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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相关理论分析,可持续发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相关理论分析【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相关理论分析 2.1 融资性担保基本含义及作用 2.1.1 融资性担保基本含义 担保在法律上的定义是通过合同双方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自个或者第三方以其信誉或者一些法律允许的特定财产作保证,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中国担保法中,债权担保、债务担保及债的担保都等同于担保,因而担保是一个总体概括的概念,也发展出很多的分支。担保作为一种承诺,约束着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经济行为,一旦被担保人没能在规定期间履行其承诺,那么担保人就必须代替被担保人将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一般将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是往往口头担保并不严格具备法律意义,只要书面担保才真正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担保是通过施行保证、抵押等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民事行为。比方 A 想从银行借款,找到 B 给 A 提供一些担保措施用以向银行保证,假如 A 没能按时履行其义务,则需要 B 代替 A 归还银行贷款。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是法律规定的担保仅有的五种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方要想提供担保给合法的债权,必须从以上物种担保方式中选择,法律不认可其他新担保形式的创设。 融资性担保意为担保者事前与金融机构如银行等签订合同,约定假如被担保者没能按期向债权人履行融资性债务,那么担保者必须代替被担保者继续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金融性是指它促进金融机构和资金需求者顺利完成交易的方式是利用其本身的第三方信誉。中介性是指它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过中一方面需要综合评估资金需求者,另一方面也需要提供本身的信誉保证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给金融机构,以此来获得资金供应者的认可。 根据担保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8 年 3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四项经营原则来建立可持续审慎经营形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经营贸易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誉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这些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兼营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或财务参谋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1.2 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的区别 根据担保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担保公司能够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者固然均为担保公司,但在设立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均有着明显的区别,2018年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在字号上标有 融资担保 字样,而其区别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点: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能够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牵涉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2.1.3 融资性担保的作用 近年来,我们国家融资性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无论是在加强社会信誉度、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还是在帮助实体经济运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各国经济都进入窘迫期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帮助中小企业持续运营、增加就业量等方面的作用更是显着,获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的作用主要表如今下面三个方面: 1通过信誉加强,帮助中小型企业顺利融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型企业,通过本身的信誉和资产保证来加强中小型企业的信誉水平,使其顺利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资金以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凭借本身的专业优势,帮助中小型企业实现信誉加强,拓宽其融资渠道,开创建立良好的融资环境。 2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平稳运营。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密不可分。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本身的专业性和功能性,在防备风险和化解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够帮助银行减少管理成本,同时充分降低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风险,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维护了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3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发展社会经济。融资性担保行业间接地缓解了社会融资压力,极大的促进了社会效益的提升。银行通过融资性担保行业降低贷款风险、降低管理成本,中小企业凭借担保行业带来的信誉加强以获得发展时机,在这样的经过中,融资性担保行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积极促进了金融创新,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组合。 2.2 融资性担保的主要运行形式 针对担保行业区域性经营的不同特点,担保形式大体上被分为江浙形式、山东形式、河南形式等。 江浙形式:公司吸收存款,再通过公司运作放款。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 6 至 12 个月居多。 山东形式:该形式的特点在于 中介 ,多数公司自个不吸钱,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也不对贷款服务提供担保。其主要运作经过为:假如放款人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合同,然后到房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手续后,放款人就会直接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前期,公司会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对借款人的资金用处以及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假如将来贷款出现风险,放款人能够到法院进行起诉,如借款人还无法还款,能够拍卖借款人房产抵债。 河南形式:汲取了江浙形式和山东形式的精华真髓并进行了创新。该形式有三个显着特点:首先是 一对一 ,即布置放款人和借款人进行一个对一个的交接,由公证部门对借贷交易进行现场公证;其次是 不摸钱 ,放款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资金并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只是从每笔业务中收取 2%-3%的担保费;最后是 担保代偿 ,即假如借款人没有能如约归还借款,则由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替借款人归还贷款。 河南形式 扬山东形式之长,避江浙形式之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放款人的资金安全,还躲避了法律风险,是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代表,也获得了业内普遍认可。 另外,根据担保机构的性质和目的划分,能够分为政策性担保形式、互助性担保形式和商业性担保形式。1999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誉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这里背景下我们国家构成了 一体两翼 的担保形式, 一体 指的是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 两翼 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 2.2.1 政策性担保形式 为了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缓解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全资或控股设立担保机构,这种形式被称为政策性担保形式。该形式贯彻施行国家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运用财政化资金,采取法人化管理,施行市场化运作,进而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其资金来源有预算拨付、经划拨的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国有不动产,同时也有民间资本投资或国内外的单位、个人捐助。性担保形式的优点是其资信评价一般都很高,信誉保证较强。假如企业没有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必须由担保机构代偿。而性担保机构由于有财政支持,实力非常雄厚,能够承当较大的代偿风险。由于性担保形式具有如此显着的优点,金融机构如银行等就更偏向于跟此形式的担保机构合作,进而高效率地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服务。而性担保形式的缺乏则有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要求比拟严格、在市场运作的经过中难免会出现部门的干预等。 2.2.2 互助性担保形式 互助性担保形式指的是由中小型企业或当地工商联、私营协会自发组织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形式。该形式采用的是会员制,只服务于该担保机构会员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互助性担保形式以其会员企业出资、民间资本投资以及国内外捐助等作为其资金来源。 由于互助性担保机构会在选择企业会员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水平、主营业务水平、营运状况、资信等级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参加成为会员,这就直接降低了融资担保的风险,这是它的一方面优点。另一方面,互助性担保形式有利于担保机构更准确的获取企业的各方面信息,极大的降低了担保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从根本上降低了担保机构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风险。 这种担保形式的局限性在于:由于互助性担保机构是由会员共同出资设立的,难以避免的会出现很多管理方面的困难,各会员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不同导致机构难以协调知足,担保机构的运行也难以公平有效的进行。 2.2.3 商业性担保形式 商业性担保形式是指由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以盈利性为目的、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运行形式。该担保形式的资金来源比拟单一,主要是社会化资金。大多数不知足银行贷款信誉保证条件的企业往往会寻求商业性担保机构帮助其实现信誉加强,因而相对于其他形式担保机构来讲,商业性担保机构风险更大。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本身实力较小,为了降低担保风险,商业性担保机构通常会针对被担保企业采取一定程度的反担保措施,要求被担保放提供相应的物资保证,如房产抵押等。鉴于不同的融资担保项目和担保种类,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范围一般为 2%到 6%. 商业性担保形式有很多优点,它采用高效专业的商业化运作形式,有效避免了外来因素干涉其本身运作,能够在市场充分竞争的良好环境下运行融资担保的日常业务。由于该形式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这就决定了商业性担保机构比其他形式担保机构有更高层次的积极性去开展优质的融资担保项目,更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同样,因该形式自负盈亏,它必须以愈加严谨的态度考察贷款企业,尽可能降低因贷款企业违约给担保机构带来的代偿风险。 商业性担保形式的缺点是此形式的公司一般资金实力不强,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融资担保经过中,商业性担保机构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金融机构实现平等合作。担保机构为了扩大经营业务,往往不得不承当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代偿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将给担保机构带来宏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