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值班律师现状与问题,法学毕业论文.docx
浅谈我们国家值班律师现在状况与问题,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作为我们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有助于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有效地行使各项权利, 而且突破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但由于该项制度发展时间不长, 还存在众多尚待完善之处, 比方值班律师能否应被赋予阅卷权、在检察院能否有必要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及将来能否实行 咨询等。因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 来到达使值班律师制度更趋完善的目的。 本文关键词语:值班律师制度; 阅卷权; 检察院值班律师; 咨询; 值班律师制度从最初在河南修武县落地, 到如今在全国各地普及开来, 从最初在 刑事速裁程序 中推行, 到如今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进一步得到推广, 其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咨询的时机, 更大大的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适用时间较短, 相关制度设计尚待成熟, 因而在详细适用中始终存在着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故本文针对值班律师所存在典型性问题进行讨论来到达对值班律师更进一步的了解的目的。 一、值班律师与阅卷权 在我们国家学界当前关于值班律师的讨论中, 很多学者以为值班律师无阅卷权不了解案情, 很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故应考虑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阅卷权。笔者以为, 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需求时提供法律咨询, 类似于 急诊医生 。若赋予其辩护人的阅卷权, 不仅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职权, 而且也会增加值班律师的工作成本, 降低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 详细来讲, 其一, 从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的构成看, 判处3年有期徒刑下面刑罚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大体而言到达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左右的案件案情简单、情节稍微, 值班律师通过与执法人员或当事人沟通就可基本了解案情, 若仍通过阅卷了解, 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易混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职权。 其二、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之处在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即时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其在诉讼经过中发挥类似 急诊医生 的作用, 若值班律师每提供法律咨询之前都进行繁琐的阅卷必将增加工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而且在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阅卷提供更有质量的法律咨询的目的亦无从实现。 因而采取一种更有效率、成本更低的方式让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才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在英国, 作为一个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的国家, 其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对我们国家颇具借鉴意义。 (1) 英国的 值班律师计划 中, 为了值班律师了解案情, 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在讯问开场之前, 可通过与警方调查人员进行沟通, 来了解嫌疑人涉案的基本情况及警方所把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 以此来到达了解案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的目的。这不仅有助于值班律师高效快速的了解案情, 而且这种被动接收的方式也能更好的到达了解案情的目的。故在我们国家, 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 来到达本来想通过阅卷到达的目的, 以使其区分于辩护人。这种清楚明晰界定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职权的方式, 能够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作用:让值班律师的归值班律师, 让指定辩护人的归指定辩护人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由值班律师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外, 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出路还在于扩大强迫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 使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免费的律师辩护, 以此来更好的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的必要性 从我们国家实践看, 除了北京、内蒙古、山东淄博等少数地区在相关地方文件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之外, 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并不具有普遍性。能否有必要构成与法院值班律师、看守所值班律师并列的检察院值班律师?笔者以为有必要。 根据相关规定,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前文可知, 我们国家判处3年有期徒刑下面刑罚的案件大体而言到达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亦即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时, 辩护人发挥作用的 战场 将前移, 即由审讯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 其不在法庭上与控方唇枪舌战,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控方进行 辩诉交易 , 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建议。 由此, 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辩护人, 则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公正性怎样得到保障?根据(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时人民检察院通知的值班律师是驻看守所值班律师还是驻法院值班律师?笔者以为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 二者都不是。 其一, 看守所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监区内, 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法院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面向全体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我们国家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迫措施, 只要拘留和逮捕需要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另外三种则不需要, 即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寓居的嫌疑人及未被采取任何一种强迫措施的嫌疑人并无享受看守所值班律师服务的时机, 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前述对象通知的值班律师不是看守所值班律师。 其二,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所通知的值班律师能否是法院值班律师?若答案:肯定, 则将会导致下面问题:法院值班律师在法院提供服务和在检察院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怎样?在法院和在检察院值班时间怎样分配?抑或常驻法院值班, 前往检察院属于随传随到?在检察院的办公场所在何处?能否在检察院指定联络员?法院值班律师接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管理和指导?等等。这些问题将导致法院值班律师体系的混乱, 故亦不宜是法院值班律师。 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 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将成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 漏网之鱼 , (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强迫性规定不能充分实现。 在我们国家, 随着刑事司法领域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促进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措施的实践和发展, 现行高羁押率的状况将得到改善, 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遭到公平正义。因而, 无论值班律师定位怎样, 都有必要在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 为数量将增大的未被羁押的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触角延伸得更远。 三、值班律师的前景瞻望 咨询 在其他国家的值班律师规定中, 咨询均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列入华而不实。在英国, 设有辩护律师 中心 (DSCC) , 对于涉嫌轻罪的案件, 先由警方呼叫 中心预定咨询服务, 然后详细的值班律师联络警方, 通过 提供法律咨询而无需亲身到警察局。在加拿大, 由华而不实的刑事 咨询值班律师为被羁押的人提供24小时 咨询服务, 在提供咨询的经过中, 假如发现确实需要与法律援助律师获得联络, 刑事 咨询值班律师会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获得联络, 由后者提供上门服务。 在我们国家, 根据笔者查找的资料, 只要天津市在其地方司法文件中提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能够采取 值班的方式, 可见会见犯罪嫌疑人等以当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是当前我们国家值班律师主要的值班方式。当面提供咨询因值班律师能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沟通, 有利于值班律师 察言观色 、了解诉求、解答疑惑;但其缺乏之处在于受值班时间的限制。尽管值班律师制度从最初试点至今已有十余载, 但在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仍处于起步和初期阶段, 值班时间总体上偏少, 犯罪嫌疑人等在非值班时间的法律咨询需求无法实现。 咨询则能够突破值班时间的限制。在前述值班律师制度趋于成熟和健全的英国和加拿大, 两国均有提供 咨询的方式, 该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方便快速、节约成本。因而, 对于不需要值班律师会见后当面提供法律咨询的案件, 我们国家能够借鉴英国和加拿大的做法, 由值班律师通过 向需要法律咨询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服务, 既能节省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 符合我们国家国情;又能实现与国际接轨, 推动我们国家法治的进步。 详细来讲, 能够借助我们国家现有的 12348 法律服务专用 平台作为值班律师值班的一种方式。 12348 法律服务专用 在我们国家已有一定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认可度, 利用此资源助力值班律师提供 法律咨询不失为一种经济的、具有我们国家特色的方式方法。 当然, 哪些案件不需要值班律师会见后当面提供法律咨询? 咨询和当面咨询的值班方式谁主谁辅? 咨询可能存在哪些缺乏以及怎样克制?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国家在将来的制度构建和技术设计上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但毋庸置疑, 法律咨询、 值班是我们国家值班律师制度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法学杂志, 2021.04.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1. 3董红民, 麻伟静.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证探析J.中国司法, 2021.10. 4陈文聪.值班律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律师,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