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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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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范本.docx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为我整理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施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确实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获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下面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别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别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施行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实;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实;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实;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能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下面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完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施行进行全经过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能够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经过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施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能够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能够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誉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誉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面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面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下面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下面的罚款: 一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面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毁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毁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时机,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奉献。对有突出奉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 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给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奉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三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背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查。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五条 全单位员工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 2.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认真负责,服从指挥和调动; 4.爱护公共财产,保守公司的机密; 5.努力学习和把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职责范围 在公司经理领导下,积极介入经营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工作,详细职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各项资金收入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的标准。 2.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项会计报表。 3.按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工作,遵守支票使用规定及银行结算纪律,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协助领导制定有关财产管理,经济核算,费用开支等详细办法,并监督各部门实行。 5.妥善保存会计档案资料,接受财税机关和本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6.每月为公司经理提供全公司的财务情况,为公司搞活经济增加经济效益做好参谋部的作用。 7.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经理岗位责任制 1.财务部经理是会计主管,负责协调、研究、布置和检查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税务部门方面的工作,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络与合作。 3.对公司的记帐考凭证进行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4.负责控制本公司使用的发票,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严格根据使用范围开发票,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做好发票检查工作。 5.安排和检查落实各项会计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登记总分类帐,做好总帐与分类张的对帐工作;需要作内部转帐的经济事项,编制转帐记帐凭证。 7.编制各期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编制内部报表,向本公司领导提供必需的财务资料。 8.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归档制度 第十八条 需归档的工程咨询文件是咨询工作的经过中构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委托工作内容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成果文件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工程量清单、钢筋量表、工程标底、工程预算书、造价经过控制各阶段文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全经过项目管理各阶段文件等)及电子版; 2、工程量计算底稿类(要求分专业装订成册); 3、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要招标代理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并要求每类文件编写资料目录。 1、代理招标资料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资料、中标方的投标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归档的时间 一、委托方所委托的咨询工作全部结束或其中一项工作完成后3日内整理归档。 二、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二十条 归档责任 一、委托工作内容既有招标代理又有造价咨询工作时,归档工作由造价咨询部负责此工程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所含招标代理资料由招标代理部经理配合提供; 二、委托工作内容只要招标代理时,归档工作由招标代理部经理全面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归档编号 一、根据详细工程存档资料的种类、数量进行归档编号; 二、档案编号由合同号和序列号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存档 档案资料整理完好后,交档案管理室负责人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招聘 (一)聘用原则 本公司征聘员工本着“任人为贤,唯才是用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基本原则。视其对某职位能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的业务常识及要求态度为考核的准侧。 (二)聘用期限 1、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15年,由聘用人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人情况确定。 2、岗位聘用期限应低于或等于本人劳动合同期限。 4、健康检查 复试合格并确定录用者。 第二十四条 录用与入职 (一)经公司同意聘用的人员,按公司录用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和规定内容,前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应聘者应按行政部指定时间报到上班。 (二)新员工入职一律要求做健康检查,主要了解其身体状况能否能胜任工作要求。体检一般由市级以上医院进行。 (三)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的员工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常识、财务常识、建筑工程常识等。 (四)行政部负责向新员工介绍公司的规模、架构、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带领新员工熟悉公司环境,介绍其与公司各位同事认识。 (五)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后,根据工作表现决定能否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优异者经部门负责人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获提早转正。 (六)如若部门负责人以为有必要,个别员工的试用期可酌情延长。 (七)员工试用期间,工作不满六日提出辞职者,不予计算薪资。 第二十五条 转正 (一)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在第一个月或第二个月时,根据评核情况,由行政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表现填写员工评核表、后交行政部、总经理办公室逐级报批,决定其能否正式录用。 (二)如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由其部门负责人提出,经逐级评核报批,可提早转正。 (三)正式录用后的员工,证件齐备者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合同标准文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能够约定补充合同条款或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离任 (一)离任 员工若要求离任,应提早一个月以书面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离任。若没有能提早一个月提出申请,则需向公司交付一个月工资代替。于试用期内,通知期为十五天或以十五天工资代替。 (二)辞退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违例、工作渎职或不适应本公司企业文化者,公司有权 辞退;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辞退人员。 (三)开除 员工严重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渎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成心泄漏公司机密造成较大影响者;拉帮结派,不务正业,蓄意制造不良情绪者;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公司可对其予以开除,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将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视情节追查其法律责任或保留对其追查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裁员 倘因公司业务条件或经营方针变化而产生多余的员工,又没有能安排其他工作者,公司将提早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质量目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质量目的: a)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到达98%以上 b)合同按期交付率到达98%以上 c)顾客满意度到达97%以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部质量目的: d)项目一次交验合格率到达99%以上 e)合同按期交付率到达99%以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保密事项包括:标明密级的机密文件;咨询经过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和设备材料价格;咨询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结算书、电子文档等资料;各类咨询成果文件;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保存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口径对外。文件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销毁时要有专人负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私下复制或携带外出。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咨询资料,不得借阅与所承当咨询任务无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员不得向其他咨询人员询问与所承当任务无关的内容、结果。 第三十五条 调离或离开公司的人员对其在公司期间接触的属本公司规定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该严格保守机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经理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发现窃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报告情况,不得延误。 第八章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职责分工,按总公司的责任制度管理。 第九章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1.分公司公司的公章、总负责人的私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会计的私章、出纳的私章:分别由会计、出纳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在发放单上签字或当面指示,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需必须按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印信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必须认真审核用信誉章手续能否完备.若手续不全,用印、用信领导批准不符或与政策相违犯,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实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四十四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渎职、过失、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办。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拟订本公司财务管理的详细要求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二)本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公司设立财务室,负责办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合理组织收入,节约经费,正确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门和税收机关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依法纳税,并向省造价协会及时交纳会费。 (四)本公司在财务审批权限上,原则上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并采取受权方式,审批业务经营经过中的一般开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认真把好“财务关,防止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收入管理 (一)本公司承办的各项业务,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的统一收据或发票。 (二)一切业务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存入开户银行,并按收入科目分类,如实全额反映,必要时,分业务项目作好辅助记录。并接受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支出管理 (一)本公司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本着“节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开支审批权限。 (二)固定资产,参照企业的划分标准执行,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同时,并设立实物卡片,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建立低耗品辅助登记簿进行管理,实行分次摊销、领用签收和报废注销制度,防止丢失和移作他用。 (四)职龄人员的劳动工资和外聘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按本所劳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五)本公司的业务支出,根据国家和本公司制定的开支标准,以及实际需要,在年度财务计划总支出的控制内,凭合法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六)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根据行业规定,提取职业风险金和会费。 四、财务审批权限 (一)购建房屋及建筑物,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必要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定。 (二)购置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具,一次性开支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不含本数),由总经理审批;一次性开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提出意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购置单价在2000元下面的低耗品,由总经理审批或受权副总经理审批。 (四)非正常性的特殊开支,必须讲明情况和缘由,由总经理审批。 (五)一切财务报销凭证,除经办人、证实人、复核人签字外,必须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六)凡暂支现金和领用支票都必须填写暂支单,经总经理签字。 五、其他管理事项 (一)财务室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本公司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 (二)为加强财会工作,财务室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钱账分管和支票印鉴分管,加强内部牵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三)财务室必须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本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开支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财务室必须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并进行科学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按时立卷归档。 (五)财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妥善办理睬计工作交接手续,并由总经理监交,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资料的完好性。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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