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植入,法社会学论文.docx
乡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植入,法社会学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乡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植入 【2.1】 【2.2】 【第三章】 【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1章 乡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植入 但凡牵涉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无论是从何种学科、何种角度,都无法绕开的一个事实,即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当代社会转变的历史经过之中。在这个历程中我们经历了过多的弯曲复杂,碰到了很多的问题,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在这里进程中进行着困难的探寻求索,以求寻找到一条通往全面当代化的途径。在乡村社会由传统熟人社会向当代陌生人社会过渡的转型期,秩序混乱、信仰缺失、道德失落,矛盾多发等一系列问题相继涌现,现有的权威系统已经无法有效的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乡村社会迫切需要植入一个新的权威,主导乡村,整合气力,顺利度过转型期。 1.1 乡村社会对权威的需要 1.1.1 半熟人化 乡村社会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制社会构造正杂逐步瓦解。作为基层的乡村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当代、封闭向开放,血缘裙带向地缘契约的转型时期,它既不同于费孝通老先生笔下的 乡土社会 ,也不同于当代的 陌生人社会 ,而是正在逐步变成一个与外界社会联络日益密切的基层社区。贺雪峰教授把处于这个经过中的乡村称之为 半熟人社会 。这种 半熟人社会 并非是一个完好和独立的社会构造形态,它只是乡村社会发展经过中的一个阶段,是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传统社会向当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半熟人社会像历史上的过渡社会形态一样,在这个传统与当代的衔接经过中,各种问题开场涌现。 首先是主导秩序的缺失,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状态。曾经主导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被毁坏,而国家的法律又没能够树立权威,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秩序,使得乡村社会处于一种缺失主导秩序尴尬的处境,即 法治次序 与 德治秩序 、 人治秩序 、 宗法秩序 共治的 多元混合秩序 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法治秩序并没有处于主导地位,也不被村民所信仰,法律在很多时候只是被村民当做工具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当 法律工具 不能解决问题是他们便会寻求其他的秩序规范,最后当国家的合法秩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他们便会寻求采用强权和暴力来维持秩序,以致于出现 力治秩序 甚至是黑恶势力统治乡村的不正常的情况。假如任由这种持强凌弱的混乱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导致乡村的社会秩序崩塌。 其次是村庄共同体的瓦解,乡村社会的组织发动能力下降。1980 年代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由人民公社这种国家性的地方经济政治结合体迅速的回归到单个家庭组织的状态,致使 农村的整体性组织不复存在,原有的整合形式存在的前提条件不断丧失 。进入 90 年代后一度全面覆盖乡村的国家的行政权利开场从乡村后撤,并 悬浮 在乡村社会之上。而在乡村社会内部,青壮年劳动力大多项选择择离开村庄外出务工,很多乡村只剩下老弱病残,集体组织功能进一步弱化。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村民的异质化, 熟人社会 的亲密感和信任度开场下降。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村庄共同体的瓦解,使乡村社会面临公共事务无人管理,村民无组织的混乱状态。乡村社会仿fo又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村民可以能将再次成为 一般散沙 的小农阶级。好像笔下的 一袋马铃薯 的状态。 最后是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增加,而且日趋复杂。