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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销犯罪侦查的不足和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摘 要: 微信传销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强、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当前,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工作面临众多窘境,犯罪线索难以主动发现、资金数据协查效率低下、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等都制约着公安机关对微信传销的侦查工作。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变革和创新侦查工作方式方法,建立情报导侦的线上侦查与警务服务平台,依靠资金数据开展精到准确研判,及时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等对策,以有效遏制微信传销犯罪的疯狂蔓延。 本文关键词语: 传销; 微信传销; 侦查; 资金数据; Abstract: Wechat pyramid selling is a new type of crime,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virtuality, concealment, deception and wide spread. At present, the investigation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difficulty of finding criminal clues, the low efficiency in the co-investigation of fund data, the difficul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change and innovate the investigation work methods, establish the online investigation and police service platform of intelligence-led investigation, rely on the fund data to carry out accurate research and judgment, do a good job in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in time, so as to effectively stop the spread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Keyword: pyramid selling; Wechat pyramid selling; investigation; fund data; 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沟通方式,自微信平台诞生以来,跨地区、甚至跨境的即时通信沟通变得愈发便捷和通畅。微信为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以 微商 名义进行的传销犯罪行为也在虚拟的微信社交圈里疯狂蔓延,已然成为当下传销犯罪的主流形式。微信传销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绝不亚于传统的传销活动,急功近利的投资者在亲友的煽动下将资金投入传销活动中,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宏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界定 据腾讯官方2022年用户报告显示,微信的月活泼踊跃账户数超过11亿,已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微信平台快速便利的社交属性,将很多传统的线下犯罪活动改头换面搬到了线上,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施行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便是华而不实一类重要的犯罪形式。 (一)微商与微信传销的区别 微商是传统营销形式在微信平台中的延伸,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成为一种 以人人社交为纽带,以口口相传为主要宣传方式 的新型商业形式。据(2021 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微商始于2020年,经太多年的发展,微商已牵涉化装洗护、内衣服饰、农产品、技术服务等众多领域。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将微商纳入了电商经营者的范畴,这意味着微商正式成为法律成认的合法方式,使这一新兴网络营销方式在运营监管和消费者维权等层面上变得有法可依。 相比于微商,微信传销则只是利用了微商的网络社交传播和宣传方式,将传销信息做成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的形式在微信朋友圈、群聊中传播,不断吹嘘参加传销活动之后获得的 宏大成就 ,给网络空间中的潜在发展对象灌输 鸡汤 和成功神话,最终诱惑网络用户深陷传销骗局之中。本质上,介入者付出高额 货款 拿到的 货物 ,多是一些无品牌、无知名度的劣质商品,这些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本无法与进货时所付的金钱相匹配,更无法通过正常微商渠道销售出去,更多人为了回本和盈利,不停地发展次级代理,赚取的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远高于直接销售。不仅如此,微信传销的运营和交易活动同样能够在线上进行,十分是微信支付业务的开通,极大地提高了微信誉户转账付款的便利程度,使传销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网上资金交易活动成为可能。由此,微信传销犯罪宣传推广、发展下线、资金交易等多环节均能够借助网络优势在微信平台上得以实现,微信传销的网络犯罪属性凸显。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定义 微信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传销犯罪将一直并持续地处于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经过。