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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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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民间的资本融通有助于促进商业社会的繁荣发展, 也能有效地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近年来, 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纠纷施行损害债务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使民间借贷纠纷夹杂着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问题。通过从社会现象入手, 深切进入分析 套路贷 的新型犯罪行为和现有的主要形式, 从民事侵权和违法犯罪竞合的角度阐述对 套路贷 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建议, 加强监管和打击社会上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为业的非法金融机构。 本文关键词语:套路贷; 民刑穿插; 民事侵权;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产业构造的调整, 使得民间资本融通的途径愈加多元化。迎着互联网金融的春风, 民间资本融通也披上了 互联网+金融 的外衣, 衍生出很多不同的借贷形式。同时,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相对于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从事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借贷具有便捷性、随意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但因其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对称、手续简便快速等使利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借贷也存在不少缺陷, 令合法与违法乃至与犯罪交织在一起。金融监管措施在民间借贷中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不法分子通过制造借贷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完好的证据链条, 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秩序, 威胁金融安全并且容易引发犯罪等风险。 一、 套路贷 的界定 套路贷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学概念或罪名, 而是对某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 通过虚增债务、订立虚假借款合同、刻意制造银行流水构成借款事实;再以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最后通过虚假诉讼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的新型犯罪行为。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包括侵占罪、诈骗罪、敲诈讹诈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等多个罪名。在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同时, 毁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金融市场管理, 妨害司法公正, 严重影响社会和和谐稳定。套路贷形式多样, 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中, 衍生出不同的形式。如 校园贷 、 培训贷 、 美容贷 、 求职贷 等, 其本质均是以获取债务人高额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起源于民间的高利贷, 并借助互联网金融技术不断演变, 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逐步变为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以及高利贷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相比一般的民间借贷, 高利贷的放贷人以获取高额的利息作为收益回报为目的, 而套路贷以获得债务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正常的民间借贷, 以出借本金获取利息收入, 一般利息的年利率约定在24%以内;而高利贷则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收益为出借目的, 约定利息的年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36%, 并附带有暴力催收欠款的情形。套路贷的犯罪手段愈加隐蔽, 首先通过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次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构成借款事实;再肆意单方面认定债务人违约, 以平账、再借款等手段使借款金额放大;最后, 以虚假诉讼或暴力催收等方式软硬兼施索要债款, 损害债务人财产。 (一) 套路贷 的常见形式 1. 信誉贷形式 信誉贷, 即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担保, 无需提供其他担保物或保证的贷款形式。一般而言, 借贷机构通过以无抵押贷款等信息吸引具有借款需求的潜在目的。实际上, 借贷机构以资质审核费用、审批手续费、预扣借款利息、加倍担保等各种名目, 收取 (扣除) 借款人的费用;借款人所获得的数额与签订的借贷合同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当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时, 采取骚扰、威逼、胁迫等手段软硬兼施, 迫使借款人还款;或以诱导方式, 使借款人以转单平账的方式, 与另一家借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令借款人不断借新还旧, 债台高筑。 2. 消费贷形式 消费贷形式是信誉贷的衍生, 一般以合法经营的外观掩盖非法目的。借款机构通过与美容机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合作, 以各种理由诱使借款人购买服务并签订高额的借款合同, 并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此类消费贷款的申请手续一般通过手机软件完成, 借款人难以审核合同内容、利率以及违约条件等, 容易通过设置苛刻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损害借款人利益。对于不能归还高额债务的借款人, 采取暴力手段甚至非法拘禁等方式索要欠款;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诈骗目的。消费贷形式一般表现为美容贷、培训贷等形式。 3. 房产抵押贷款形式 房产抵押贷款中, 借款人以其房产进行抵押来获取高额贷款。 套路贷 的借款机构一般以团伙的形式进行, 以获得抵押物为目的。借款机构寻找有资金需求并拥有房产的对象, 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通过约定苛刻且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条款, 为后期顺利获得房产的使用权等权益提供根据;向借款人账户汇入借款金额, 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记录;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返还部分资金, 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差距。在还款时, 借款机构存心故意制造苛刻条件令借款人无法顺利还款并产生违约情形。