转型时期,乡村的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农民生产、生活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乡村的边界不断开放,大量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介入或经营非农产业。这些都使村民互相之间或者与外界主体的矛盾纠纷迅速增加。国家试图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收到的效果却事与愿违。原因在于转型期的农村仍然保持着大量乡土社会传统的礼俗、习惯等民间法,相对于国家法更符合乡村的实际情况。相反国家苦心在农村推广和普及的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却由于 水土不服 没有遭到农民的足够重视甚至遭到误解。这样矛盾就产生了,一方面是国家法律对乡村社会的特殊性缺乏匹配,使得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和收到效果有限。另一方面是乡村社会的纠纷不断增加和升级使得农民迫切需要一种简单而有效机制来解决问题,假如法律途径走不通,他们就会寻求乡村内部气力的支持,但是礼治秩序的崩塌和宗族权威的衰弱又影响了民间调解效力的发挥。在 走投无路 之际,只得采取私力救济,甚至诉诸于暴力、上访和聚众闹事等非理性的手段。这就造成了国家这边 有力使不上 ,而村民那边 病急乱投医 的困局。 1.1.2 权威在乡村社会的作用 要在稳定中谋求发展 .这句政治口号其实包容真理。中国的乡村社会正处于由传统转向当代的过渡的 半熟人社会 ,中国当前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再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社会革命进而跳过或者缩短这个过渡期。要谋求再进一步发展进入到当代社会,必须保证当前 半熟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不断的改革,引导乡村社会完成最终的转型。这是个量变引起质变的经过,权威的意义就是在量变中保证乡村的稳定,以便量的累积得以顺利进行,并逐步引导量变发生质变。 首先是稳定当下乡村社会秩序。通往当代化的道路是弯曲复杂的,实际国情决定了乡村从乡土社会到当代社会的转变是个漫长的发展经过, 将来相当长时间内中国乡村将是半熟人社会 。怎样解决如今存在的问题,保证乡村社会的平稳发展,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在2020年3月对萍乡芦溪县宣风镇的调查中了解到这么一个桩纠纷,村里的种粮大户黄某的水田和养鸭大户李某的鸭塘相邻,一年春季黄某种植水稻所喷洒除草剂和防虫剂不慎流入李某的鸭塘,造成水质污染,导致李某的鸭苗大量死亡。李某遂找黄某理论要求赔偿,黄某不肯成认是自个的过失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并暗中找人改造了水田沟渠以毁坏灭亡证据。李某见黄某此般无赖便一气之下用水泥堵塞了黄某的水田的主渠道使其无法灌溉,造成大量水稻枯死,进而使矛盾激化。 黄某找来自个的亲戚不但拆毁了李某的鸭塘而且把其打伤。李某报警后,派出所参与此事,但是由于黄某属于村中的黄姓大家族,人多势众而且与 上面 的领导有亲戚关系,派出所并未对黄某采取强迫措施,只是要求其赔礼道歉。最后此事在村长和其他村庄里 头面人物 的调解下,以黄某当面向李某道歉并6000元了事。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几乎没见到国家法律的影子,纠纷从发生到激化再到平息都是乡村社会内各种权威交替作用的结果。上例中损坏别人财物并把人打伤而不被法律追查情况在当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而在乡村社会却是能够接受的,由于这是个 半熟人社会 ,对村民来讲法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假如能够有效解决问题违犯法律也无所谓。而乡村的权威体系却扮演了比法律更重要的角色,它们通过互相交涉最后促使纠纷得以解决,让毁坏秩序的人得到了 惩罚 ,使正义得到 伸张 .进而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秩序。所以权威对于半熟人化乡村社会的第一大作用在于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保证乡村在社会转型经过中能够稳定发展。 其次是引导乡村社会的逐步转型。在同期的调研中,笔者曾看到如此景象:在宣风镇的镇的红桥村,超市、银行、网吧、手机营业厅一应俱全,沥青铺筑的村庄主干道两旁都是一幢幢钢筋水泥建造的砌着瓷砖装着铝合金门窗的小洋楼,还有几辆高级小轿车停放路边,能够讲在物质生活上与城市的差距已经很小。来到村民中间你会发现从外观上他们也几乎与城市居民没有区别,这里的年轻人也同样穿着休闲装,低头刷着智能手机,聊着可能你都没看过的电视剧里的情节 这与你之前想象中身着陈旧中山装,脚踏胶鞋,乡土气息十足的农民已经完全不一样。只要在道路两旁的水田和耕牛以及不时经过拖拉机的在提醒你这里还是农村。笔者欣喜的看到经过十余年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很多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非常完备,遍布乡间公路已经把乡村同全国道路网络相接;新建水泥楼房已经与城市的建筑别无二致;乡村的集市上已经能够买到与城市一样的商品;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使村民与城市居民有均等获取信息的时机 这些条件已经让乡村在物质条件上与城市的差距缩小到了历史最低,诸如红桥村这样的 当代化 的村庄已经在中国遍地开花。