但是,学术界对此犯罪类型的研究相对缺乏,并且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鉴于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既承继了传统传销犯罪活动 入门缴费,拉人头计薪 的特点,又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融入了网络犯罪的属性,由此,我们将微信传销定义为:经营者、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编造投资项目,虚构或过分夸张虚假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缴纳入门费,并根据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别人介入投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或分红的双重标准,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 较之传统传销活动,微信传销借助微信平台的网络社交属性,利用了微信平台中内置的支付、群聊、二维码、公众号等各项功能,仅一部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便能够进行传销活动,突破了时空的界线,简化了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沟通和沟通的方式途径。微信传销具有下面几个鲜明的特点: 1.虚拟性强。 微信传销的犯罪活动主要通过微信终端进行,线上活动使得微信传销的虚拟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选择面对面的传统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取而代之的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张贴炫富信息、晒伪造的收益图片等更为虚拟且安全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犯罪分子对受害人 上课 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利用微信群组,发布文字和视频对受害人进行 网上授课 ,节约了实体成本,虚拟性更强。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对传销活动提出了质疑,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将其拉入黑名单或者踢出群聊,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继续堂而皇之地开展骗术,骗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1。 2.隐蔽性强。 微信传销传承自传统传销活动,却比传统传销更具有隐蔽性。微信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对象的相对性,选择将微信作为组织、宣传广告、发展下线和推广产品的媒介平台,借着微商的掩护,狡猾地逃避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打击。另外,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多以微信进行联络,欺骗投资者的全经过都能够在网络空间完成,根本不需要线下的太多接触,信息的传递方式单一且安全,确保组织者的行踪不会轻易被把握。除此之外,微信软件本身就是一个半开放的软件,用户能够自若地更换用户名和微信头像,当传销活动无法为继时,犯罪分子仅需要删除好友,改头换面就又能够继续行骗,降低了此类犯罪的作案风险。微信中特有的 分组可见 功能可以以使传销的组织者将不同的宣传信息准确地让不同的人看到,其别人无权限得悉传销活动的详细内容,更具有隐蔽性。 3.欺骗性强。 直销 分销 与传统传销的界线不容易认定,使得犯罪分子对微商中的 灰色地带 动起了脑筋。为了将传销活动包装得愈加可信,传销犯罪分子花招百出,纷纷打出了 电商新业态 官方正品 等旗号,蒙骗投资者,有的甚至以 互联网+ 国家政策扶持 为噱头,粉饰微信传销非法行为。被吸引围观的微信誉户被传销分子早已设计好的优惠折扣、返利分红等情节所迷惑,极易陷入华而不实。这种欺骗形式特别逼真,不断诱惑新人参加并鼓励其在自个的微信社交圈里发展下线,层层欺骗。在司法打击实务中,甚至有些人在传销平台被打击关闭时,都一直以为自个是在经营一种合法的 新型商业活动 。 4.传播范围广。 微信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向来自各地的微信好友传播传销信息,甚至利用 附近的人 摇一摇 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宣传传销理论。微信的开放性特点使得微信传销不再拘泥于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传播,而是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蔓延开来,传播范围极广。如在大连警方破获的 粉丝帝国 微信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通过在朋友圈里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施行无实物的传销活动,仅半月便吸纳会员60多万人,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省市,更将传销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相关数据显示,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介入华而不实,传播范围普遍达到世界。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难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在持续的网络竞争中,微信也朝着操作简便、功能多样、隐私保卫等智能化方面变革。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知足了用户的要求,丰富了人们日常沟通和沟通的途径,保卫了用户隐私,但同样容易成为传销分子行骗的理想工具。微信是时下国内规模最大、应用最广的网络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个 熟人圈子 ,好友之间互为亲友、同事、师生、伙伴等,互相间的私密程度较高,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贴吧、博客等网络平台的地方。因而,鉴于微信的半开放性特点,对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运营商监管的尺度遭到了限制,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前更不能提早参与。传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在朋友圈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宣传,加之朋友圈作为朋友间沟通沟通的重要场所,相互信任程度较高,传销信息在这里间如病毒般扩散,很多用户因而遭受欺骗。 (二)微信证据收集工作遭到限制 利用微信平台施行的传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和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经过中碰到阻碍,给法庭质证和审讯阶段埋下严重隐患。在侦查实务中,微信传销的大量电子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更迭、覆盖,没有及时截图的证据往往无法被保存,使得微信传销的欺骗行为难以被有效固定下来。有专家指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原则, 要求有原件,假如不是原件,复制件要在特定条件下根据特定标准提供,否则没有证据效力 。