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面预算和绩效考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建筑经济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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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面预算和绩效考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建筑经济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三章 4.1 - 4.4 4.5 - 4.12 对全面预算和绩效考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第五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4.5 合同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5.1 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脉络,贯穿整个施工项目的始终,合同的签订对该项目各个经济事项的发展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现行建筑业合同管理方式是建立在营业税的思维下,缺少对增值税环节的考虑。合同范本中对相关材料设备的价格未做价税分离处理,对发票的要求、供给商纳税人身份的要求也不够明确。但建筑业实行 营改增 之后,合同交易对象、计税方式以及后续管理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愈加规范合理。 因而,建筑业 营改增 以后,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要对受影响的各个环节进行预先的评估,以便在会谈和签订和合同的环节,明确相关事物,以防由于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纠纷。 4.5.2 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梳理 老合同 ,补充完善相关合同条款。根据当前了解的政策,建筑业 营改增 以后对未执行完的合同执行 老合同、老办法 政策。因而,在 营改增 的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的各工程项目部开展合同工作量及计量、开票、物资供给等梳理工作,结合公司管理和项目施工等实际情况,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慎重选择过渡政策,协商确认报价调整工作。 其次,加强合同管理。现前阶段,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都是由在各个地方成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进行现场管理的,一般都是以项目部或指挥部的名义直接与供给商签订合同。但是, 营改增 以后,工程项目部没有纳税资格,因此以其名义获得的发票是无法抵扣的,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以法人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才能够顺利的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这就要求建筑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实现法人直接管项目。 最后,完善合同范本。建筑企业的合同范本中要增加供给商、分包商的身份辨别条款。明确供给商、分包商的资质具备情况,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进一步确认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类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明确发票的提供时间以及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6 对劳务分包形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6.1 对劳务分包形式的影响。 通过对R企业税负增加原因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劳务费用的增值税无法获得或不能够充分抵扣是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 26.42%的直接人工抵扣率仅为0.11%,因而,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比例,对于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和个人分包四种形式: 1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适用 11%的税率, 营改增 以后,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是,当前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辅助材料、设备租赁等,这部分假如建筑企业自行采购能够获得 17%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如进行专业分包只能获得 11%的进项税。 2对于劳务分包而言,由于缺乏正规并且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公司,难以全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劳务派遣形式,固然能够简化管理程序,降低风险和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仅仅是一种补充的形式,对其所使用的岗位和数量都有一定的限制,只能用在临时辅助性岗位且其使用数量不能超过 10%,还要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其劳动报酬,这一部分费用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 4个人分包形式中劳务人员工资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的施工成本,没有进项税抵扣。 4.6.2 企业应对措施。 营改增 后,建筑企业要规范劳务分包形式,尽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大专业分包份额,合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尽量减少个人分包形式。 1梳理劳务分包商,建立完善的劳务分包准入制度。对现有劳务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制定完善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以便 营改增 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又降低违背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风险。 2企业在签订劳务合同进行价格会谈的经过中,应考虑到专业分包合同中企业不易掌控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因素,以此作为降低分包价款的根据,弥补进项税抵扣降低带来的损失。 3机械化作业一方面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企业还能够获得 17%的租赁发票进行抵扣。因而, 营改增 后,建筑企业应减少施工生产中劳务分包程度,提高企业本身机械化水平。 4优化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方式,取消个人分包形式。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有用工数量、薪酬数额等方面的限制,建筑企业应严格根据规定执行,避免违规风险。