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论文.docx
-
资源ID:73324142
资源大小:21.24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1.8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论文.docx
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论文 ( 一) 民族习惯法影响深远 习惯法长期以来在民族地区占据重要地位。习惯法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历体验,根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迫性的、得到当地人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在各民族的发展经过中,习惯法通过几代人的传承、沿袭,影响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解放前流行于我们国家青海土族的 插牌 等都是当时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习惯法,违犯者一般要遭到族长、寨老的责罚直至处死。解放后,由于文化的延续性,习惯法并没有消失。在一些民族地区十分是直接从原始社会末期过度到社会的民族地区,它们受外界冲击较小,习惯法仍活泼踊跃地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 二) 法律调控的功能不强 习惯法盛行的一个结果,就是制定法往往处于次要地位。当地居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而不是国家的制定法会如何处理。在西北少数民族的很多地方,人们对国家制定法,知之甚少,对制定法的需求也非常微弱。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宗训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西北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很多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内陆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致使二者对法律的需求截然不同。 后者主要需要调整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方面,正是习惯法的空白区域。但是,由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对经济法规需求不强,使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制定法也没有能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作用。在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法律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如婚姻、盗窃、森林砍伐、宗族械斗、扶贫救济等,民族习惯法都多有牵涉。能够讲,固然我们的制定法种类繁多,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但是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法并没有如其沿海、内陆一样,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 一) 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 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不少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和国家的制定法是冲突的。比方一些西北少数民族,至今流行转房婚、早婚、表亲婚等,这都是我们国家婚姻法所禁止的。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存在 赔命价 、 赔血价 ,发生刑事纠纷后,当地居民还是根据习惯法私下解决,将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置之脑后。即便司法机关已经参与而且判决的案件,当时人仍然可能会私下根据习惯法解决。 ( 二) 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 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当地村民群体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和社会效力。大多数村规民约都没有经过的认可或者审批,以致于出现了一些村规民约违背国家制定法的情况。比方有些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也被写进村规民约,任意规定处理惩罚标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导致国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被居民的了解和遵守的情况非常不乐观,同时,由于当地居民对国家制定法知之甚少,他们在处理纠纷上,对村规民约愈加依靠。如此恶性循环,使国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更难推广和被执行。在一些当地居民心里,甚至村规民约的效力已经置于国法至上。比方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案子,村民可能私下并不接受处理结果,而是根据村规民约自行进行评判。村民们对别人的违法行为,也反映平淡,但是对于违法村规民约的人,大家可能会群情激奋。 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律条文的宏观性 纵观各国司法实践,法律的有效施行必须和当地详细情况相适应,能够为当地居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纠纷和争议。但是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规定的都比拟抽象,原则,没有牵涉到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的现实脱节。反观习惯法或者村规民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也就是一地一 法 ,非常切合当地居民的详细需要。 当地居民对法律选择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即能否对己有现实的作用。制定法的抽象和宏观,使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感到无所适从,而村规民约或者习惯法已经在长久的时间里,和居民世代共存,融入到当地人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到他们的心灵深处,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 ( 二) 传统 礼 文化的影响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固然地处较偏,而且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和民族文化,但是长期以来,在历史的发展洪流中,各民族不断融合,各少数民族都遭到了汉族文化的影响。 礼 在汉文化体系内源远流长,也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迸发出了其影响力。 纵观中国法治历史,历朝历代主要以伦理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治国,即所谓的 德主刑辅 ,人民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纠纷、争论时,考虑的不是国家的成文法是怎样规定的,而且也不是很关心成文法的是怎样规定的,而是通行于社会之中的伦理义务是什么。以礼为特征的法文化,已经在两千多年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里,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简单地以为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法律就会施行运转的想法或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强烈的继承性和传承性,是延续而非断裂的,所以法律的施行必须回首和尊重法文化的过去,正视传统留给我们的礼物或者包袱。 ( 三)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作为社会意识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同样受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我们国家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很多地方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生态环境脆弱。由于长期发展不平衡加之较为恶劣的地理自然条件制约,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仅落后于东部地区,与西部汉民族聚属地也存在较大差距。但由于体制和严寒、高海拔以及土地贫瘠等原因,今天很多地区仍不富有,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尚处在发展的中低段,落后的经济发展极大制约当地法律文化的建设水平。 四、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 ( 一) 健全相关立法,突出地方立法和更好的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 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策略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立法、司法是为了给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环境,所以地方立法,一定要结合本地区主客观实际,比方地理因素、历史传统、人文特色等,突出个性。这就要求地方式方法制建设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国家整体的法制建设,因地制宜解决区域发展实际问题。地方式方法律文化必须适应区域的人口、土地、资源等自然地理特点和经济状况,离开本地的自然和经济特色,就等于放弃了地方特色,同样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地方立法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地方式方法制建设的根本点就在于必须从地方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风俗文化、经济特点、政治环境、区位条件出发,确定地方立法的思路,突出地方立法的重点,凸显地方立法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具体表现出地方立法的灵魂,才能充分发挥地方式方法制的各项功能,协调地方关系,解决地方性的问题。 ( 二) 保障人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一项政治制度,是我们国家根据本国领土区域内各民族的客观实际,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保卫少数民族人权的一项基本民族政治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知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我们国家宪法确定的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州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地位比拟特殊,就事权而言,讲大不大,其受省或治区的行政制约很大; 而讲小不小,对下管辖着若干县、市。而西北自治州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也处于这种上下挤压之中。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要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就需要构建有效的自治州自治条例施行的监督机制,华而不实建立自治州自治条例施行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确立法律责任制度是最有效的制度选择。自治立法机关应当分析当地的各个民族各有什么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自治的内容,这样才能促进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稳定。 ( 三) 围绕宪法,进行地方立法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之所以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在于宪法的内容和其制定、修改程序。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最重要的制度,比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各级国家机关的责任和权利等。正由于内容的根本性、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也比一般法律严格。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遵守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体的应有之义,而且法律的明确要求。西北少数民区地区作为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是获得国家保障的根本性所在。 第二,宪法是母法。对于宪政国家而言,宪法是一国的母法,即国家其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必须以宪法为母法,不能和宪法相违犯。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在地方立法的时候,能够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是,必须是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必须和宪法精神保持一致,以宪法文本为指导,不能突破宪法范畴。 (立法法第 4 条规定: 立法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立法领域,法制统一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出在立法权能的统一、法律内在的一致性。 第一,立法权能的统一,也就是讲,国家立法权属于。世界各国有多种立法分权体系,比方美国实行联邦制的分权立法形式,即联邦和地方各有一套立法体系。我们国家政体不同于美国,字立法分权上亦即不会一样: 我们国家是单一制的社会国家,实行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宪法第116 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 条、(立法法第 66 条都作了一样的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法律内在的一致性。地方立法固然具有民族特性、地域特性,但是作为中华民族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和我们整体的法律体系一脉相承,具体表现出出中华民族法律体系的特点,也就是在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而不是自成一体,有个性而缺失共性; 同时,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立法应该协调吻合,要求法律内容与社会关系基本一致。以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能顺利的落实。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肃元 西北少数民族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对行为文明的制约因素分析J 科学经济社会,2018( 04) :21 22 2张学亮 私了现象与中国法治进程J 理论观察,2003( 05) : 16 18 3马洪雨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依法行政研究 论宗教文化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J 科学经济社会,2018( 03) :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