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访之间: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法定权利和策略,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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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之间: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法定权利和策略,法社会学论文【题目】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诉访之间: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法定权利和策略 【第四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章诉访之间: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法定权利力和策略 一个详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双方,即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和涉法涉诉信访人双方主体,在介入进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经过中,各自以法定权利或法定权利为基本,分别采用相应的对策并作出选择,以期达成相关问题的最优化解决。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来讲,寄希望于通过权利的行使和策略的选取,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而言,则欲通过运作法定权利和采取相关策略,以完成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其的要求。本章节将分析双方这种权利对权利及其相互衍生的策略,及其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诉访间运作所产生的影响。 一、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法定权利和策略 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法定权利当然性的包括两大部分:即现行的公检法司制度和信访制度赋予其的法定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在各自实现涉法涉诉信访人权利救济的法定条件与期限、需要为之付出的时间与成本、现实中实现的难易程度等方面,都将影响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本身权利救济的目的。这即是他们需要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通过一定行为规则的判定与取舍,并为之采取相关的行动,以实现权利救济的经过。 一涉法涉诉信访人法定权利的缩放 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用以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权利,包括公检法司制度和信访制度两方面赋予其的法定权利。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拟,能够发现,公检法司机关提供的救济途径因其较为严谨的程序性,使得其赋予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较为狭窄。无论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事由、法定形式、法定期限、裁判与执行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公检法司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在范围和手段上较之通过信访途径予以解决为弱。但是,因其本身严谨的程序性,通过其实现的权利救济往往具有终局性的特点,这使得其在公信力方面则明显较之通过信访而实现权利救济的结果要强。 然而,当事人欲通过公检法司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时,往往还要遭到现实的操作执行与相关制度的制约。比方讲,法院的立案环节,现实中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的相关规定。在法院诉讼环节,其起诉条件、起诉形式等方面都要先行审查,审查结果则决定了法院最终能否受理。这种立案审查制的运作,使得现实中出现 立案难 的现象。即民众到法院打官司在立案环节存在障碍与问题。再比方讲,法院对兜底条款的适用问题。我们国家司法制度部分法律规定条款采取了列举式加概括式的列明方式。列举式条款往往明确而详细,能够直接适用,但所及范围难以覆盖所有问题;概括式条款则接近于一种抽象的对立法原则的概括,在适用时需要对详细案件进行判定与裁量。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混合式条款中,概括式条款一般即所谓的 兜底性 条款,其在适用此类型条款时往往采取异常慎重的态度,使得大量本应被兜底性条款适用的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迫使当事人转而采取信访的方式,甚至采取更为剧烈的手段以寻求权利的救济。即公检法司制度所赋予的当事人能够得以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权利,往往遭到相关制度和实际操作的制约,此种权利在现实中被缩小化。即法定救济权利在 实然 的状态下,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减损的状态。 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到信访环节,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权利,在公检法司途径转向信访途径时,则具体表现出出一种放大化的趋势,甚至是法定权利过分放大化的趋势。这种放大化不仅具体表现出在信访的受案范围较之公检法司庞大而驳杂,愈加在详细适用与操作中,呈现出一种在适用时间、次数、条件等方面的灵敏甚至是随意。而涉法涉诉信访人 非正常上访 的行为,甚至突破了信访条例本便不多的限定条件,如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即 非正常上访 行为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在实现救济权利的经过中,对信访条例程序本身限定的救济权利的进一步扩张。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范围,在公检法司环节由制度设计到现实操作中,经历了一种缩小化的趋向;而在信访环节则经历了一种放大化的趋向,在涉法涉诉信访人 非正常上访 的行为里,涉法涉诉信访人行使权利的经过,甚至经历了一种对信访制度设计本身规定之法定权利的进一步扩张化。 二涉法涉诉信访人的策略 需要实现救济目的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公检法司环节和信访环节分别经历了缩小和扩张的变化,这种变化则影响着涉法涉诉信访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行为以寻求权利的救济。第一,当事人既能够通过公检法司途径,可以以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权利救济时,他将本能的采取多重的救济手段,寄希望于通太多重救济的途径来加大实现权利救济的成功率。十分是在缺乏有效引导的前提下,当事人拥有或 诉 或 访 的选择时,很容易在其详细的行为经过中既 诉 且 访 .第二,当需要得到救济的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公检法司途径无法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时,其将不得不采取信访的方式去实现权利的救济。这也是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典型状态。