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必要性和构成,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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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必要性和构成,环境法论文.docx
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必要性和构成,环境法论文我们国家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作为一项国策提出,标志着我们国家社会将进入生态化社会发展形式。这一国策的推行向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经过中无疑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职责,唯有建立健全生态法律体系,才能够对生态文明社会的真正建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协调好经济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一、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必要性 当前,诸多法学学者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进行了众多有益的探寻求索,使得生态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方略走向深切进入。这些探寻求索牵涉生态立法的众多方面,如生态法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以及一系列重大法律制度原则的设立。然而生态立法体例的选择则是一个被诸多学者忽视的重要问题。生态立法体例是指我们从体例上应该怎样解决生态立法架构。进一步言之,我们在创制生态法律体系经过中,是应按常规的分散化立法形式进行立法,还是采取鲜明的一体化思路方式即法典化的方式进行立法。 笔者以为,在生态立法体例上,我们无疑应当使其法典化。 一 从法的内在统一、和谐一致性角度而言,生态法应法典化。 生态法下的各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法律法规群,各法之间本质上处于互相联络的关系状态,若不对其进行法典化处理,难以保证和知足其内在的统一和谐性。因而,生态法法典化,是保证知足生态法体系内在的统一和谐性。 二 从法的应用价值取向而言,生态法应法典化。 1. 生态法法典化,便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把握和执行。立法必须考虑的一项技术处理原则就是,必须使法方便社会成员把握,如此才能使法为社会成员最充分的周知和应有的遵循及执行。生态法下的各法若处于零散状态,显然不利于社会成员把握。对于执法者而言也是如此。生态法下的各法之间处于内在的互相联络的关系状态,在法的遵循及法的执行经过中,只把握华而不实一个分支部门的法律显然是不够的,其执法根据的不周全性,将造成法律适用的风险后果。随着十八大将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确定为一项长期国策,有关生态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会大量产生,在设立新法的时候,即应考虑法和法之间的一致性问题,所以在生态立法的问题上一定要在一开场就进入法典化的轨道,否则,矛盾冲突的概率和可能性就更大。 2. 生态法法典化,将会强化全体社会成员对生态立法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生态法律观念的树立。我们国家国民生态观念欠缺,法的法典化会构成一种对社会成员意识的冲击力,有利于加强社会成员的心理印象,强化社会成员的生态法律观念的树立。 3. 生态法的法典化,将有利于调集和整合立法资源。生态立法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法律工程,需要各类专业人才的介入。生态法的法典化创制,能够提升立法质量,并且提高立法效率。 4. 生态法的法典化,将宣誓一个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生态保卫的决心。 二、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可行性 生态是一个领域性的概念,但生态又是有着内在一致性的逻辑统一性的概念。生态法是以人的行为与自然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自然界各类事物为保卫对象的法律法规的集合体。其各个法律之间有着内在一致性的宗旨,即保卫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否认人与自然关系中原有的以人为本的片面,贯彻维护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一系列新的理念。 生态法保卫的对象具有同类性。生态法保卫的对象包括大气、海洋、河流、土地、山川、森林、草原、野生动物、人文遗迹等。在对象的保卫上,具有同一属性,均属于自然物质 包括自然化的人文历史遗物 ,而人们对自然物所持有的态度具有一致性。人们在创制生态法领域内的各个法律时具有同样的标准,这决定了生态法下的各法具有共同的原则。同样,正是前述因素决定生态法能够成为一个部门法,因此生态法律体系的法典化是可行的。 三、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构成 法律的法典化是对某一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机的聚集,是为了消除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律在法典化经过中要剔除已经陈旧的部分,修改互相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法典化的法律汇编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汇编并非同一概念,法典化的法律汇编绝不是法律简单机械地聚集,而是将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连接为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汇编却只是法律单纯的聚集。 一 确立生态法典的基本原则。 生态法典的基本原则是统辖法典内一切法律的内在精神。生态法典的基本原则需要直接表述在生态基本法中,并贯穿于生态法典下的一切法的内在精神中。 笔者以为,能够作为生态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有: 生态平衡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利用与保卫原则;生态正义原则,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 能够作为生态法典基本制度的有: 生态补偿、污染行为主体责任承当、开发行为主体保卫义务责任、生态权法律 生态私权制度 、公益诉讼、生态安全信息、风险评价、生态认证、生态保险等制度。前述原则制度一部分是我们国家学者通过研究提出的主张,一部分是世界各国生态法通行的原则制度。 二 创制一部生态基本法。 需要创制一部统摄生态法律体系内各法的生态基本法,这部法律需要率先制定。创制生态基本法是生态法法典工作的基本前提。生态基本法可称为(生态法通则 总则 ,这是生态法法典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纲领性的单部法律,这部法律在法典体系内具有统摄其他各法的作用,它确立生态法典的基本原则,其他各部法律均需以其确定的原则为准,内容规则与这部基本法的保持一致。 笔者以为,在创制生态基本法时应把握好下面原则: 一是生态基本法应当是一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合一的法律,二是生态基本法在创制时应奉行制度创新理念,三是生态基本法还应具有 照顾国情 原则,四是生态基本法需要处理好生态管理体系中的行政功能发挥问题,五是生态基本法还要解决生态保卫问题上的与民众关系问题。 