其后, 诱使借款人通过转单平账或以暴力索要高额违约金等手段, 使借款数额不断增加并无法归还。进而, 迫使借款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 获取抵押物的权益再转租牟利。 4. 车辆抵押贷款形式 车辆抵押贷款形式与房产抵押贷款形式相类似, 是较为常见的套路贷形式。借款机构同样是以获取抵押物的权益为目的, 通过签订高额的借款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记录, 并存心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或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强行占有抵押物并用以牟利。在车辆抵押贷款中, 借款机构的认定借款人违约后, 通过事先在借款人车上安装的GPS定位装置确认车辆位置, 用借款人存在在机构的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或强行扣押借款人车辆。随后, 又以人工费、停车费、拖车费、违约金等名目索要高额款项;当借款人无法支付时, 迫使其签订车辆租赁协议, 将车辆投放到租车公司里牟利。 (二) 套路贷 的特征 1. 套路贷的目的具有隐蔽性 套路贷的目的不同与高利贷。高利贷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以借款之名行损害财产之实, 其目的在于侵吞借款人财产。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借款人, 令其误以为是普通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事实上通过让借款人签订一系列形式合法的合同和法律文件, 试图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 合法有效 的背书, 通过民事纠纷的假象掩盖犯罪的事实。并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使借款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权益, 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2. 套路贷的手段具有强迫性 套路贷所使用的手段也有别于高利贷。借款时, 强行要求借款人接受其所订立的霸王条款;在债务人违约时, 又强行索取高额费用或其他财产权益。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在借款金额上, 采用虚增借款数额、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签订抵押合同等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相比起高利贷, 套路贷的手段愈加多样、愈加隐蔽。另一方面, 在催收欠款时, 除了使用威逼胁迫等暴力手段外, 还通过转单平账、逼迫借款人签订抵押物的租赁合同、拍摄牵涉个人隐私的影像资料等手段, 使借款人债台高筑、以便继续损害借款人其他财产权益。 3. 套路贷的行为具有复杂性 套路贷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 而且套路繁多, 具体表现出其行为具有复杂性;套路贷的案件往往牵涉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并存, 其违法犯罪行为交织着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套路贷一般是以团伙形式有组织进行的, 通过明确分工、严密配合构成利益链条, 并采取各种手段到达非法损害借款人财产群益的目的, 在行为上具有复杂性。套路贷的行为既牵涉民事侵权行为, 也牵涉刑事犯罪行为;并且, 不同形式的套路贷往往有不同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 损害不同的法益和牵涉不同的罪名, 不能概而论之。因而, 在处理套路贷案件时, 应详细案件详细分析, 甄别套路贷案件中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对套路贷的行为准确定性。 4. 套路贷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套路贷侵犯了多个不同的客体, 社会危害性大。对于债务人而言, 通过诱骗或强迫的方式签订合同到提起虚假诉讼、采取暴力催债等行为, 损害了债务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除此之外, 还毁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妨害司法公正, 严重危害公共秩序。 二、套路贷案件中的民事侵权 套路贷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外衣, 来损害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新型犯罪行为。套路贷常用的 套路 是通过签订借贷合同、制造收据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构成一条完好的证据链, 再意图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财产权益。套路贷案件具有双重违法性, 既有民事侵权, 也具有刑事犯罪性, 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中需要综合运用民事思维与刑事思维。套路贷案件的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是互相独立的, 在依法追查犯罪的同时, 被侵权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以根据侵权的情况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不同的套路贷案件中, 所牵涉的 套路 有所不同, 侵权行为的形式也不一样。一般而言, 侵权行为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该同时知足四个要件:1.存在客观的民事违法行为, 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形式;2.存在有损害事实, 并造成损害后果;3.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此种因果关系具体表现出为客观上的联络;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其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具有存心故意、听任、疏忽、懈怠等心态。下面将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套路贷案件所牵涉的民事侵权行为, 以及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 (一) 侵犯人格权 固然套路贷的目的在于以虚增债务来损害债务人的财产权益, 在催收借款的经过中, 债权人的行为不免会对债务人造成滋扰, 甚至会损害到债务人的人格权益, 更严重的还会以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作威胁, 逼迫其就范。人格权包括声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以及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益。在主观上, 侵犯债务人人格权都是存在存心故意的, 只是侵权的程度有所不同。当今法治社会上, 合法的讨债途径有很多, 并不需要通过滋扰债务人以到达讨债目的。普通的滋扰行为并不构成民事侵权, 但通过互联网颁布债务人的照片等身份信息, 会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在债务人的单位、生活社区等经常往来的地方, 通过散播债务人欠债不还等信息, 进而给债务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构成侵犯其声誉权。对于以上的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声誉等。 诸多套路贷的类型中, 牵涉人格权侵权最为明显的就是裸贷。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归还借款时, 在互联网上发布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和裸照, 侵犯债务人的隐私权, 造成债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声誉受损。