即,恰恰是由于 诉 的环节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不得不以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身份,并以信访的手段去寻务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第三,当事人既不能通过公检法司途径实现有效的权利救济,也不能通过信访途径去有效地解决问题时,他将不得不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以促使自个的案件得到重视:即,以违法的方式寻求获得外界关注与帮助。即两种制度提供的法定救济权利皆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效的权利救济目的之时,当事人将迫而采取违法的方式,以期动用法定权利之外的气力,来寻求本身权利的有效救济。此时,将发生 非正常上访 等法律予以禁止的行为。当然,现实中,往往并不是当事人通过诉访两种救济途径的选取,仍然完全地无法实现权利救济目的,只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时间和成本过分的超出其所能承受的底线,迫使其采取 非正常上访 等激进手段来减少时间和成本上的付出。当然,采取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将使自个面临处理惩罚的风险。也就是讲,采取法外途径去实现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和法定途径下当事人需要付出的时间与成本成正比,需要付出的时间与成本越多,越容易致使当事人铤而走险,以采取激进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同采取法外途径下当事人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惩戒成反比,风险越大兼之惩戒越重,当事人采取激进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可能性越小。即涉法涉诉信访人需要同时考量在实现权利救济之时,法定途径下将付出的时间与成本同采取法外途径下承受的风险与可能面临的惩戒,做出双方面的考量,进而决定自个最终的行为与选择。 二、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法定权利和策略 法定权利的赋予,使得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能够各司其责的处理不同种类的问题。尽管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其权利之所赋予,是为了完成公共职能或责任,然而,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仍然有自个的效绩考核与晋升评价标准,甚至是机关本身的利益在牵涉华而不实。因而,根据不同的情况,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手中的权利会倾向于选择不同的策略,已到达本身利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将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应对涉法涉诉信访人信访时采取的策略选择,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背后的法定权利运作轨迹。 一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策略 1、踢皮球 踢皮球 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即针对对方的要求,己方不便拒绝或回应,便借各种客观理由,左推右诿,把对方的 皮球 踢来踢去,不当一回事。对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妥协让步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产生的原因,则在于一方面,信访事项受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的制约: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因权属划分不由自个机关主管时,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便不需对案件的承办负责;另一方面,则遭到信访考核的效绩或政绩压力的影响。处理信访的机关被要求分别处理处于本机关应予处理的信访案件。需要其付出与其应履行职能相对应的责任。 当这种责任与本身的政绩考核构成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之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最佳的选择即在于:在碰到一个棘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使之不由本机关负责。 即:把 球 踢给别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来处理。 事实上,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完全可能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权责划分不明确或存在权责穿插的情形,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身存在权属不明或多重权能归属的问题,进而被 趋利避害 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相互推诿,使之不由自个负责处理相关案件。这种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相互 踢皮球 的做法,容易发生在横向的各职能机关之间和存在从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横向职能机关能够互踢皮球,其原因在于相互之间存在职能分工,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其性质由分属不同职能的机关分别处理时,在职能不清或存在职能穿插的机关间,便存在了这样一种可能。而纵向从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存在着业务指导或监督等关系。 这种上命下从或监督关系的存在,使得上级机关能够以指导指令或监督等方式,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移,而下级机关可以以通过请示等方式将其上移给上级机关,当然,考虑到上下从属或监督等关系里,上位机关对下位机关宏大的权利指向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发生至上而下的移转,而比拟难以发生至下而上的转移。这便构成了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相互推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横纵两个方向的基本形式。而当两个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处于互不从属,且非横向职能分工的情形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不容易在这样的两个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中相互移转。 如唐慧案中, 唐慧以为省高院工作人员态度不够尊重欲通过信访途径使其道歉,接待其信访的是其所在乡镇。乡镇无奈之余,甚至请求省高院让乡镇的工作人员 假冒 省高院的工作人员向唐慧道歉,被省高院坚决否认。 30这里,具体表现出出双方在无横向职能分工和纵向从属关系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中,欲通过踢皮球的方式转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并不容易。原因则在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双方权利上存在着较大的位阶差,兼之不存在互补从属与相互分工,使得案件无法直接在纵向或横向中实现移转。 2、拖字诀 当一个十分棘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无法被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推掉之时,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负责人在社会稳控和绩效考核的双重压力下,此时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会考虑这样一种拖延的策略。