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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精品文档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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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精品文档资料.doc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第一部分  方法论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自首和立功。     (2)分则: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    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解题: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重审: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写答案: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行为主体?行为?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行为与行为,行为与行为。    首先,看行为与行为。由于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行为与行为。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人户抢劫。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表述清晰。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四、常考知识储备    案例分析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不像选择题那么分散,是有重点可循的。(星号代表重要级别,星号越多,说明越重要。)    1总则    (1)主观要件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罪过形式的联系()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是否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手段相当性)。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判断和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总之,犯罪未遂是核心。    (4)共同犯罪()    可以说,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必考共同犯罪。原因很简单,第四卷的案例都是大案例,比较复杂,这样势必要考到共同犯罪,才能够将案例设计得够大够复杂。因此,共同犯罪的知识是总则最重要的知识(注意,不是“之一”)。    部分犯罪共同说。常考罪名:人身犯罪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共犯从属性。主要是教唆犯从属性和帮助犯从属性。    间接正犯。    主犯、从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特别是有共犯人出现中止的情形。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特别是共犯的过剩问题(旧理论称为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与身份。    (5)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6)刑罚论中的考点    自首和立功(),累犯()       2分则    (1)财产犯罪的六大罪名()    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这六大罪名是分则最重要的考点(注意,不是“之一”)。    具体角度: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联系。    (2)人身犯罪的十大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注意:考查人身犯罪的角度主要是罪名之间的联系。    罪名联系一:杀人、伤害、强奸与抢劫、盗窃。    罪名联系二:非法拘禁、绑架与抢劫。    罪名联系二三:绑架与杀人、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    (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4)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5)散落的重点罪名()    散落的重点罪名的考查具有随机性,每年重点不同。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放火罪,走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第二部分 模拟训练(一)案情:某日,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    绑架吴某。2009年12月12日,王某和李某在放学路上将吴某绑架到一间黑屋子,然后给吴某的父亲老吴打电话勒索1万元。老吴迟迟不答应。王某和李某便轮奸了吴某,然后杀害了吴某,逃往外地。老吴报警,警察通缉王某和李某。李某的父亲老李打听到李某的下落,便劝李某自首,李某不答应,老李便拽着李某要去公安局,李某不情愿地被拉到了公安局,随后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王某隐藏的地方,协助警方抓获了王某。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王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    (1)王某和李某共同绑架。王某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已满16周岁,因此对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    (2)王某和李某共同强奸。王某和李某由于都已满14周岁,所以构成强奸罪。而且两人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同时,由于被害人吴某未满14周岁,是幼女,王某和李某属于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是强奸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王某和李某共同杀人。王某由于已满14周岁,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杀人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李某前面构成绑架罪,这时的杀人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4)由于王某和李某都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适用死刑。    2自首和立功    (1)虽然李某不情愿,但被父亲拉到公安局,并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    (2)李某揭发王某的下落,帮助司法人员抓获王某,构成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因为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案情:宋某、高某、龙某三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某日,三人共谋去敲诈他人钱财。由于龙某与宋某关于具体实施方案有争议,龙某主动退出。宋某和高某便来到街头,手捧一个瓷瓶故意撞到王某身上,瓷瓶摔坏。宋某、高某谎称该瓷瓶价值三万(实际价值只有一百元),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不让离去。王某拒绝赔偿,宋某、高某见纠缠过久恐有不利,便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交钱。王某反抗,宋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高某趁机夺取王某的提包。王某趴在地上拽住高某的腿不放。高某为了摆脱王某,将提包扔在路边,用手殴打王某。