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体育管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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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体育管理学论文【题目】 【第一章】校园体育运动安全的法律构建前言 【第二章】 【3.1】 【3.2】 【3.3】 【3.4】 【3.5 3.6】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1. 前言 1.1 选题根据 1.1.1 与日俱增的学校运动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严重制约了学校体育的发展 最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学生在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事故处理中,由于在责任认定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根据,使得大部分的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最后大多都要求学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毕竟是公益机构,赔偿能力有限,导致学校赔不起,家长不满意。最后闹到法院,多是追查学校或老师责任。因而,对于一些能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和意志品质但存在风险的体育项目,教师一般都不考虑作为教学内容,如跨栏,标枪等。体育教学变得单调,学生运动的意愿大大下降,运动的时间越来越少,体质不断下降。根据第六次我们国家学生体质数据报告可知,我们国家学生速度、耐力等身体素质连续下降。 1.1.2 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法规能够为学校体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体育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学生运动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需要法律来对运动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当今我们国家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在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及其家长的身心都遭到宏大的伤害。家长要求学校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假如没有过错,不愿承当赔偿责任,家长不肯罢休,这就导致了家长与学校之间产生纠纷,影响了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秩序。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法,明确学校及学生监护人职责,确立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使得法院在处理事故时有法可依,这样就避免了纠纷,解决了学校、学生及家长的担忧,保证学校体育的正常发展。 1.1.3 当前我们国家存在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及法律效力低的问题 首先,我们国家还没有内容全面、可操作强性的学校运动安全法律法规。伤害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根据,使得赔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其次,关于相关的运动安全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过低,内容零散不详细。最后,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存在缺陷、实际操作性不强。同时关于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来源未作出规定。法官裁判存在的不公平性也会影响到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我们国家亟待出台一部立法层次高的校园运动安全法。 1.1.4 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研究能够为后续相关立法研究提供参考 由于相关法律内容缺失,所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没有一本专门的法律能够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严格的法律根据。因而,出台一部专门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法规符合我们国家的现实需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整理我们国家已有的与校园运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出华而不实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结合法理学相关的理论知识,对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提出基本的框架构造,为我们国家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梳理我们国家现有的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法规,找出存在的问题。在综合这些理论基础之后,根据法理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学校体育的特点,为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制定提出基本的框架构造与思路。通过前期的初步研究,为今后制定相关的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提供一些经历体验。 通过前期研究,为我们国家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提出基本框架及思路。同时结合法理学的关于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完善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法规的理论问题,为我们国家今后制定校园运动安全法律提供参考。结合立法的理论知识,为我们国家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提出基本的框架,对我们国家今后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1.3 研究任务 第一,了解国外关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法律的相关研究第二,梳理我们国家关于校园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了解我们国家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现在状况第四,针对问题,借鉴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及其立法经历体验,为我们国家校园运动安全条例提出框架和思路 1.4 文献综述 1.4.1 立法问题的研究 1.4.1.1 立法的概念 (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1984对立法的定义是:国家机关按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高其才2007以为立法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赵利2018以为立法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张桂英2018以为立法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魏清沂2018以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郑成良2020指出:美国以为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日本以为 立法是指制定一般抽象的法规的工作 .对于立法概念的理解,笔者比拟认同(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 对立法概念的界定。 1.4.1.2 立法的特征 魏清沂2018指出立法是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郑成良2020以为立法的特征有:第一,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三,立法既包括法律制定,也包括法律修改或废止。 1.4.1.3 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魏清沂以为立法可分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受权立法;立法和机关立法。 