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等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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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等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docx
宪法修正案等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环境的完善 一、修正案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完善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共14条,约2000字。此次宪法修订工作是我国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资产评估行业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此次宪法修订工作将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对资产评估行业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综观各国评估业发展的经验,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需求。在我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当多的评估业务都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强制要求相关主体在进行某种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许多人误以为这是评估业在各国发展的普遍现象。而西方国家评估业的发展则有很大不同,评估业务大多是自发性,即当事人多是基于自身的需求而进行评估,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在分析这种差异时,我们发现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公民财产的充分保护是形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能够形成这种自发性评估需求的重要因素。由于有着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损害公民财产和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对被损害人予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就需要对损害标的等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由此产生了对资产评估服务源源不断的需求。因此,在研究国外评估业发展状况时,我们不难发现,完善的公民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是促进和稳定各国评估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民和相关组织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自发形成的评估需求是真正有效且长久的需求,正是这种自发的有效需求推动西方各国评估业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 过去在与美国评估同行交流的时候,由于受我国惯性思维的影响,国内评估师经常问及的问题之一就是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没有专门的立法或法律依据。所谓专门立法或法律依据,国内评估师潜意识中指的是有无法律规定在什么样的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答案总是否定的,虽然在联邦法律及各州相关法律中有一些与评估有关的规定,但美国并没有专门的评估法律做出类似规定,如上所述,大多数评估业务都是基于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自发需求。然而曾经有一位资深的美国评估师对我这么说:美国评估业有其深厚的法律基础,那就是美国宪法。为保证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财产(property),未经适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剥夺;任何私人财产未经合理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得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在英美法中,政府在合理补偿前提下,为公共利益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称为国家征用私人财产权(eminent domain)。在征用和补偿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主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对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各有不同认识,很难就什么是合理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合理补偿,往往需要通过专业评估从独立客观的角度,本着公平的原则,合理评估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及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对被征用人的补偿额。如果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将根据征用双方的申辩及评估师(一方或双方)说明,做出最终裁决。这位资深评估师很认真地向我指出,虽然宪法修正案并不是与评估直接有关的法律,却对评估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可以将其视为美国最重要的评估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美国法律界、经济界、公众围绕着什么是合理补偿进行了长期的讨论,美国评估行业为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美国评估业的许多业务都是由宪法的法律精神所规定和创造的,而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以及众多的判例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评估理论(如市场价值概念)的发展。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产生伊始,就打上了深深的国有资产和强制性烙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国有。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资产评估在我国的出现乃至之后十年的迅速发展都是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需要。资产评估被普遍认为是国有资产的手段之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行业的社会性、独立性等基本属性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前段时间,有些部门和学者曾经指出,资产评估在我国不具备长期的发展基础,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对资产评估的需求将日益减少。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观点,就是由于我国长期将资产评估仅定位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工具之一,忽略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中介行业不仅能够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服务,更能为各种类型所有者及社会公众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对公民财产保护不力的典型案例。虽然在一些法律和规中,对公民补偿等事项进行过规定,但往往由于效力低和规定不全面,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合理确定补偿额,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据中央台报道,某地曾发生在农民长期承包的田地上架设电线杆而不予补偿的事件。经过农民长期的诉讼努力,二审法院判决农民胜诉,应当补偿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然而在如何合理确定补偿额时产生了问题,最终法官依据一个内部文件,按1个电线杆占地3平方米,4个电线杆占地12平方米的计算方式,裁定电力公司赔付1000多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合理确定补偿额,法律对被侵害人的保护是很无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间接鼓励了侵害人,从而使得农民的胜诉除了具有象征意义之外并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大量的、行政和民间行为中需要独立客观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还有赖于公民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 此次宪法的修订很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修订后的宪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