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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践困惑的案例展示,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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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践困惑的案例展示,法律硕士论文.docx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践困惑的案例展示,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践困惑的案例展示【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 引 言 2020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场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在于设立了完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华而不实。近年来,随着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相继浮出水面,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非法证据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从事刑事审讯工作的短短几年时间里,笔者就曾经屡次碰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线索、证据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一些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也随之出如今了办案法官的面前,这构成了笔者撰写本文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该文旨在分析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诸如其价值选择、内涵与范围及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进而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期冀对法院将来的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意义。 本文的写作参考了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张建伟着(证据法要义、丹尼尔J凯普罗、吴宏耀着(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着(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等法学书籍及着名专家学者的期刊文章中关于非法证据的相关研究成果,在阅读的经过中笔者受益匪浅并获得了众多启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方面的真实案例纳入华而不实,并作为文章的脉络与线索,最终通过比拟研究、文献综述及实践检讨等多种方式方法得出自个的观点。 本文首先将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证据的案例予以展示并提出有关问题,在总结我们国家非法证据规则创立经过的基础上提炼出我们国家应当遵循的价值选择,紧接着笔者以价值选择为指导专门阐述非法证据的内涵、范围及相关程序问题,最终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予以解答。文章的结尾,笔者对域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比拟和介绍,最终提出对我们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若干建议。 一、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践困惑的案例展示 在笔者介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等多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十余项罪名。被告人王某,系吉林市龙潭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18 年 10月 15 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 年 11 月 23 日被逮捕。因查明其人大代表身份,故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将其释放。2018 年 11 月 25 日,经龙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对王某依法采取强迫措施,遂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8 年 11 月 26 日撤销逮捕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2 日将其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非法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线索及证据:1、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及辩护人会见笔录:王某称其在吉林省看守所、磐石市看守所遭受刑讯逼供。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王某被在辽源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刑讯逼供后其见到王某的伤情。3、证人杨某乙当庭作证,证实其受王某之托将王某遭受刑讯逼供构成的血衣带出看守所的经过。4、证人杨某乙带出看守所的王某的体恤、线裤、夹克衫,辩护人称王某遭受刑讯逼供后血液溅到上述衣物上,上述衣物被杨某带出看守所呈交辩护人,同时要求对上述衣物进行司法鉴定。5、王某当庭向法庭展示其双手手腕及牙齿伤情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6、吉市公函字2018第 32 号(关于拟对王某采取强迫措施的函、吉龙人大发2018第 28 号(关于吉林市 关于拟对王某采取强迫措施的函 的复函,证实王某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被逮捕。因查明其人大代表身份,故于 2018 年 11 月25 日将其释放。 辩护人在提交上述线索、证据后同时提交了要求排除的证据目录。针对证据合法性问题,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辩方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2、王某在羁押之初系人大代表,有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的权利,公安机关未向龙潭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即对王某逮捕并展开讯问,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获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3、某些被告人供述笔录中无侦查人员签字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4、要求法庭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即对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能否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否则不应进行犯罪事实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本案中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1、吉林市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讲明 2 份,用以证实该单位侦查人员在磐石市看守所、辽源市看守所对王某审讯期间,依法进行讯问,没有刑讯逼供等情形出现。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曾被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同一监室,王生活能够自理,但一只胳膊不舒适。3、农安县健康检查笔录,载明王某当前身体状况一般,本人自述无其他疾病,从吉林市看守所解回未发现外伤。4、磐石市在押人员体检专用表、疾病治疗记录载明白细胞偏高。5、吉林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2 份,载明一般情况均可。 公诉机关对于证据情况发表的意见大致为:王某在磐石、农安、吉林看守所羁押期间均有健康检查,能够证实王某身体状况一般,没有刑讯逼供后的外伤,侦查机关相关侦查人员也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签字,讲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法庭合议后,没有立即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庭审继续进行至犯罪事实调查阶段,但是公诉机关表示不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法院制作的2020吉船刑初字第 95 号判决书中关于非法证据问题这样写道: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问题,鉴于公诉机关已明确表示不将王某供述作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故事实上已将王某供述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非法证据的范围 2、公安机关未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即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逮捕后获得的供述能否属于 非法证据 ?3、某些被告人笔录中缺少侦查人员签字,这些笔录能否属于 非法证据 ?4、可否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5、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当怎样分配?证明标准应当怎样理解,本案的证明标准能否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6、非法证据的调查结论应当何时颁布?辩护人要求不颁布调查结果之前不能继续后续的庭审有无道理?7、公诉机关举证阶段没有出示被告人王某的任何一份供述,法院对此认定为 事实上已将王某供述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 能否妥当? 以上是本案也是大多牵涉非法证据案件经常碰到的问题,本文将通对非法证据的价值选择、范围、内涵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进行理论上的讨论进而分析实践中的疑难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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