对于个人分包形式,由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予以取消。 通过采取上述几项措施,能够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降低企业风险,提高机械化水平,使得企业的用工形式愈加符合规范,同时,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4.7 对建筑工程变更索赔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7.1 对建筑工程变更索赔的影响。 在项目施行经过中,经常会由于业主的新要求和施工中的新情况发生变更索赔以及在原有合同基础上追加新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时间及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营改增 后签订的变更索赔或者追加合同,能否能被界定为 老合同 继续缴纳营业税还有待明确。假如被界定为新合同,适用增值税相关规定,则存在工程主体基本完工,面临仅有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征迁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等也是经常变更的项目之一,这些临时用地补偿和拆迁费用在验工计价时构成企业的收入,而实际上,这部分款项一般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比例也仅为 3%,而建筑企业需要缴纳 11%的销项税,之间的差额就构成了企业的负担。 4.7.2 企业应对措施。 一方面,建筑企业在 营改增 以前应尽可能布置变更索赔工作积极补签合同,尽可能完成在营业税税制下,降低税负,尽早足额缴纳营业税,但这又会面临企业资金压力过大的问题,针对这一点,企业能够争取政策诉求,申请分期缴纳税款,进而缓解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对于拆迁补偿费等要根据性质不同分别情况处理,假如属于土地补偿金及其他支付给拆迁户的赔偿等,由于这部分赔偿一般无法获得合规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企业应尽量从总包合同中把这部分费用剔除,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假如属于电力、通信线路改迁等需由第三方协助完成的工作,企业能够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仅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 对研发形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8.1 对研发形式的影响。 当前,该企业的研发形式主要有:自主、委托和合作研发。大部分由集团公司科技研发部门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科委报备立项,并成立科研小组、配备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根据研发课题分别下发到存在相关业务的子公司公司项目部进行现场研发。少部分研发由子公司单独申报立项。 4.8.2 企业应对措施。 一是选择适当研发形式进行合理避税。可根据研发项目的成本构成要素,分析各类成本可抵扣进项税比例,分析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三种形式对成本及进项税额的影响,选取最适宜的研发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二是自主研发要统筹研发成本列支。在研发费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成本构造比重,考虑从更新设备、运用新技术等着手,加大能够获得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原材料的投入,适当降低不能抵扣的人工费用等。 三是委托研发要在委托研发合同中约定涉税条款,在合同中约定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内容、研发进度、付款进度、开具发票时间等。 4.9 对全面预算和绩效考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9.1 对全面预算和绩效考核的影响。 在当前营业税制下,税收获本是营业税加上附加税费。 营改增 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构成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成本,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将遭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全面预算管理的指标分解、监控体系和执行考核等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悬殊会造成各施工项目部的税负水平不同。 4.9.2 企业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预算及考核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增值税对各类指标的影响,重新分析下达预算指标。增值税税负不仅反映一个企业的税负水平,更能看出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因而,要将增值税税负水平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将增值税管理目的分解到各级单位,通过各个层次的有效管控,尤其是一线项目部的税收筹划,最终到达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4.10 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10.1 对投资项目的影响。 当前,该建筑企业主要有 BT、BOT、EPC 三种投资形式。BT 项目是由建筑企业对项目进行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约定的总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一种融资建设形式;BOT 项目是指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一定时期的运营,然后无偿移交给业主的一种运作方式。EPC 是指企业根据和业主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建设的全经过进行总承包的运作方式。一般都是由建筑企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当前来讲,投资项目成立后,会与地方签署税收优惠协议,会对建设期和运营期若干年内在地方缴纳的包括代扣代缴各种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在不同时点纳税会对企业税负造成影响;投资建设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含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土源费等垫付费用都是统一签订在总合同中,这部分费用没有进项税额,将大大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对于常见的高速公路 BOT 项目,在建设期结束后将公路收费权记入 无形资产 核算,并在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经营养护等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并不属于建筑企业,到期移交时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也不需要纳税增值税;EPC 项目增加了工程设计环节,但设计收入和建筑业收入的增值税率不同,假如签订一个总合同会造成了整个 EPC 项目税负的增加。 4.10.2 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针对不同区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在投资前选择不同时间和地点进行投资,投资后选择恰当的时点进行纳税,充分利用各地税务政策,以便获得更多税收返还。 