债务人的隐私权、声誉权以及人格尊严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的同时, 可根据严重程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 侵犯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套路贷案件会有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 运用暴力手段迫使债务人就范。债务人在遭到暴力威胁或伤害的同时, 其身体权和健康权也同样遭受损害, 严重的还会损害生命权。对身体权的损害, 若经司法鉴定到达轻伤以上程度的, 能够追查刑事责任。因而, 主张身体权侵权赔偿一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 被侵权人可根据伤害的程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另外, 被侵权人可以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 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由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 侵犯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益是套路贷案件中最常见的, 也是侵权的种类最多的。其侵犯的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财产利益。所谓的 套路 , 即侵权行为在不同类型的套路贷案件中的表现形式。如抵押担保形式的套路贷中, 通过签订合同来获得房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再转卖或转租牟利。侵权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 已经有非法占有债务人其他财产权益的意图, 并积极地通过确认借款关系, 恶意制造债务人违约, 提起虚假诉讼确认债权等手段将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权益据为己有。债务人在负担巨额债务之余, 其财产权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该类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 既常见又难以辨别。债权人会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 给侵权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 并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给侵权行为背书。笔者以为, 要破解此类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 应从合同的效力着手。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在套路贷案件中, 债权人通过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提供借款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收入, 其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持续性;以出借款项获取高额收益的经营性目的明显, 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我们国家从事金融业务或贷款业务是需要经过批准的, 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均需要有一定的资质和符合准入条件。而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 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已经超出其工商登记的范围, 并意图通过以员工个人名义来签订借款合同躲避法律监管。对于该类以经营为目的, 但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或贷款业务, 并通过其员工对外所签订的借贷合同的, 因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可认定合同无效。作为借款合同 (主合同) 的从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 其效力也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综上所述, 套路贷案件中存在有多种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 并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 其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分析民事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 以期被侵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障其本身合法权益。 三、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 财产犯罪均具有双重性质, 既违背了刑法, 又违背了民法。当侵犯财产的行为不触犯刑法时, 才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在分析和处理套路贷案件时, 应先把握其整体的运行形式, 再对各个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考量。在不同的套路贷形式中, 会存在多个违法犯罪行为, 应详细甄别罪与非罪;而某些犯罪行为, 可能会牵涉数个罪名, 需要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一) 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处理牵涉套路贷的案件中, 要认清套路贷的犯罪本质, 从性质上区分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详细而言, 套路贷案件可能牵涉诈骗罪、敲诈讹诈罪等犯罪的犯罪行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 能否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 诱使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提供担保物担保。另外, 有无证据证明其借贷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息收入, 而在于利用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损害借款人的担保财产,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能以证据证明出借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方法, 诱骗借款人签订合同;又以资金走账方式空放贷款, 继而向借款人催讨虚假债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其财产, 构成诈骗罪。 而在认定敲诈讹诈罪方面, 主要考虑出借人能否使用威逼、胁迫、恫吓等手段迫使债务人出让其财务及财产性权益。在详细案件中, 出借人通过肆意认定债务人违约, 使用恫吓胁迫等手段, 迫使债务人处分其担保物的权益给出借人。债务人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 基于恐惧心理, 或支付高额的赎金, 或将抵押的房产或车辆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将财产权益让与给出借人, 进而使出借人到达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此罪与彼罪的辨析 不同形式的套路贷案件, 所使用的手段有所不同。