三 在生态基本法统摄下,对生态法概念下的现行诸法进行梳理。需要在生态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统摄下,对生态法下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重组重构,合理归纳,使其到达与基本法统一衔接的目的。梳理的详细手段为: 第一,废。废止一些过时的,与生态基本法冲突,且无法调适的法律法规。 第二,改。对于那些固然与生态基本法有冲突,但是经过修订,最终能够到达与生态基本法原则保持一致的法律法规,在修订后予以保存。 第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填补生态领域内某些立法空白点。 第四,将某些法规上升为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法典应当尽力增加纯法律规范,减少法规的数量。对于一些能够上升为法律的法规,应当尽可能以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法律出现。 第五,将某些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规或法律。环境保卫等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在法典编撰经过中考虑上升为法律和法规,提升其法律效力的层级。 第六,对关联部门关联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当前,能够纳入我们国家生态法典体系的法律有: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卫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水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卫法(自然保卫区、生态功能保卫区法(自然、人文遗迹保卫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等。 上述法律中,存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的不衔接,甚至明显冲突之处。这无疑是由于个法在创制经过中,没有立足于整个生态系统进行全盘考量、分隔作业所致。 四 生态法法典体系中,联合国公布的且为我们国家所成认的生态国际公约,无疑应该成为不可缺的重要组成内容。 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要做到 两个统一 .它不但要与国内法相统一,而且要与国际法律准则相统一。生态问题具有全球性普遍联络的特性,生态法也相应地具有全球共同性的特征。生态法法典化必须做到与国际公认的生态准则严密对接。 当前,联合国公布的牵涉生态的国际公约有: (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华而不实一些我们国家已成认并签字。这些法律文件所具体表现出出的内在价值无疑代表着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准则。对于那些我们国家已签字确认的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均应纳入我们国家生态法法典体系之内,成为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是世界范围内立法智慧的结晶,有些我们国家尚未签字确认的有关生态法国际性法律文件,对于其合理的制度内核,我们也应当注意吸收和借鉴。 五 生态法法典体系中,还包括关联部门法律中的关联规范内容。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某一部门法,是与其他部门法律相联络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生态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必然会具体表现出在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中。生态法的法典化,必然牵涉对关联部门的法律进行应有的调整和修正,以知足生态法典化立法之需要。比方刑法,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其对生态保卫的强力性,不言自明。生态对象物必须寻求刑法的保卫,刑法需要增设生态犯罪罪种之下的若干罪名。对于严重毁坏生态的行为应由刑法调整,强化刑法对毁坏生态行为的威慑力。以此完善生态法法典的责任制度体系。法律的威力正是在于责任的担负,没有责任担负制度的设立,法将不为法。 行政诉讼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要赋予公民对损害社会生态安全的行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行政法和民法均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现行行政法制度只是单方面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违犯环境保卫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理惩罚,而没有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对怠于保卫生态行为的诉讼权,究其原因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从民法角度将保卫生态作为一项权利确定给公民,公民生态权制度应纳入民法规范中。 四、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基本步骤 我们国家的生态法律体系法典化工作应分为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个阶段是将生态法进行法典化 广义法典 的经过。由于我们国家生态观念出现得较晚,生态法又是包罗万象的一个部门法律体系,加之我们国家当前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在这一期间,法律将处于不断的调整经过。生态法典建设的复杂化决定了它是一个不断修订的经过,决定了我们国家生态法律体系的第一阶段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程。生态法法典化后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屡次修改、补充完善,历经较长的动态稳定状态经过,此后渐渐过渡到相对静态稳定的状态。 第二阶段的工作是将已经法典化的生态法进行一体化整合,进而构成单部法典 狭义法典 .在历经相当长的时期后,当生态法法典化的经过真正完成,也即法典化的生态法经太多次必要的修定,最终趋向稳定后即能够对其进行单部法律编纂,构成规模恢宏的单部法典。法典编撰后,为我们国家成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可作为法典的附加部分。 五、生态法典体系内的法律分类方式 生态法典体系内的法律分类方式是任何法典编纂都需要解决的一项技术问题,它决定了法典体系内的分类能否科学,能否符合应有的逻辑规则。 在编撰的详细经过中,将存在多种分类方式。一般而言,应当将生态法典体系内的法律分为三个板块或称三个部类,一是生态综合类法律规范,二是生态利用性法律规范,三是防损害生态类法律法规。三个部类之下分为支部门法律子系统。 鉴于生态法典内部法律多层次化,种类繁多,故在构造体例上,以编、分编、章、分章、分节等文书编制术语处理法典编排构造,要将生态基本法作为首章单列。 总之,生态的立法目的艰巨,价值异常重大。在进行生态立法时,应当突显制度和体例的创新性。生态的全球一体化特征表示清楚,生态立法必将昭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国家一定会构成一部具有中华特点的生态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