与此同时,龙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两,目赌了宋某、高某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某将提包扔在路旁时,趁高某与王某扭打之机将提包捡起来。当看见高某被王某抱住,就上前踢了王某一脚,然后转身跑了。到了偏僻处,龙某将提包中5千元中的4千元藏起来。当宋某、高某追上龙某索要提包时,龙某将内装l千元的提包交给了他们。事后被害人王某因受重击死亡,但无法查明是高某的殴打造成的还是高某殴打之后龙某的殴打造 成的。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分析上述案件。    【参考答案】    1龙某构成抢劫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三人实施抢劫罪的谋议阶段属于预备阶段。在没有达成具体实施方案时,龙某主动退出,就脱离了共犯关系,构成犯罪中止。    2宋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二人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情况下,犯意转化,直接升级为抢劫罪。此时,只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抢劫罪吸收。    4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由于龙某参与进来时,宋某和高某是知情的,而且此时抢劫罪尚未结束,所以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5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龙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为,假如是宋某、高某致死的,则龙某对此不负责;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所以,只需由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也即,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龙某只构成抢劫罪。    (三)案情:田某和吴某是夫妻,为了谋财,两人商议:由田某将妻子吴某卖给他人,收到钱后,田某再帮助吴某逃回来。按照计划,田某将吴某以一万元卖给齐某。齐某买到吴某后,要娶吴某为妻,吴某不从。齐某便将吴某关押起来,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田某的帮助下,吴某逃了出来。当田某打算再通过这种手段挣钱时,吴某不答应了。两人便商量通过弄走别人的小孩来挣钱。某日,二人在某小学门外,看到小学生李某(女,8周岁)独自一人回家,便欺骗李某:“我们是你爸爸的同事,你爸爸让我们来接你去逛商场。”李某不知情便跟随二人。二人将李某带到火车站附近的某金店。吴某负责去买火车票,田某将李某带进金店,挑选了价值一万元的项链戴在脖子上,假装掏钱,发现钱包钱不够,就对店员说:“我家就在这附近,钱不够,我回家去拿,为了让你们放心,我将孩子留在这。”店员答应。田某便戴着项链离开,并迅速和吴某坐火车逃离。    问题: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田某和吴某的共同犯罪    (1)田某按照计划将吴某卖给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田某没有出卖吴某的意图,而是和吴某共同诈骗齐某钱财,俗称“放鸽子”。    (2)田某和吴某将李某拐到金店,然后“押”在金店,戴项链逃离,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田某和吴某没有出卖儿童的意图,但是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监管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3)田某和吴某将李某“押”在金店,戴项链逃离,构成诈骗罪。因为二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店员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李某是其孩子,便自愿交付了项链。    2齐某的犯罪    (1)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2)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3)对齐某的上述三罪应数罪并罚,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不能吸收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四)案情:郭某、王某、李某、陈某合谋抢劫。陈某说,自己认识一老乡赵某住在清华园宾馆,身边可能有钱,可对其抢劫。其他人赞成,并商定由陈某将赵某骗至西苑宾馆。赵某被骗至西苑宾馆某房间后,四人持刀制服赵某,将其捆绑,搜出赵某身上50元钱和一块清华园宾馆行李寄存卡。陈某和李某持该卡去清华园宾馆取行李。郭某和王某看守赵某。赵某欲挣脱,被郭某、王某发觉,在搏斗中,郭某和王某向赵某各刺一刀,致赵某死亡。事后证实,赵某被一刀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刺的这一刀。陈某和李某去取行李时,因没有身份证被清华同宾馆拒绝。二人返回西苑宾馆发现赵某已死,便从其身上搜出身份证再次去取行李。二人冒充是赵某的朋友,谎称受赵某委托来取,清华园宾馆T作人员信以为真便将赵某的行李给了二人。二人打开发现里面除了两件衣物和一个记事本,别无他物。二人不甘心,看到记事本上记载“过命兄弟吴某,手机号×××”,便向吴某打电话:“你的过命兄弟赵某被我们绑架了,不给打钱,就杀了他!”吴某回答:“他哪算我的过命兄弟,分明是要命兄弟,欠了我一百万不还,你们随便吧!”见此情景,二人只好作罢。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学知识,分析陈某、李某、郭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四人构成抢劫罪。    2郭某和王某共同杀害赵某,虽然无法查明是谁杀死的,但是因为二人是故意杀人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无需查明是谁杀死的。二人都要对赵某的死亡结果负责。由于二人负责看守赵某,表明对赵某的抢劫行为尚未彻底结束。此时杀死赵某,不属于抢劫完成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所以不另定故意杀人罪,而是将杀人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属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3陈某和李某应对郭某、王某杀死赵某的结果负责。一方面,虽然二人对郭某、王某杀人没有预见到,但是有预见可能性,因为二人知道郭某、王某手中有刀,而且负责看押,可能会出现反抗情形,郭某、王某会采取制服措施。另一方面,二人与郭某、王某属于抢劫罪的共同实行犯,共同持刀制服赵某,所以二人此前行为对赵某的死亡也提供了部分原因力。所以,陈某和李某属于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4陈某和李某对清华园宾馆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在此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该诈骗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的是清华园宾馆人员,受害的是赵某,同时受骗人具有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第二,该诈骗罪属于未遂。虽然二人骗到了行李,但是因为没有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三,该诈骗罪应单独定罪,而不能视为此前的抢劫罪的一部分而被其吸收。因为该诈骗行为属于新的独立行为,侵犯了新的对象和法益。    第四,郭某和王某虽然没有实施诈骗罪,但是对诈骗罪也应负责。因为持卡去骗取行李是四人的共同犯意,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5陈某和李某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但因为是以严重暴力为恶害,所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但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由于二人实施敲诈勒索罪超出了四人的共同犯意,所以郭某和王某对陈某、李某的敲诈勒索罪不负责任。(五)案情:民警王某与甲、乙共谋,绑架了李某及其女友田某,向李某亲属提出赎金30万元。在此过程中,王某提出得到赎金后杀死李某(因为李某认识王某),并举刀就砍,但遭到甲、乙强烈反对并制止了王某。为此王某与甲、乙产生矛盾。后甲与乙谈论此事,乙对甲说:“李某跟我说过,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给我们60万。”