在东南沿海的发达省份,某些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水平已经超越了城市的标准。能够讲从硬件指标上来看,很多乡村已经迈入了当代化的行列,具备了从半熟人社会升级为当代社会的硬件条件。假如把基础设施和物质水平比作转向当代社会硬件条件,那么对法律的信仰、当代化生活方式和思维形式等则是促使社会转型的软件条件。乡村社会如今缺乏的正是这样的软件条件。假如深切进入乡村,你会发如今那些当代化表象下面包裹着的还是一个乡土社会。但是这个乡土社会已不再是那么的传统,已经不是费孝通老先生笔下的那种完全意义上的乡土社会,由于它里面蕴含了能够促使乡村社会完成当代化转型的萌芽。基础教育在乡村的普及早已使年轻一代农民摆脱了愚蠢和无知;电视和网络普及使大量先进的思想和文化渗入乡村,解放了农民的思想;国家连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也使村民在耳濡目染中或多或少的了解了法律;乡村的工业化和人口的流动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把握了先进的生产技术。能够讲乡村社会已经具备了发展为当代社会的软性条件的因子,但这些因子由于没有适宜生长条件,所以只能在乡村社会的内部 休眠 .而权威的作用就在于激活这些因子,并引导它们向正确的方向生长,最后成熟为向当代社会转型的软件条件,进而最终完成半熟人社会向当代社会的转型。这是权威对于乡村社会的第二大作用。 1.2 乡村社会的权威现在状况 学界普遍以为当下中国乡村社会存在有宗族权威、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三种类型,它们以 共治 的形式统治着乡村社会。那么每一种权威在乡村社会单独的状态是怎么样的?能否主导乡村社会的秩序进而起到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引导乡村社会逐步转型的作用?这是笔者在下文将要进行阐述的问题。 1.2.1 宗族权威在乡村社会的衰弱 在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生产形式使得乡村不需要与外界有过多的沟通和联络,村民往往聚族而居,一个姓氏一户人家往往经过几代人便能够产生出一个较大的村落,繁衍出一个人口诸多的宗族。族长是宗族的领袖,一般来讲是由有势力,有名望且辈分高的老者担任,拥有管理宗族事物,支配族内资源的权利。并可凭借这些权利斡旋和调解村民的纠纷,维持乡村秩序。这就是费孝通老先生所讲的 长老统治 。梁治平教授也曾讲 传统中国的乡村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 。可见宗族权威是通过平息族内争端和伦理道德教化来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给国家政权深切进入乡村扫清障碍, 国家在在打击地主、富农等封建剥削阶级的同时,也将宗族组织,家族组织等传统的 权利文化网络 皆作为 封建 典型而统统扫除掉 。这使得宗族权威遭到了很大的打击,宗族权威开场让位与新确立的国家权威,但是宗族权威并未被消灭事实上在乡村社会的条件下也不可能被消灭,而是分散在了乡村组织中,被压制了起来。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利开场从乡村后撤,乡村社会出现多种权威并存的局面,给此前一直遭到国家政权压制的宗族势力创造了重新发展的空间,再加之村民还是那样深切厚重的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解决村民纠纷的一贯优势,使得宗族的权威重新树立起来。但这一时期的宗族权威已经无法再主导乡村社会,而只能与其他权威合作,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社会的 半熟人化 加剧,给本就失势的宗族权威带来了新的冲击。一方面,村庄的日益开放和从事非农产业的村民增加,很多复杂和新型的纠纷在乡村社会出现,而代表宗族权威的老族长们由于知识和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应对;另一方面,电视和网络的普及使各种新观念,新思想传播到乡村地区,进而开拓了村民的视野,进一步解放了村民的思想,使其传统思维和宗族观念愈加淡化。而老族长们却在这一潮流中显得格格不入。经过两次大冲击之后,宗族权威开场逐步衰弱。 在笔者调查的宣风镇为例,在很多村庄,那些没有在村委会任职的老族长已经不再主动介入管理村里的事物,很多人平常就在村里的老年活动室打打麻将,耍耍牌九,只在有人请他们时,才会出来主持公正。而且他们如今也不太愿意再像从前一样对年轻人讲教,以笔者在宣风镇珠亭村调研时碰到的一名雷姓老者的话来讲就是 如今的细伢子小孩犀利什么都懂,学堂有教师,屋里有伢娘父母,还用得到我们来告教?就算告教他也听不进哦! . 这话语固然简短,但却生动的反映出了身为宗族权威的老者的无奈。在很多宗族势力薄弱的乡村,族长也在村庄典礼和祭祖的时候出来主持一下活动,充当一下形式上的权威了。 1.2.2 行政 权威 在乡村社会的无奈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 权利的组织网络 代替了此前统治乡村社会 权利文化网络 扫除了国家政权进入乡村的障碍,成功使 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所取代。 