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特点与启示,食品安全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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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特点与启示,食品安全论文.docx
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特点与启示,食品安全论文人类文明的进程并没有阻挡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脚步,食品安全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高度关注的焦点性话题。 众所周知,全球因食源性疾病所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而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现在状况亦不容乐观。 多年来,世界各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在探索中前行,通过优化监督手段和管理方式,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刑事立法与行政执法方面获得了不俗的成绩,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举要 与国外刑法典中牵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相比,我们国家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也是寥寥数笔。 通过横向比拟,笔者发现不同法系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归属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存在一定差异,但总的看来在刑事立法方式上有三种主流范式。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 在西班牙、挪威、新加坡、美利坚合众国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这是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形式。 (西班牙刑法典将食品安全犯罪放在分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的 违背公共卫生之罪 中。 (西班牙刑法典第363条规定: 施行下面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下面徒刑,并处6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36年的权利。 第一项:提供缺乏量、违背法规更换组成成分或者过期的食品。 第二项:生产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 第三项:销售腐烂食品。第四项: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 1第364条规定: 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供销售,按第363条的规定处理惩罚;罪犯是犯罪工厂拥有人的或者负责人的,另将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610年的权利。 2美国是食品安全立法比拟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非常重视利用刑事手段保证食品安全。 在犯罪的分类上,美国将食品安全犯罪称之为食品安保事件,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恐惧袭击式的刑事案件的一种。 比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第1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在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生产任何一种本法规定的掺假或错误标识的食品或药品,都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违背本条规定即构成轻罪,一经定罪,法院将对行为人处以500美元下面的罚款,或监禁1年,或两者并处;数次犯本罪的,法院将处以1 000美元下面的罚款,或监禁1年,或两者并处。 针对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第303条规定, 任何人在依本条最后定罪之后施行了这类违法行为,或以欺骗或误导为目的施行了这类违法行为,应被处以3年下面监禁或1万美元下面罚款,或者两者并处;同时还规定,任何人将第402条规定的掺假食品引入州际贸易或者通过运送引入州际贸易的,处以5万美元下面罚款,对同一诉讼程序中判决的所有违法行为,处以总计50万美元下面的罚款。 3 二以为食品安全犯罪属于损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丹麦、意大利、英国、希腊、泰国、越南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划归为 危害公共安全 或 造成公共危险 的犯罪,翻开最新版的(丹麦刑法典2020年版本,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到引致公共危险犯罪中。 在行为方式上,不仅包括销售行为,还包括 试图扩散 对人类有害的食品。 (丹麦刑法典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布置在引致公共危险犯罪中,可见是意在强调此类犯罪对公共安全的毁坏比对经济秩序的毁坏更为严重。(泰国刑法典第六章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第236条规定: 对食品、药品或其别人类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掺假,足以损害健康,或者出售或为出售而陈列这样的掺假物品的,处3年下面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6 000泰铢下面罚金。 可见(泰国刑法典在体系上与(丹麦刑法典类似,也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行为方式上,明文规定陈列有损健康的食品的行为也是犯罪。 在英国普通法上将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看作是 公共妨害罪 的一种表现形式,以为公共妨害是 一种不为法律认可的行为,这种行为或未履行某一法律责任,或未履行对公众行使陛下的所有臣民共同拥有的权利造成了阻碍、不便或损害。 4例如, 将食品投入市场,知道这种食品将被人消费和知道这种食品不合适人消费 ,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公共妨害罪。 英国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里亦提到存放、使用、出卖已经污染或有损害性的货物包括食品,意图造成公众恐慌、焦虑或别人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稍微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之规定, 可处以最高5 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 对犯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的金额无上限,或处以两年以上监禁。 