(因为李某知道王某要杀自己)。于是,甲、乙共谋利用机会杀掉王某,因为只有杀了王某,才可以放掉李某,因而可以得到60万元,否则王某身上有枪,可能会杀害甲、乙及李某。甲、乙、李某及田某经策划后,由田某大声喊叫引来王某,甲、乙趁机制服了王某。甲将刀递给李某,让李某刺死了王某。事后,李某给了甲、乙60万元,同时一直窝藏着王某的手枪。此外,乙在看管田某时还强奸了田某。    问题:    1王某、甲、乙构成什么犯罪?对于杀害李某的事实该如何认定?    2甲、乙、李某、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李某个人构成什么犯罪?    4对乙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构成绑架罪。王某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但因为未遂,所以同时适用未遂犯从宽处罚的规定。    2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是事后防卫。而且四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紧迫性和唯一性要件。四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非仅仅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犯。    3李某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乙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六)案情:安某心怀绑架勒索钱财意图,鲍某心怀抢劫意图,各自隐瞒真实意图,共同    非法拘禁李某。安某向鲍某谎称:“我出去给咱们买饭”,出来后向李某的妻子田某勒索20万元,田某不答应。同时,鲍某直接抢走李某身上的钱包,然后逃离。李某见屋里没人,便挣脱绳索翻窗逃跑,不巧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死。安某回来后发现鲍某不在屋里,而李某死了,便又给田某打电话:“你再不给钱,我就杀掉你丈夫!”田某这次心里害怕便答应了,同时也报警了。警察设好埋伏,让田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前往交接地点。田某来到交接地点,将20万元交给安某,此时警察冲出来要抓捕安某,安某顺势将田某用刀劫持,要求警察后退。警察中狙击手齐某奉命向安某开枪,不幸打死了田某。同时,其他警察迅速制服了安某。鲍某抢到李某的钱包后发现里面有三张信用卡,便将其中一张在机器上使用,取出8000元,将另一张在商场刷卡消费,共消费2万元,第三张在银行柜台使用时被捕。    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安某和鲍某的共同犯罪    二者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安某构成绑架罪,鲍某构成抢劫罪。    2安某的犯罪    (1)安某一开始构成绑架罪。但李某的死亡,安某不需承担责任。也即安某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因为李某的死亡与安某的绑架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在李某死后,安某向田某勒索财物,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因为田某主要的心理是恐惧心理,所以对安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安某劫持田某,属于抗拒警察抓捕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察不慎打死田某,是由安某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安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鲍某的犯罪    (1)鲍某构成抢劫罪,但对李某的死亡不负责任。因为李某的死亡与鲍某的抢劫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鲍某在机器上使用信用卡取出8000元,构成盗窃罪并既遂。    (3)鲍某在商场刷卡消费2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既遂。    (4)鲍某在银行柜台使用信用卡时被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七)案情:海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成立了分公司海龙公司,由张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海龙公司为张某配备了一辆宝马轿车(价值70万),并为该车投了盗抢险,但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海王公司。后张某对司机王某说:“这车如果被盗了则会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如我将车10万元卖给你。到时我报案说车被盗。”王某同意,给付了10万元。张某便将车交付给了王某。次日晚,张某又用自己偷配好的车钥匙从王某家悄悄将车开走,立即予以变卖。次日,张某对海王公司谎称车被盗了,一方面报案,另一方面让海王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案件。海王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海王公司赔付了保险金10万元。 问题:1海王公司构成何罪?2张某对王某构成何罪?3张某对海龙公司构成何罪?4张某对海王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5张某对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参考答案】    1虚假出资罪。    2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因为张某在王某给付钱财后,将车交给王某,所以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但是张某从王某家盗窃回车,构成盗窃罪。    3职务侵占罪。张某将海龙公司的财物(汽车)私自处理变卖,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方式是侵吞方式,也即将自己已经占有的公司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同时张某也利用了职务便利。    4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欺骗海王公司的财产。    5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要求具有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等资格,而张某没有,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张某对保险公司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海王公司的不知情而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虽然保险金归海王公司所有,而没有归张某所有,但是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并不要求处分给行为人自己,也可以处分给第三人。此时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构成诈骗罪。(八)案情:甲、乙深夜侵入王某家中行窃,进屋后,被王某发现。王某大喊抓贼,甲、乙迅速从厨房拿出菜刀逼迫王某不要喊,并要求交出钱财,否则杀死王某。王某被迫将家中仅有的五千元交出来。甲、乙嫌钱少,便自己搜寻,找到一张借记卡,逼迫王某说出密码,否则杀死王某。王某被迫说出了密码。甲此时为了不留后患,改变了不杀王某的承诺,一刀将王某割喉杀死。对此,乙始料不及。看到乙发愣,甲喊乙赶紧撤离。出了王某住宅,乙因甲杀人一事,心中忐忑不安,便借故先行离去。甲则自行来到自动取款机前,取出一万元现金。    问题:请根据你所学刑法学知识,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侵入王某家中行窃,属于入户盗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2甲、乙用菜刀逼迫王某,属于由盗窃直接升级的抢劫,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型抢劫,因为甲、乙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而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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