这种策略的本质则是在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无法被其推脱掉之时,最大化地利用 诉 与 访 之间不同程序间对案件处理或办理时间上的限制及其延长,使之拖延到负责处理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机关的负责人不需负责为止,或拖延到新政策或制度出台以后能够合理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止。这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在权利救济的经过中消耗损费大量时间成本,甚至能够讲,这种策略使得 诉 与 访 的制度设计本身构成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依法行使救济权利行为的惩罚与伤害。 假如讲 踢皮球 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由谁负责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问题,那么, 拖字诀 实际上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怎样合理化地处理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问题。这两种策略本身并不违犯法律条款或法律程序的设置,但却利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法律漏洞。也即是讲,两种策略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存在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这种策略的选择与运用,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人频繁的在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里遭遇推诿,或是本欲行使法定权利寻求救济,却徒耗在无止境的诉访程序间。进而,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始终无法得到一个能够预期的等待,这也是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耗时弥久的原因所在。 3、信访学习班 江苏省泗洪县的7位访民,在泗洪县 信访学习班 经历过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16日,跑到中国青年报报社门口服农药自杀。 31从中透露出来的,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应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另一种策略。即,名义上以举办各类学习班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辅教帮助为由,实际上则采用强迫措施,将涉法涉诉信访人强行关押于指定地点,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迫使其在特定期间内或永久性的到达息访罢诉之目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这一策略,仅在名义上尚还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其实际做法则与法治的要求相背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严重侵犯。但是,在无法将一个棘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踢皮球的方式转移给其他机关,或是无法将其拖延下去之时,而这样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还迫切地需要予以妥善地解决。在无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详细诉求时,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将谋求采取一定的强迫措施或手段,迫使涉法涉诉信访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永久性的不能以信访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信访学习班是一种官方的称呼,民间更贴切的称之为 小黑屋 ,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事物。而涉法涉诉信访人在信访学习班 学习 的经过中,往往经历着 江苏省泗洪县的7位跑到中国青年报报社门口服农药自杀 的访民类似的经历。他们 被强迫性的束缚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予以关押,经历被殴打辱骂、剥夺睡眠等对待。 32并在结束关押前,要求其在违犯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下具有不再上访等承诺内容的 悔过书 或 保证书 . 当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采取举办信访学习班的方式应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时候,往往具有下面特点:第一,涉法涉诉信访人和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对抗颇为剧烈,而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对采取 非正常上访 等行为以寻求本身权利的救济上有较为强烈的意愿或冲动。第二,在十分重大的政治会议举办期间或十分重要的节假日期间,即涉法涉诉信访人采取非正常上访的可能性或行动意愿较强的时间点,更容易迫使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采取此种颇为剧烈的措施予以应对。第三,在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采用举办 信访学习班 的方式应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而遭到处理惩罚的概率较小或所受处理惩罚显着较轻,而 一票否决制 等政绩考核指标又和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负责人升迁荣辱存在正相关的对应关系时,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以举办信访学习班的形式,来应对涉法涉诉信访人权利救济,会呈现出一种更为常态化的倾向。 二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裁量性权利及其滥用 裁量性权利是指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就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予以判定选择适用的权利。上述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采取的三种策略,其本质,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对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判明,能否由本机关处理、按照何种程序和时限处理、以及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详细行为能够采取何种措施或手段的选择与适用的问题。即,这种策略上的选择其本质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运用裁量性权利的经过。 这种裁量性权利本应遭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约束。然而,不被有效控制的裁量性权利,将使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人正当行使救济权利的行为或对其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构成威胁或侵犯。