5 三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损害公民健康的犯罪 俄罗斯、芬兰、保加利亚、马其顿共和国等国家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 损害公民健康 的犯罪。 很明显,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目的就在于强化对公民健康权的法益保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并且于1999年6月9日通过了(1999年俄罗斯联邦第157号法律,该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8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补充。 主要内容如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再局限于生产、销售,还明确补充上 储存 和 运输 两种行为方式;在犯罪对象上,原来的表述只是笼统地讲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如今修改为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商品 ,6这讲明立法者将食品已经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食品安全犯罪已经给予了特殊的重视。 能够讲俄罗斯联邦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得比拟具体,对 运输 贮藏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而我们国家却没有做出对相关 违法 行为的法律规定。 (芬兰刑法典同样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刑法分则 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犯罪 中。 (芬兰刑法典第44章第1条健康犯罪规定: 存心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食品法3611995,或者来源于动物的食品卫生法11951996,或者在这里基础上公布的规章或者命令,或者基于个案而发布的命令,生产、处理、进口或者存心故意试图进口、自个保存、存储、运输、为出售而保存、转让或者提供货物或者物品,以致该行为将会危及别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的,构成健康犯罪,判处理惩罚金或者最高6个月的监禁。 7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也有观点以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损害公民健康犯罪的一种。根据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规定, 一旦出现违背(食品安全基本法的犯罪行为,违法人会面临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与300万日元的罚款,对企业法人最高可处以l亿日元的罚款。 8纵览日本国的立法思想不难发现,立法者不仅关注食品本身的安全,还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调整的范围扩展至不符合标准和规格的添加剂、有毒器具等与保障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环节中。 二、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特点 一区分责任形式 相比拟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成认违背食品安全 过失犯罪 的存在。 例如,德国(食品和日用品法第51条规定,只要有 足以危害健康的方式生产 的风险存在,足以能够让危害健康的物质流入到流通环节的 风险可能 ,就应当处以1年下面监禁或者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条规定,对过失生产、销售掺假、腐败、有毒或不符合食品协会公布的健康标准的食品给予处理惩罚。 美国在牵涉食品、乳制品、药品、酒类等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则显得更为精细与严苛,在量刑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存在存心故意、明知、轻率或过失等心理状态,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严厉的刑法来保障公众利益与社会福祉。 二严格责任制度 严格责任制度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被引入也是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一个特点。严格责任制度本来就是英美刑法的一个特色。 美国对违背食品安全法规的案件的处理惩罚思想,不考虑行为人 轻率或过失 等心理状态,只要出售有毒或危害健康的食品都应负刑事责任,不管客观程度直接按行为犯定罪处理惩罚。 英国在(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前20条中规定了严格责任犯罪的条文。 英国着名刑法学教授米切尔 杰菲逊在其所着刑法学教学材料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只要法律有规定某肉类不适于食用,只要有出售该肉的行为,即便存在客观犯罪和阻却事由的情形,法院仍然能够对他定罪。9然而, 法律不强人所难 ,假如他能够证明自个穷尽了最大诚意的努力和做了所有正义的行为以避免其别人施行有关犯罪,则能够作为辩护理由。 三广泛行为形式 在国外刑法典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大多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形式规定得比拟广泛。 通过比拟其他国家的刑法典,他们将犯罪行为形式普遍用 出售 销售 投放市场 进行流通 为消费而分发 等词语进行表述。 但是为了避免刑法罪名的 口袋化 倾向与预防打击辐射面过宽等违犯法理的行为,一些国家采取 构造主义 精细化的刑事立法方式:比方芬兰、瑞典、奥地利等国,将有害食品的生产、进口、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华而不实,将 进口 危害健康食品的行为与 在国内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行为同等对待,仍然作为危害公共健康犯罪来看待,并不由于犯罪形态与地域不同而差异不同对待,这种刑事立法方式无疑拓展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方式的外延。 而尼日利亚、意大利等国将 持有 或 占有 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样规定为犯罪,但此时的 持有 或 占有 必须以营利为目的。10除此之外,资格刑的广泛适用是国外刑法典中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又一个特点。 比方美国、英国等国刑法就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而遭到处理惩罚的个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准从事经贸行业,不得担任企业法人或社会公共团体的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