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各部门运行模式设计,会计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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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各部门运行模式设计,会计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各部门运行形式设计【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第10部分】 第 4 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构建 借鉴上一章已有的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形式,本章将针对我们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的特点、应用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构建一个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该体系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构成一个包括构建原则、整体框架、各部门运作形式、风险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 4.1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构建原则 1系统性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是一个系统,其必然是一个相互联络的整体,因而,在设计时必须从全局出发,从整个体系的协调来确定最佳方案。我们能够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个流程逐步分析,逐一设计各环节,在系统性协调的原则下,构建一个完好的、能够有效运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 2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牵涉方特别广泛,大到国家、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小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本身、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个人等都牵涉华而不实,所以其运行体系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去构建。在宏观方面,需要国家和机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维持正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秩序,保卫各方权益,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开展。 在微观方面,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个人均需要采取详细的措施,解决当前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顺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3慎重性原则 宁可估计可能的损失,不可估计可能的收益 是慎重性原则的坚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们国家仍属于新生事物,其开展与推广要遵循慎重性原则,循序渐进展开。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都具有较高风险,且风险不易控制。在获得初步成果后,需要逐步推进,不可贸然大规模推进,以避免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本身等带来宏大损失。 4.2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整体框架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是以融资为终极目的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以细致完好的构造设计来予以保证。结合上一章对于国内外当前流行的运作形式的经历体验借鉴,总结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运作流程如上图 4.1所示,即待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聘请知名度较高、资质良好的信誉评级机构对企业本身信誉状况进行内部信誉评级,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信誉级别;再由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出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包括现值和将来价值,由律师事务所评估出质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出质知识产权的登记状况、法律保卫期限、所有权归属情况、该产权能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和权利的有效性等;融资企业向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主管机构递交知识产权融资申请,由专门的机构评定、挑选出合格的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此时,融资企业需将知识产权出质给专业担保机构本文的担保机构建议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承当,即与商业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担保机构通过考察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情况,合格后为其提供担保,与贷款银行确定拟贷款的金额及期限;担保机构在贷款人到期无法归还贷款时,代为归还;银行在所有工作准备完成后,方可对企业发放贷款。 从上述的一般运作流程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的特点以及存在问题能够看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过牵涉多方介入者,而且各方之间要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才能够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序顺利展开。纵观整个经过,各介入者所需要面临的共同困扰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因而,其风险控制成为整个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败,由于一旦价值评估错误,不仅会使各介入方面临各种风险,也会使公众对知识产权评估失去自信心。因而,笔者首先设计了各主要部门详细运作形式,然后就风险控制机制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做重点陈述。详细如此图 4.2. 4.3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各主要部门运行形式设计 4.3.1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担保机构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担保机构主要是指以国家、省、市三级政策性信誉担保机构为主体,以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对象由于绝大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都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因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里服务对象范围内的互助和商业担保机构作为补充,根据国家信誉担保机构以省级信誉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省级信誉担保机构以市级信誉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市级信誉担保机构以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的 一体两翼三层 为基本构造,并从事专业授信担保业务的机构。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这个体系中各部门协调运作的核心,因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较为丰富的领域和地区鼓励成立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充分发挥其国家担保职能,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过中的风险。 1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采取的运作形式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由和专业担保公司共同组建,由和地方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可以以吸收部分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参加并以适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给予其鼓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其本质上是由出资,专业担保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并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公司,其优势在于充分发挥的引导作用,并鼓励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的构成。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为主,并提供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各项服务。 其基本运作形式为: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首先聘请专业的信誉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信誉状况进行内部信誉评级,假如信誉评级达标,企业便可同时向银行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然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进行审查,指定资质良好、具有权威性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经审查合格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担保费的比率一般为贷款总额的1.2%4%,并将企业推荐给贷款银行,然后由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向银行存入担保金,银行经审查以为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后发放贷款,同时,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态数据库,一方面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并统一颁布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上,避免发生侵权、重复质押等问题;另一方面,将获取贷款后的企业每期最新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填入数据库供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用。另外,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还应注意,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过中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尽量避免行政干涉造成的担保申请标准降低情况的出现。 2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分析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商业银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担保,企业在贷款到期无法偿本付息时,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根据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先行归还银行的贷款,然后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置企业出质的知识产权来弥补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而遭受的损失。这样,银行所承当的风险甚小,与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相比拟似乎能够忽略,但是从现行规定来看,担保费率必须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收益与风险比例严重失调。 所以笔者在本文的设计中要求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再秉承传统承当 95%99%的担保比例,而仅承当 75%的担保额,银行承当 25%,这样,银行将会承当相对较大的风险,有利于避免银行降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的审查标准、放松监管。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信誉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华而不实,信誉评级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过中就承当了出具一份真实高质量信誉评级报告的重任,其出具的信誉评级报告是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的根据。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否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根本根据是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价值状态的评估。在企业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出现问题,无法归还贷款时,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和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一起承当责任,补偿部分贷款并承当因评估渎职所造成的罚款。 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一方面要推动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为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登记查询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提供平台。因而,知识产权局能够有效保证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发挥作用。 4.3.2 商业银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体系资金的支持,在我们国家,实际上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体地位。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经过中随时都面临各种风险、且由于其高科技含量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而,仍然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群设立在那些处于成长期已经运营 5 年左右,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规定出质知识产权应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具有宏大竞争力,且已经本质进入施行阶段 3 年以上,由于这样的企业更容易实现知识资本市场化,获取巨额利润归还贷款。 商业银行在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时,要设立严格的授信制度,参照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处于不同信誉级别的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和知识产权价值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并予以小企业总资产 5000 万元下面,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3000 万元下面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总资产 5000 万元5亿元,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30001 亿元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0 万,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总资产 5 亿元以上,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1 亿以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 亿元;并且规定以上贷款额度最高均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 35%. 4.3.3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提到的信誉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是为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与银行决策提供基本信息的。 企业要向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付出一定的费用。通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贷款利息与担保费用、信誉评级费、律师费和评估费加总到达贷款总额的 1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15%.为了降低这高额的贷款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相关机构能够采取对介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这项业务的各机构获得的收入减免部分税额或者补贴中介费等方式,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成本。 4.3.4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在这一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协调组织、各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联手合作打造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还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网络平台。另外,知识产权局还要负责组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及更新,以实现知识产权全国统一网络化管理,便于有关部门查询贷款企业的知识产权状态,防止重复质押或者权利纠纷等问题。 另外,知识产权局还担当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重任,以便于对到期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详细讲来,能够建立一个联合各地方性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平台等的统一平台,收集交易信息,以降低异地交易成本。这样能够扩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模,从客观上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流通性,提高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