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利益与救济的问题探讨,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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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利益与救济的问题探讨,婚姻法论文.docx
新婚姻法利益与救济的问题探讨,婚姻法论文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婚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都发生了宏大的变化, 在这里时代背景下, (婚姻法经过了屡次的修订与改革, 但在新婚姻法框架下, 由于传统的利益无法遭到保障, 社会争议较大。本文讨论新婚姻法的利益与救济, 并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方面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婚姻观念; 新婚姻法; 利益; 救济; 在20世纪50年代, 我们国家公布了第一部(婚姻法, 用以规范当下婚姻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进与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爱情观念、婚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已经逐步发生了变化, 1980年, 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之后进入21世纪, 我们国家经济高速发展, 家庭、婚姻、情感各方面需求随之增加, 问题凸显, 多种外界环境因素推动(婚姻法进一步改革。在这里背景下, 新婚姻法应运而生, 但改革后的很多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引发争议。因而, 本文对新婚姻法利益与救济的问题进行讨论, 以期对现实起到参考作用。 一、婚姻利益与救济概述 一 婚姻的定义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共同意愿下, 构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而且婚姻之上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婚姻是一种事实, 但婚姻的结成与解除都需要走法律程序, 由于是一种法律行为, (婚姻法作为婚姻相关所有法律法规的集成, 是调整我们国家婚姻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 新婚姻法引起广泛讨论也是由于其与很多传统婚姻观念相左, 突破了原有的桎梏。新婚姻法的出台对相对复杂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帮助婚姻构成正常化、道德化发展态势, 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健康, 具体表现出法制社会公平性。 二 利益 婚姻利益是指婚姻主体在产生婚姻关系之时及后续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关联利益的总和。男女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也会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例如孩子的监护权、财产分割权等。因而, 在婚姻关系中, 利益存在于两个阶段, 其一是婚姻结束时, 主要产生的信赖利益, 以及双方基于原有的婚姻关系, 在夫妻离婚后, 一方经济困难而寻求救济的权利及义务。婚姻权利及义务本质上有着选择及主张自由的意味, 但深层含义中, 权利包含了利益, 是在利益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强迫法律保障力。 婚姻利益遭受损害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 其一, 人格权利遭受有形或无形损害。有形的损害主要是个人物质性的利益遭到损毁, 而无形的损害是指当事人的精神、人格等遭到威胁。其二, 精神利益受损害, 例如给受害人造成负面情绪等。其三, 身份利益。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遭受第三者插足的情形, 表示清楚正常的身份权利被剥夺, 其四, 财产权利,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遭遇华而不实一方或第三人擅自处置, 而使受害人蒙受损失的情形。 三 救济 法律所指的救济, 是指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的时候, 按照法律有权申请救济。在现实应用中, 主要应用于离婚场景之中, 是指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依托法律渠道合法维护本身权益, 像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寻求帮助与补偿申请, 或者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等。在这里基础之上,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遭到对方的家庭施暴、虐待之后, 均能够寻求相应的救济。 二、新婚姻法框架内利益变化 一 减少与相关民法的冲突 在以往的(物权法及(合同法中, 均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按揭贷款的相关条款。而在新婚姻法的框架下, 明确条款解释在婚前, 一方支付了首付款, 而且房子登记在其名下, 双方后续共同还贷, 如出现离婚情况, 协商不成, 法院会保卫交付首付的一方, 这与未改革前的婚姻法相比, 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改善, 因其维护了物权所有者的切实利益, 首先在财产分割时优先考虑双方意愿, 当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侧重保卫不动产所有人的利益。 二 逐步扩大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卫力度 新婚姻法重新调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 更多的考虑保卫双方中一方的财产利益。例如, 双方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益仍然归一方所有,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不动产仍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不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三 物权处分所有人意愿 在新婚姻法中规定, 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不动产赠与视为华而不实一方财产, 固然这与传统的家庭观念有所相悖, 但考虑到物权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需要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当下社会中的普遍情况为婚姻一方父母耗尽一生继续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主要意图是赠与子女的一方, 假如婚姻状况出现危机, 赠与的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由于价值过高, 因而, 赠与的房产应当遵循赠与人的意愿, 也就是物权所有者的意思自治。 四 民事交易第三方利益应合理优先保卫 在新婚姻法中看出对第三方利益的保卫力度加大, 例如假如第三人在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手中购得不动产, 手续齐全, 交易有效, 假如另一方由于某些原因请求追回, 法院不予以支持, 这与之前的相关法律原则相一致, 但同时加大了夫妻之间的财产风险, 这也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主要原因。 五 加大对婚内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的保卫 在以往的社会实践中, 往往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这会导致某一方为了加大本身分割利益, 在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案件在离婚场景下发生的概率较高, 新婚姻法的出台, 弥补了此项空白。 三、当前婚姻利益保卫中所碰到的问题 一 缺乏原则性规定 为了维护婚姻双方的利益及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的财产分割上应当设定一个明确的原则宗旨, 建立一个清楚明晰的评判标准, 这也是婚姻法的设立宗旨。婚姻之中的利益关系不但包括了双方主体的财产知情权以及对第三方非法侵权的救济, 也涵盖了家庭生活的开销和其它事宜。固然我们国家的婚姻法经过了屡次修订和改革, 但对于原则性的规定上还有缺乏之处, 因而, 需要考虑婚姻共同财产的特性, 折中去考虑。 二 婚内财产利益的保卫力度不够 在新婚姻法中, 我们能够看到法律更偏向于好心第三人利益的保卫, 但同时也有可能损害了婚内财产的利益。讲明法律限制约定财产的公式程序还较为空白, 对婚姻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备案, 能够加强对第三人的约束力。除此之外, 需要建立非常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即相对于普通的财产而言的, 在日常生活中, 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管理家事, 进行财产管理,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变卖不动产, 或者对共有财产进行挥霍或者进行恶性转移等, 因而有必要效仿外国关于婚姻家庭的一些法律条款约定, 建立非常财产制度, 在特殊的场合下, 撤销共同财产, 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婚姻救济的相关策略 一 建立婚姻利益基本原则 在立法逐步完善的同时加强司法实践的进步,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的不断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长时间探寻求索, 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 对我们国家传统的婚姻观念进行变革恰逢其时。详细包括, 保障交易有效及安全, 尊重物权所有人意思自治, 维护双方的财产权益等。 二 制定财产公示制度 新婚姻法明确对财产制度进行约定, 但配套的公示制度当前处于尚不健全阶段, 应当加快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制度建设进程, 防止婚姻关系一方因个人私利, 损害夫妻共同利益, 做出违法乱纪行为。 三 建立非常财产制度 建议在夫妻一方宣告破产或不依法支付必要的家庭生活费用的情况下, 设立非常财产制度, 在这里项制度启动之后, 可由婚姻一方申请, 对法律状态进行撤销或冻结, 直至对方开场执行这项制度。这种制度有效的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 维护双方利益。 五、结束语 新婚姻法固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但其通过维护交易效率及保卫婚前个人财产, 婚内双方财产等, 保卫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现代, 我们国家群众的婚姻财产观念均发生了宏大的变化, 因而, (婚姻法的制定应当顺应时代的变化不断变革, 确保婚姻利益得到合法保障, 婚姻救济正常施行, 保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陈春亮。对我们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考虑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21 s1 . 2杨晓婧。浅谈我们国家离婚救济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21 4 . 3黄银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 2021, 24 4 :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