国家政权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深切进入到乡村社会,通过人民公社这种 政社合一 基层组织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覆盖和控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人民公社为载体的行政权威是乡村社会的唯一的主导气力,成为了继宗族权威后第二个成功控制乡村社会的权威形态。但人民公社设计的初衷就是帮助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已完成国家的工业化,所以当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完成后人民公社制度也就寿终正寝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各地先后 撤社建乡 ,国家的正式的行政气力开场从乡村社会后撤,但这种后撤并不是退出,国家仍以村民委员会的形式在村庄保存着行政气力,而在广义的乡村地区,国家则设置了行政能力更为强大乡级以保持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和控制。所以学者们通常以为乡镇,以及作为乡镇代言人的村民委员会是当下乡村社会的行政权威。 但是近年来,村民对村委会这一权威的认同度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宗族势力的复苏使得村委会遭到村庄内大姓的影响和控制,村委会成员人大多出于这些大姓亲族,进而使得选举变得形式化和空洞化,导致很多村民对选举制度产生怀疑,严重挫伤了其介入政治的热情。另一方面村委会常利用计划生育和土地管理事物中拥有的权利谋取私利,并截取了相当一部分国家输入乡村的资源,损害了村民的利益,逐步成为剥削农民 赢利型经纪 ,遭到村民的抵制和反对,愈加削弱了其权威。当村委会的权威在村庄中的认同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出现 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问题。即 乡村的管理者汲取了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乡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内卷化不仅使村委会行政能力逐步丧失而且严重损害了行政权威在乡村的效力。而在乡镇一级,由于资金匮乏和人力缺乏,乡镇的基层政权在由管控型主体变为服务型主体转型经过中并不成功,正如周飞舟教授所言 乡镇不但没有转变为服务农村的行动主体,而且正在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络,变成了外表上看上去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一级组织 悬浮于乡村社会。村级行政的 内卷化 和乡级行政的 悬浮 已经造行政权威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下降,丧失了过去的主导地位。它们当前只的行政能力只能够完成抓计划生育,治安防控等基本紧迫 一线工作 ,而对引导乡村社会转型和确立法治秩序这样的 高级任务 只能是迫不得已了。 1.2.3 国家司法权威的踟蹰 在国家政权深切进入乡村时,国家法律也伴随 政权下乡 一同进入了乡村社会,乡村出现了派出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这类专门的法律机构,大规模的普法宣传也开场在乡村开展。乡村社会从一块 法律的不毛之地 变成了 法律的试验场 .在宣风镇的调查中笔者发现村民们对法律多少是有一些了解的,也清楚 打官司 的程序,不少人也尝试过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在调查中一位村民因欠款纠纷到宣风法庭起诉,请了律师、花了钱费了两个多月才拿回欠款,他对此满腹牢骚,抱怨拿回的钱还不够打官司。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使得诉讼在当地饱受诟病。所以在穷尽其他解决方式之前,没有人愿意先到法庭走诉讼程序。镇上法庭也就门庭冷清,偶然收到几件案子也都以离婚和非诉案件居多。诉讼案件的稀少也使得专职的律师无法再乡村社会生存,在我调研的宣风镇法律服务所,没有专门的律师, 律师 一职多是由司法所的法律助理员兼任,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也是 合署办公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律助理员们大多也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也不具有律师资格,只能代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前几年,宣风司法所曾有个司法助理员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了一名正式律师,很快便从所里辞职跑到县里的律师事务所去工作了。宣风镇当前是没有一个正式律师的,所以假如遇上复杂的诉讼案件,村民还的跑到县里去请。莎士比亚曾在戏剧里写到 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律师杀光 。在乡村社会不要人们动手,律师便会自动的 消失 .