其犯罪行为除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诈骗以外, 还会采用暴力、胁迫、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损害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上述的犯罪行为, 有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敲诈讹诈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犯罪。在区分此罪与彼罪上, 应该把握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行为所损害的法益, 正确定性。在整个犯罪经过中, 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 应择一重罪处理惩罚;若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的, 对每一个犯罪行为分别认定, 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为目的的新型犯罪行为, 属于侵犯财产型的犯罪, 一般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若犯罪行为人在索要债款时采取侮辱、殴打等暴力方式, 或使用非法拘禁的手段, 抑或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施以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等强行索要债款, 既符合敲诈讹诈罪的构成要件, 以敲诈讹诈罪定罪处理惩罚。犯罪施行期间若具有非法拘禁的行为, 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讹诈罪择一重罪处理惩罚。对于团伙作案, 分工明确的套路贷案件, 部分仅介入个别阶段的人员, 可根据其行为判定能否成立寻衅滋事罪。若通过前述手段, 并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的, 应择一重罪论处。 (三) 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财产型犯罪中, 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产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套路贷的本质是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近几起法院的判决文书反映出, 出借人在借款时以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 均应纳入犯罪数额的计算。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 通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也不受法律保卫, 且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因而, 对于套路贷的犯罪行为, 其出借的本金认定为犯罪工具, 借款人所支付的高额利息、各种名目的费用属于违法所得, 均不受法律保卫并应予以没收。 四、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竞合处理 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竞合, 其本质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牵连或竞合。在司法实践中, 主要是根据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来界定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我们国家当前所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 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民刑并行形式。新(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讯, 只要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讯的过分迟延, 才能够在刑事案件审讯后, 由同一审讯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换而言之, 即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牵涉刑事犯罪的事实与行为, 应先中止审理并移送侦查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法院先审理刑事犯罪, 再审理民事纠纷。 套路贷案件无疑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犯罪行为。在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中, 不少也牵涉到民事侵权的问题。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谦抑性应该要得到充分的具体表现出。无论在调控的范围广度与深度, 还是调控的力度, 都要适度。若大部分社会问题都作犯罪化处理, 不仅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还会给受害者维权制造障碍。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 套路贷是从民间借贷、高利贷渐渐演变而来的, 在信息网络发达与普惠金融的背景下不断发展出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 套路贷具有民间经济纠纷的特点, 刑法不适宜过早地参与进去。尝试通过在民事诉讼中, 根据合同的性质判定合同效力;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与准入, 规范金融秩序等手段, 确保民商经济领域的正常运作。只要对于有组织的团伙型犯罪, 其影响范围广、牵涉金额大, 并使用暴力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才启动公权利予以保卫与救济。 除此之外, 从审讯的角度, 整合民、刑法资源, 构成打击犯罪的社会合力, 尝试民商法先行或民刑法并行的形式来解决民刑穿插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 通过法官主动传唤当事人出庭, 加强自由心证;在庭审经过中对证据充分展示与质证, 查明资金的流向, 并利用大数据检索等手段复原事实真相。对于牵涉存在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 从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 先进行民事判决, 再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等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予以追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乃至套路贷的犯罪行为中, 存在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 需要运用审理智慧与制度优势,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顾晔.从民间借贷纠纷看民刑穿插案件处理机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 (3) . 2宋伟锋.民刑穿插案件处理机制初探 以 校园裸贷 中隐私权侵权与犯罪的竞合为视角J.行政与法, 2021 (6) . 3成小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内涵、现在状况与反思 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切入点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 (3) . 4王学忠.民间融资的内涵界定:权利视角J.理论建设202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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