裁量性权利不受控制的结果,必然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存在滥用的可能。裁量性权利的滥用,其所构成的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不易被识破,假如得不到有效地控制,权利的滥用者将会无所顾忌地滥用权利。 其滥用的详细行为包括:不考虑相关因素,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在法定范围或幅度内作显失公正的选择,履行职责时反复无常或存心故意拖延等情形。 33在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适用 踢皮球 互相推诿案件的受理或使用 拖字诀 存心故意拖延案件的办理时,往往具有合法而不合理的特点。这即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是以一种合法 方式 ,不合理地阻却涉法涉诉信访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手段。而当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以 信访学习班 等方式,来阻却涉法涉诉信访人寻求权利救济时,其仅仅具备一个合法的名义或形式,其本质构成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身自由等权利方面的侵犯。即,信访学习班是一种只具有合法 形式 ,但本质违法的手段。也就是讲,裁量性权利不被有效控制导致的滥用,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有能力以合法的 方式 或合法的 形式 ,对涉法涉诉信访人正当行使权利救济的行为,构成一种阻却的能力。即,这是一种以合法的 方式 或 形式 ,对相对人构成伤害的能力。能够讲,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正是在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促使下,以这种具有合法方式但不合理或徒具合法形式的裁量性权利的滥用,来阻却了涉法涉诉信访人以 诉 或 访 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进而,使本身符合效绩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并完成社会稳控的责任。 三、非正常上访是一种什么策略 非正常上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信访经过中,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或者不以法定方式,向相关机关反映诉求、提出建议或意见的行为或活动。 34常见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包括: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暴力访等形式。上文分析了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以裁量性权利为基础延伸出来的几种策略,并阐述了其需要应对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目的。因而,笔者将分析涉法涉诉信访人在 诉 与 访 的权利救济途径无法实践其救济权利的目的时,为了迫使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维护涉法涉诉信访人合法权益,采取背离正常的诉访途径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手段-即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其背后蕴含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思维与策略取向。 涉法涉诉信访人在遭遇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滥用裁量性权利的策略阻击后,为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目的,能够从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一,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需要应对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目的,因而涉法涉诉信访人在遭遇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几种常见的策略阻却其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时,为了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涉法涉诉信访人能够以自个的相关行为,表示清楚自个有能力或潜在的可能,能够影响乃至阻却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所欲达成的目的。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采取这样的行动,来迫使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对自个的诉求加以重视,进而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第二,涉法涉诉信访人实现救济目的的权利,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不被有效控制的裁量性权利相比,明显缺乏以与之相抗衡。为了改变这种涉法涉诉信访人权利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权利的显着失衡,涉法涉诉信访人有需求和必要,谋求从外界获得帮助,以加强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权利延伸出来的策略的能力。 因而,涉法涉诉信访人常见的非正常上访如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暴力访等行为形式,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策略所采取的相关行为。第一,集体访,是涉法涉诉信访人,谋求与外界其他具有一样或类似信访诉求或信访愿望的涉法涉诉信访人联合的行为,通过共同的信访行为,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目的施加压力,以迫使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相应问题。第二,越级访,是涉法涉诉信访人,谋求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上级机关联合,对应予以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相关问题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施加压力,进而使自个的权利获得救济的经过。第三,缠访、闹访、暴力访则是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一种剧烈的行为手段,力图 把事情闹大 以获得外界关注。其行为一方面是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欲通过 把事情闹大 来获得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社会民众的普遍同情。进而使自个所受侵犯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地救济。 综上所述,非正常上访,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的反制策略。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 非正常上访 行为,一方面,是寻求外部气力的参与,以改变涉法涉诉信访人权利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权利的显着失衡;另一方面,则是其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的目的施加压力或潜在的影响,以迫使其高效妥善的解决自个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非正常上访外表上看具有冲突剧烈、访民行为非理性化等特点。