被学者看作是 正统 的法庭权威和律师权威在乡村的境遇是一个遇冷一个消失,都不可能成为整合乡村社会的有效权威。 与门可罗雀的宣风镇法庭相比,宣风司法所可谓是人头攒动,宣风法庭可能一个星期也收不到一件案子,但司法所平均三天就要受理一起纠纷,一天就要接受两、三次群众的法律资讯。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所长是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其余的司法助理员则是人民调解员。来这里村民大多数都是来进行人调解的,在司法所过去一年受理的 117 起纠纷中,走人民调解程序调解成功解决纠纷就有 103 起.在宣风司法所调研时,在笔者收集调解档案的短短半个下午的时间里,司法所就调解了一起纠纷,受理了一件法律资讯。可见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当地村民最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同为乡村社会的法律权威,乡镇法庭由于诉讼程序而备受冷落,司法所由于人民调解而广受欢迎,究其原因是人民调解相较于法律诉讼愈加符合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也迎合了村民想要通过公正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却不愿意对薄公堂,想得到法律的帮助却不愿意付出较高代价的心理状态。如今宣风镇的村民对人民调解员高度信任,调解员已经成为了当地乡村的一级权威。 对于当前法律权威在乡村社会的状况,可谓 喜忧参半 ,喜的是人民调解是能够作为法律权威的一种形态在乡村社会确立并成为整合乡村社会的重要气力。忧的是村民并未建立起对法律的真正信仰,当前对人民调解的认同很多程度上是基于对调解员个人权威的认可和服从。这增加了法律权威在乡村社会将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假如人民调解能够继续充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粘合剂整合乡村社会的气力,稳定乡村社会的秩序,就能促进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最后建立法治秩序在乡村的主导地位。假如就当前的状况停滞不前,法律权威也只能继续充当多元化权威共治的一员,继续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对于这种状态,笔者实在找不出一个比 踟蹰 愈加适宜的形容。 1.3 人民调解员式新权威在乡村的植入 传统宗族权威在乡村逐步丧失地位而衰弱,决定了它不可能再次成为主导乡村社会秩序的气力,除此之外它本身所具有的乡土性和保守性也无法引导乡村社会向当代社会转型。而国家行政权威当前在乡村处于 悬浮 的尴尬状态,使它只能基本保证乡村社会在转型期的秩序稳定而无法完成进一步推进乡村当代化的任务。所以乡村社亟需一种新的权威来引导乡村社会完成转型。 1.3.1 人民调解员式新权威确实立 人民调解员式权威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威形式,而是权威的载体,是人民调解制度权威和调解员个人权威的结合。笔者于 2020 年 3 月前往萍乡芦溪县宣风镇进行了乡村人民调解的专题调研,并对本文案例的中心人物杨斌圣和他的调解团队进行了采访,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对乡村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有了比拟全面的了解。下面将结合在宣风镇的实地调研对人民调解式权威在乡村的定位和确立的途径进行分析。 杨斌圣是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同时也是副镇长、司法所长。老杨在当地是个家喻户晓的人物,其事迹被省市媒体广泛报道,获得了全国模范司法所长、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CCTV2020 年度法治人物等 40 余项国家和省级荣誉。在从事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三十多年里,成功调解了 3600 多起纠纷,而且有效遏制和调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80 余件,防止民转刑案件 200 余起,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2 万余次,被称为 和谐卫士 ,老百姓则亲切的称它为 乡村判官 . 据笔者考证 判官 在历史上本是地方长官的僚属,辅助主官处理政事,名日 判官 ,其实则无判案决断之权。民间之所以熟知 判官 这一称谓很有可能是来自传统戏曲小讲里崔珏这位神话人物,他在神界专司断讼,以清廉刚烈,处事公正的形象深得百姓的敬仰。当地村民给杨斌圣所冠以的 乡村判官 的名号中,我们能够看出杨斌圣在当地乡村的地位和声望已经非同一般。杨斌圣的身份固然是调解员但是在乡村社会村民早已把他当作明判是非、为民做主的 青天大老爷 式的判官。究其原因,可能有下面几点,一是村民的法律知识有限,很多人分不清楚人民调解和审讯的区别,进而把两者混淆;二是杨斌圣为人正直,淡泊名利,调解时也公正耐心,符合村民心目中设定的为民做主 青天大老爷 形象。三是杨斌圣除调解员之外还有副镇长和司法所所长的身份,使村民对其身份的认定发生混乱,在调解时把他当做了的官员。