其次,要解决投资建设合同中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代垫费用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的问题。建筑业 营改增 正式施行以后,应该将上述代垫费用从施工合同中剥离出来,或针对上述费用与业主单独签订协议。假如将这些费用列入施工合同,要向业主申请税费补偿。 再次,BOT 项目应关注移交期的涉税事项。由于向业主移交后项目公司可能会注销,因而项目公司要注意在经营后期避免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留抵税额的浪费。 最后,企业应关注 EPC 项目设计收入税率不同的问题。由于设计收入和建筑业收入的增值税率不同,总包方在 EPC 项目合同会谈时,应该把设计费从总承包合同中分离出来,和业主单独约定,按 6%的税率单独开票给业主,避免把整个项目的所有环节打包根据建筑业的高税率来开具发票。 4.11 对发票管理及风险防控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4.11.1 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 后,增值税这种 以票抵税 的政策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假如企业所开具或获得的发票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要求,就会造成发票无法抵扣的情况,给企业造成负担。部分建筑企业可能存在劳务分包商挂靠施工的情况,但是详细结算时,结算资金都是直接支付给该劳务分包商,发票由其挂靠的单位开具,构成劳务合同签订方、劳务合同施工方、劳务结算方三方不一致,导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效,并有接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施工地点分散,发票保管和传递都不方便,加之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保管和认证等都由严格的规定,发票管理不善就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而加强票据管理对防备企业的涉税风险至关重要。企业需要从发票的开具、领取、保管等各个方面及时做出调整,采取相应的措施。 4.11.2 企业应对措施。 1企业在增值税专营发票的开具和获得方面,应注意发票的形式。营业税的税制下,发票是由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营改增 以后,发票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开,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具。我们知道增值税发票对于格式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的相关的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发票开具的详细要求,避免出现内容不全、不符、票面字迹不清、缺少盖章等问题。假如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格式上的要求,就会造成无法抵扣的问题。因而,企业应在 营改增 正式施行之前,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把握增值税相关知识以及发票的填写规范。 2把握好开具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点。在营业税的政策下,纳税义务的时点为获得业主验工计价单、开具发票或者收取工程款任意一项发生的时间。 营改增 以后,企业要把握好相关政策,控制好纳税时间,企业假如提早开具发票,就需要提早缴纳税款,造成企业资金的占用,而假如滞后,晚于纳税时间点交税,企业就必需要缴纳滞后纳税的罚款。 3企业开具和获得增值税发票应注意 三流一致 的问题。 营改增 后,企业在开具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票面内容与经济事项的内容能否相符,保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 三流一致 ,避免虚开发票,给企业造成损失。 4企业应制定科学的发票传递流程。我们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特别严格,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妥善进行保管,防止丢失和损毁,同时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必须在开票之日起 180 天内完成认证,并在次月予以申报抵扣。因而,企业要关注发票开具的时间,制定科学的发票传递流程,尽量缩短发票在单位内部传递的时间,及时认证,避免超出规定期限,给企业造成损失。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具有特别严格的要求,而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就是所获得的进项税不能充分抵扣,因而,对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和获得都要严格的进行管理,防止出现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合规而不能抵扣。 4.12 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4.12.1 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 以前,企业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由建设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对于企业现金流不会产生影响, 营改增 以后,直接由建筑企业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缴纳增值税,不再由施工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然而,当前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不够规范,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以后并不是立即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企业,而是经常会拖欠验工计价款项。同时,验工计价单中往往还要扣除 5%至 20%的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部分金额要等到工程结束,验收获功以后才能支付,而建筑企业必须根据当期确认的收入扣除进项税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讲,企业在还没有收到收入款的情况下,就要先缴纳增值税,这必然会加大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造成资金紧张。 4.12.2 企业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加强企业资金集中度和资金支付能力,缓解 营改增 以后的资金压力。一方面,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列明工程款付款时限,并增加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惩罚力度,保证资金及时流入。另一方面,假如建筑企业施行在工程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位汇总清算的形式,建筑企业法人单位要统筹各工程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的开具和进项税获得的时间,加强法人内部资金的调控力度,增加资金集中度,将税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既要避免提早纳税,也要防止资金短缺,不能按时交税而被处理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