但是,从其所欲达成之目的有效策略来讲, 非正常上访 行为恰恰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在用 理性 的思维考量,哪一种行为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目的。 四、妥协的可能与纠纷的延续 一妥协的可能 一个棘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涉法涉诉信访人在外界气力的参与后,往往能够和处理其详细诉求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使其诉求亦到达一定程度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双方主体对于风险和成本的考量,也容易使双方对诉求本身达成一致。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而言,在外界气力参与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一方面,使其行为遭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了相当强度的监控和催促,这使其不作为或滥作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另一方面,这种监控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因不作为或滥作为,而导致其不能完成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目的的风险和违法成本亦随之加大。这样,在不违背效绩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稳控压力目的的前提下,它将倾向于一定程度内的妥协。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而言,一方面,采取信访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经过往往耗时弥久,这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经过需要付出宏大的成本。兼且涉法涉诉信访人的生活往往出于一种贫困的状态,因而,一定程度的妥协使之获得及时的救济,便成为其不得不考量的情况。另一方面,涉法涉诉信访人在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手段时,因其手段违背法律相关规定,且往往造成剧烈的冲突与对抗,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往往采取强力措施对其人身自由、财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处理惩罚。即,涉法涉诉信访人在寻求权利救济的经过中,往往伴随着不可控的人身与财产风险。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妥协,使自个迅速获得救济并远离风险则能够成为一种选择。这样,双方在各自考虑风险与成本后,构成一定程度的妥协,会使得双方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所将付出或面临的风险与成本问题处于一种可控的状态,进而,使得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获得阶段性的解决。 二纠纷的延续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种阶段性的解决,潜存着纠纷延续的可能,这将使获得阶段性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会因涉法涉诉信访人再一次的信访行为,迫使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不得不再次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所提出的诉求。如冀中星案中, 其信访在政法委和东莞市政法委参与后,与当地市就解决其信访诉求达成了一致。冀中星本人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并签订了 不再上访 的保证书。但是,三年之后,冀中星再次信访,并在得不到满意答复后于首都机场制造了一起爆炸案。 35也就是讲,在阶段性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尚有延续其纷争的潜在可能性。原因在于:第一,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阶段性解决,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不得不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这种妥协或是降低了其所应得到的救济,或使得其诉求得到了一种不完好的解决。因而,涉法涉诉信访人有潜在的冲动,去寻求其诉求的进一步解决。第二,即便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完全解决了涉法涉诉信访人法定的诉求与赔偿,但是,现行的 诉 与 访 的制度设计,并未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为其获得权利救济所付出的成本,和其在寻求权利救济经过中所可能遭受的不公正对待而遭受的损失,纳入必须予以赔偿的范围。这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解决其诉求时,其消耗损费的时间越长,则其付出的成本越大,其通过妥协获得的救济与赔偿越是无法弥补这种损失。 因而,尽管通过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已经依法知足了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于赔偿,但是,信访经过中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显着影响了涉法涉诉信访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能否公平的认知。因而,其信访成本无法得到补偿,也将潜在地影响其继续信访以获得进一步救济的冲动。第三,一个详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获得解决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往往要求涉法涉诉信访人签订具有 承诺其不再信访 条款的保证书。但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往往通过和解、调解等不具有严格程序性的方式进行,这种严谨程序性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法涉诉信访人对于其诉求能否得到公平对待的认知。 综上所述,在涉法涉诉信访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经过中,其在 诉 与 访 的救济途径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相较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而言,处于弱势的一方。 在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因其裁量性权利不被有效控制,继而能够采取种种策略阻却涉法涉诉信访人获得权利救济的经过中,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采取 非正常上访 等行为以寻求外界气力的参与,并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策略构成一种较为有效的反制。非正常上访在获得外界气力的参与后,涉法涉诉信访双方主体出于风险与成本的考虑,会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获得阶段性的解决。然而,由于其问题的解决并不充分足够,兼且具有程序性严谨性缺乏的特点,使得获得阶段性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具有潜在的可能,使得业已息访止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继续地纷争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