无论是何种原因,村民对杨斌圣的印象是定格在了秉公职守,决断是非的 判官 形象上。 乡村判官 固然没有强迫性手段和处理惩罚措施,但是依靠民情与法律结合的方式以及个人的声威在矛盾和纠纷的调解上,发挥着能宏大的能量。杨斌圣曾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宣风镇竹桓村与西河镇张坊村民之间长达十余年的由于筑坝引水和采砂所引起的纠纷,而在这里之前由于经常发生械斗,此纠纷一直是困扰当地的一件老大难问题。此事的解决使得杨斌圣在当地的威信大增。调研时我们了解到在杨斌圣 2018 年确诊患上肺癌之前,他平均两天就要调解一起纠纷,甚至三更半夜都有人上门来找他调解。在访谈中,杨斌圣的妻子打趣的讲道: 如今大家有矛盾都来找我们家老杨,也不去打官司,法庭都要关门了 .确实在乡村社会诉讼本就不多的情况下,如今又出了这么一个调解权威,这些奉行实用主义的村民实在是找不出去乡镇法庭的理由了。后来笔者在法庭的一位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如今的宣风镇法庭已经很少在接到民事纠纷案件,连一些稍微的人身伤害案件都被老杨和他的调解团队给 包圆 了。不过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法庭立案是要收费的,官司不一定打赢还伤和气,老杨那里调解的好而且是免费的。讲到此处,那位工作人员一脸无奈。2018 年 3 月杨斌圣被确诊为肺癌后,仍然继续坚持人民调解工作,问其原因,他讲 这里指当地的调解工作已经离不开我了 确实杨斌圣已经在宣风确立了无可争议的权威,这里的村民们已经适应了在这种权威的引导下通过人民调解这种法定的途径解决问题。能够讲杨斌圣已经在乡村建立新的秩序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若果他在这个秩序没有稳定之前就退出话,这个秩序便失去了权威维护和支持,就会崩塌。当然这个道理不只是老杨明白,镇里的领导也曾直言不讳讲道 没有你指杨斌圣,我们这个摊子还怎么搞? . 值得庆幸的是,杨斌圣所确立的 调解员式权威 是一种能够复制的权威形式。2018 年 7 月决定,芦溪县在县、乡镇、村社区及有关县直部门三级同步建立 160 个 杨斌圣群众工作室 ,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覆盖。并拓展其职能,由单纯的人民调解的功能向全方位的社会管理、群众工作延升。这些都讲明通过调解员式权威国家再次得以主导乡村社会的秩序,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链接。是名副其实的乡村权威。 1.3.2 调解员式权威的定位 人民调解员式权威 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威形式,而是权威的载体,是人民调解制度权威和调解员个人权威的结合。笔者之所以将杨斌圣确立的权威形式冠以此名,一是此种权威确实是同人民调解机制得以确立;二是笔者为才疏学浅,对属于政治学科范畴内的权威定义了解不多,实在无法定义,故而用此命名。为避免混乱笔者选择政治学泰斗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对调解员式权威进行分析。 韦伯以为合法的的权威不外乎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性权威。传统权威是最为古老的一种权威形态,由风俗、经历体验、惯例、祖训等 已经接受的行为所授予 ;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优秀个人素质基础之上,能对别人产生吸引力,鼓励并领导别人的一种权威;法理型权威则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 很显然,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法等法规成立和运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法理型权威可以以讲是一种制度权威。在乡村社会,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在村民看来就是 ,基于对权威信任,才会认可其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并接受其调解,这时候调解员所具有是法理型权威,这是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的,调解员只是权威的载体。但要想成为一名调解成功率高的优秀调解员,仅有法理型权威是不够的,否则人人都能够成为杨斌圣式的调解权威。调解员仅仅仅是作为社会气力借助法律、道德和风俗通过讲服、劝导促使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没有强迫力,纠纷双方能够认同调解员的劝导和斡旋,除了对调解员所言之理的赞同,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对其个人的认可和诚服。所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个人能力和素养才能树立真正属于自个的权威,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尊敬。从这个角度来看调解员有需要有魅力型权威。所以调解员是权威是一种以法理型权威为基础 混合型 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