1.4.1.4 立法的基本原则 高其才2007提出:立法应该宪法根据;以公民根本利益为前提,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赵利2018以为,中国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宪原则;适时性原则;民主原则;原则性和灵敏性相结合原则;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原则。张桂英2018以为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总结经历体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魏清沂2018以为现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民主性原则;以宪法为根据,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科学性原则。 1.4.1.5 立法程序 高其才2007以为中国现代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颁布。赵利2018以为,立法的程序有: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颁布。魏清沂2018提出立法程序包括:立法的准备阶段;法确实立或法的构成阶段;完善阶段。张桂英2018以为立法程序有: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颁布法。 1.4.2 对国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1.4.2.1 对日本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首先,日本在处理伤害事故时,根据民法典来断定。将学校责任视同为监护人的责任,均为推定的疏于监督的责任以及过错责任。同时根据行为人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经过中有无 存心故意或过失 来判定。关于赔偿资金来源,1959年,日本公布了(日本学校安全协会法;1960年成立了学校安全协会,处理校园活动伤害赔偿问题。20世纪70年代,日本设立 学校事故研 ,主要研究针对有关在学校事故中受伤害者赔偿救济问题的立法,制定了 学灾法 、 学赔法 .1982年日本学成立了学校健康协会和学校健康中心,对校园事故伤害进行赔偿。日本实行学校灾祸共济给付制,为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提供保障。只要在其规定范围内发生了事故,无论责任在谁,该中心都将支付医疗费和一定的慰问金。2004年日本学校事故互助保险制度成为学校事故补偿制度。 日本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从法律认定,再到学校法律职责,以及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同时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也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4.2.2 对美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美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主要是适用侵权法。处理校园运动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美国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因体育教师的责任造成的事故原因主要有: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没有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训练;没有进行适当的和可能的医疗帮助。因学校的责任造成的主要有:没有对学生体育活动进行监督以及提供聘用有资格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没有适当的医疗条件和安全的体育场地设施。学校应用自甘风险和豁免。在赔偿资金来源方面,美国设立强迫保险制度。首先,美国在因体育教练和体育教师的责任造成的伤害方面规定比拟具体;其次,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应用自甘风险和豁免权;最后美国通过设置强迫保险制度解决赔偿资金的问题。我们国家虽没有豁免这一法律概念,但我们国家能够借鉴美国 自甘风险 和豁免权的根本精神。 1.4.2.3 对英国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英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监护人责任是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来确定。我们国家在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于监督者的责任我们能够借鉴英国的过失责任原则。 1.4.2.4 对加拿大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加拿大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来认定。主要从看管责任、违背看管责任以及造成伤害来认定;在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根据监护人的监护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资金赔偿方面,加拿大建立教育保险公司来为中小学解决日益增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加拿大具体规定了相关人员责任,使法院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能权责分明;在资金赔偿方面,通过成立教育保险公司来处理中小学校园体育伤害事件。我们国家能够借鉴加拿大的有:在责任认定方面我们应该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做明确的规定;在赔偿方面,我们国家通过建立教育保险公司或来解决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资金赔偿问题。 以上国家经济相对发达,法律相比照较完善。在处理伤害事故时,日本可根据的法律相对完善,可操作性强,值得我们国家借鉴。 1.4.3 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 1.4.3.1 关于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 1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官小星2003以为学校运动安全立法已迫在眉睫,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体育教学秩序的需要。叶燎原2006中指出,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是客观存在需要调整的与校园安全立法相关的社会关系。杨艳,孙晓丛2018指出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出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率高;相关法律处于空白;第三,有效处理事故纠纷的需要;第四,规定各方责任。王岩2018指出,现行的相关律法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后,学校就成了承当责任的对象,因而需要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来保障学校的权益。 2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意义首先,校园运动安全立法需要解决相关的理论问题。如法律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赔偿资金等。唯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使校园运动安全法律制度构建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其次,中小学运动伤害事故的现实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现今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国家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法律纠纷问题。因而,本文将基于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提出校园运动安全法的基本框架,为我们国家今后的校园运动安全立法实践提供一些经历体验。 3关于校园运动安全相关法律的缺陷郝青松2005指出对于我们国家现行的关于校园运动安全赔偿事故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事故归责原则和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上。立法缺陷表现为: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内容与民事法律有相冲突之处,且相关内容不全面。常爱芳以为2008先关法律存在的问题有:统一的校园运动安全法亟待出台;(办法牵涉的部分内容也有待完善;赔偿经费无来源。 