡次催促催缴,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清欠,至今已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逾 200 万元,且每月还在以 30 万左右的金额增加。 松江社保中心根据法定程序,先后向该企业发放送达了(催缴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但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12 月 27 日,松江社保中心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确认了欠费事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其表示会想办法缴清欠费,保证今后不再欠费,并当场签字确认。 在这之后,该企业并未信守承诺,非但没有及时清欠历月欠费,而且在接下来的每个月都开场拖欠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导致欠费金额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鉴于此,松江社保中心根据法定程序进入到强迫征收环节,截止 2020年 6 月,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划拨决定,共划拨到位该企业拖欠的 3 个月共 91.29 万元社会保险费,累计征收滞纳金 51729.76 元。 然而从这之后,松江社保中心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就再也没有从 S企业那里征收到一分钱的社会保险费。原因很简单,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从此以后就定期清零了,账上的所有金额都会在社保中心查账划拨之前转移至企业法人代表配偶的个人账户上或是其他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当然,这里讲的其他企业,特指 S 企业法人代表的配偶所有的企业。对此,松江社保中心根本就束手无策,由于从法律意义上讲,S 企业法人代表的配偶本人及其所有的企业,都和 S 企业这个有限责任制企业不存在任何关系,当然犯不着为它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债务承当任何责任。 后来,鉴于 S 企业主体健全,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清欠态度恶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松江社保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发出了(建议行政处理惩罚书对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理惩罚。2020 年 6 月 6 日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回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理惩罚听证阶段,但总队只负责处理惩罚,不牵涉移送标的的征收。 走到这一步,也就彻底走到死胡同里了。由于执法周期长、违法成本低、申请法院强迫征收没有施行细则,再加上 S 企业知晓社保中心的征收手段和执法程序,一再采取拖延战术,从不主动接受整改,社保中心对这种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本就无计可施,只能坐视欠费行为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S 企业的 241 名职工与已经与企业方发生社保和劳动争议,并强烈要求部门履行职责,帮助他们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假如讲劳动报酬方面,在各部门的联合追讨下还有追回的可能,然而社会保险方面,也只能由社会保险证收机构出面,给广大职工一句 只要企业账户一有钱,马上抵扣社保费 的口头承诺了。 上面这个案例其实并不是个案,事实上,如今企业的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大多存在主观恶意的成分。从中,我们也能够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无奈-企业之所以会产生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主观原因,正是由于征收制度不健全和执法手段不完善所造成的。 4.4 职工个人方面的成因分析 4.4.1 参保缴费意愿不强 对职工个人来讲,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在他们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的情况下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有为数诸多的职工,只侧重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现实利益,参保缴费的意愿不强,也不会主动配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介入维权。 在这些人群中,以中老年外来从业人员较为典型。一方面,这些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认识不够,以为眼前能拿到手的工资最踏实,而要让他们从到手的工资里头扣除一部分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无论怎样都不能被接受的;另一方面,这些人的流动性较强,相比年轻、高学历的外来从业人员,他们几乎没有留在上海定居养老的意愿,因此会产生 反正都要回家,在上海交了社保也没用,不如多挣点钱比拟实在 的想法。 正是基于职工个人参保缴费意愿不强的事实,使得一些钻营取巧的参保企业充分迎合这部分职工的心理想法,采取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的方式方法,要求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权益。从外表上看,这一做法确实到达了双赢局面:作为职工一方,他们实际到手的收入没有由于缴纳社保而减少;而作为企业一方,人力资源成本也得到了节省。也正是由于如此,才会使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治理缺乏群众基础,变得困难重重。 4.4.2 维权意识淡薄 维权意识淡薄也是大部分职工群体听任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相对于用人企业,职工毕竟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对于那些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的职工。一般来讲,他们的生活大多过得比拟艰苦,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只盼望着能够拿着薪水养家糊口,对于所就职的企业能否按时足额为自个缴纳社会保险并不会太在意,即便知道自个的权益遭到了损害,也基本上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找企业主去理论,生怕因而而丢了饭碗。 即使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职工,不少人也对自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重视不够,他们或是受网络上一些负面舆论的影响和迷惑,以为参保缴费对自个来讲是弊大于利,因此无所谓企业能否存在社会保险欠费行为;或是固然意识到了自个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到损害,但往往不敢主动声张自个的合法诉求,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没有留心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能有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维权。 正是由于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才给了不法企业敢于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勇气,职工越是忍气吞声,不法企业就越是明目张胆,企业社会保险欠费也就越来越多。 4.4.3 其他带有功利性目的参保 与前面两种原因有所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参保缴费的意愿非常强烈,甚至希望自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越多越好。既然如此,那又怎么会导致企业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的产生呢? 其实,这些人的参保缴费,并不是基于与企业间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而是怀有某种功利性目的的参保缴费。在第三章有提到,当前上海市针对外来人口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如:在沪购置商品房、子女在沪入学或参加中高考、申请寓居证积分、申办上海户籍等,都是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或缴费基数挂钩的。申请享受这些个公共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个人追求利益的具体表现出,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导致一些人罔顾公平公正的原则,想方设法钻政策法规的漏洞,以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如此,我们就不难想象当今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挂靠现象:有些人其实与参保企业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为了某种社保范畴以外的个人利益,通过朋友、亲戚、同学等关系的介绍,找到一家参保企业挂靠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双方会在事先约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挂靠对象本人承当。等到挂靠对象参保缴费累计到一定程度,符合申请享受某公共服务的条件了,挂靠关系也应该到此为止了。 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且不讲这种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产生的挂靠关系能否涉嫌违法,单就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来讲,对此乱象也是头疼不已。既然个人和企业之间纯粹是挂靠关系,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作为企业一方,肯定不会把该挂靠对象纳入到日常的人事和财务管理中去,那么即使是挂靠对象参保缴费已经知足了其本人的需求,企业的管理者也会由于疏忽而忘记为挂靠对象及时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而这些被挂靠企业的社会保险欠费正是这样产生并开场逐月增长-挂靠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已经足够其提出享受某种公共服务的申请了,自然不会再为之多花一分钱;参保企业以为挂靠对象并不是自个的职工,为此产生的多余的社会保险费自然也拒绝承当。双方一来二去,相互推诿扯皮,社会保险欠费却迟迟没有能得到清欠,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此挂靠乱象的制约和惩罚处置,当前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基本上是有心无力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