1.4.3.1.4 对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建议 丁凤鹏2006以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应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其次,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强迫保险制度。李怡2007以为对于学校运动伤害事故中,体育老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常爱芳2008对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提出了对策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校园安全法;走责任保险的社会化之路。任亚莉2018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进去并予以适当赔偿。韩勇指出,我们国家能够借鉴美国校园运动安全相关立法的做法:首先,规定老师和管理者的职责;其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适用是过错责任,不适用公平原则;第三,借鉴美国关于学校的豁免权。 1.4.3.2 关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其他法律问题研究 1我们国家现行的关于校园运动安全法律的现在状况官小星2003指出我们国家在校园运动安全立法这一方面还比拟缺失,到当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学校运动安全法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只是笼统地针对学生在学校所遭到的所有伤害进行处理的办法,而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有效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问题。 2关于校园运动及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界定首先, 校园 是指中小学学校校园中的各种景物及其建筑,但凡学校教学用地或生活用地的范围,均可称作校园。 校园运动 是指中小学在学校有组织地开展包括学校体育教学、早操、大课间、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等。李建军2005以为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所遭到的所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沈仁杰2008以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大中小学校的在校生和幼儿园的儿童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教学或者体育活动时,遭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别人人身安全的伤害事故。刘静春2018以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指在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比赛及因使用与体育有关的场地、器材、设施而引起的伤害。韩勇2020以为,学校体育伤害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笔者比拟认同韩勇给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下的定义,定义中明确规定了对象、时间范围、地点、事件性质等。 3校园运动安全事故的分类郝青松2005指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校方存在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存在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任亚莉2018以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将其分类主要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以及混合型责任事故。韩勇2020以为能够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详细分为:因学生原因造成;学校原因造成;第三人原因造成;混合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以及均无责任事故。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辨别问题研究沈仁杰2008以为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任亚莉2018以为在中小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对学生只负有管理、教育及保卫的职责。李妍2018以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监护权转移讲、契约责任讲以及教育法律关系学讲。韩勇2020以为学校和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管理教育关系。笔者以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应是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卫的义务。 5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中赔偿归责原则的研究沈强,温珍奎2005提出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当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沈仁杰2008以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责任。李妍2018以为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损害事故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损害事故采过错责任原则。韩勇2020以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原则应该是: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慎用公平原则。笔者以为,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于学校没有过错的,能够借鉴美国的做法,为学校设置豁免权和采用自甘风险原则。 6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构成沈仁杰在2008以为学校事故伤害主体的构成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要件。韩勇2020以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错误。 7学生校园运动事故的赔偿范围及资金来源韩勇2006以为我们国家应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丁凤鹏2006以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解决赔偿资金来源有: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以及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1.4.4 当下我们国家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现在状况 江西省吉安市对 505 名中学生进行调查发现,34.9%的学生发生过 1 次事故,有 25.6%的 2 次,还有 4.5%发生过 4 次以上。上海市对 4350 名青少年运动伤害事件调查发现,1 年间有 243 人发生过运动伤害,发生率为5.61%,调查对象因运动受伤累计 368 人次,人次发生率为 8.49%.藏建成等人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流行现在状况调查中指出,通过对被调查的 1242名学生和 526 名老师中得出,学生有过伤害事故的比例超过 50%.这些数据表示清楚,校园运动伤害事故无处不在。综上所述,我们国家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比拟薄弱,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主要有下面特点:第一,研究方式方法上主要是文献综述法较多,关于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理论研究较多,而对于相关立法的实践研究较少;第二,从文献范围来看,国内研究较多,对国外的研究比拟少,比方对国内外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梳理和比照研究较少。存在的问题有:我们国家还没有人专门系统地对校园运动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盲区 .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的研究,以解决我们国家学校体育所面临的严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