由于传销活动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因而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与腾讯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但随着近年来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腾讯公司协助侦查的人力、物力难以匹配,严重影响取证效率。有时为了一些关键电子证据材料的获取,侦查机关必须排队等待数天甚至更长时间,不仅降低了侦查效率贻误了最佳战机,更有可能超过法定的侦查时效,违背法定程序。 (三)微信电子证据证明力缺乏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是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各种不稳定因素,因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验证经过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1) 微信证据 作为一种虚拟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随时都存在着灭失和被篡改的严重危险,假如没有其他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或是专业技术支撑,真实性很难让人信服。(2)从海量的后台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证据都是一些证据碎片,最终怎样将碎片化的证据予以整合,将它们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最终构成一个完好的证据链条,仍然是每个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侦办经过中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3)经侦队伍尚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富有侦查取证经历体验的侦查员,因此取证经过中,在取证主体、方式、手段方面就易出现一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在实际取证中,有的侦查人员为了提高扣押效率,往往对电子介质不予区分,违背法定程序,出现擅自多扣情况。鉴于以上原因,在这里类案件的法院刑事审讯经过中,电子证据经常被认定为存在瑕疵,甚至是非法证据,证明力度明显缺乏。 (四)传统办案方式存在缺陷,打击难彻底 针对微信传销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状况,侦查机关也曾做出过一些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借助微信平台所具有的数据和技术资源优势,关闭了多个三级分销平台。集中整顿行动有效地打击了微商向传销转变的苗头,对灰色地带的类传销行为予以了强硬回应和打击。但这种集中整顿行动仅能针对一部分比拟猖獗的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打击治理期间,传销微信群组解散、公众号被注销,传销分子纷纷删除好友、销毁数据,然后销声匿迹。固然在当时获得了短期成效,但长此以往,微信传销犯罪分子改头换面,便又会死灰复燃,无法到达普遍打击和规范的效果2。 三、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 现前阶段,微信传销犯罪的构成原因复杂且互相交融,传统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法已不能知足微信传销犯罪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欲有效防备和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必须创新侦查技战法,以难点为导向,开展靶向打击,构建一个服务于传销犯罪新趋势的新型侦查体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新形势。 (一)拓展线上侦查与警务服务渠道 1.建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微警平台。 公安机关能够在微信平台上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微信警务平台,配备一支懂侦查、懂网络的后台专业化运营队伍,在微信网络内对牵涉微信犯罪的各类犯罪线索和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及时获取第一手犯罪信息。微警平台能够借助本身情报资源和信息优势,对成功侦破的微信传销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和整理,应用云技术将与犯罪有关的微信账号、个人信息、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嫌疑人资产状况等信息录入云端,建立微信传销重点信息数据库。对传销分子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犯罪形式、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轨迹等信息进行深切进入分析,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建立一个类型丰富、体系架构完好的类罪模型。在侦查经过中,对于发现的新的可疑信息,可优先利用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嵌套,输入各项相关信息,探究当下可疑行为能否符合类罪模型中的犯罪认定标准,进而及时、高效地发现犯罪,并在嵌套和比照的经过中及时把握犯罪新形势3。 2.建立微警平台与实战部门情报沟通机制。 微警平台将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加工、归纳和整理,研判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实战部门,服务于线下嫌犯抓捕工作和犯罪证明工作。同样,各基层科所队也应做好线下信息的整理与情报对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提供的银行汇款账户、微信公众号、微信账号等信息及时录入并上传到微警平台,丰富微警平台相关数据库建设。通过线上与线下联合,构建一个高度分享的犯罪情报即时通信网络,提高侦查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指挥调度能力。 3.开发对外扩线的警务宣传功能和网上警务服务功能。 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的方式,对微警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的微信誉户及时了解微警平台的主要功能,并提高微警平台的知名度,让微警平台真正走入微信誉户的视线之中。微警平台能够作为一个官方的信息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已经侦破的各类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使广大微信誉户及时了解传销犯罪的新骗术,避免误入传销陷阱之中。在网上警务服务方面,能够在微警平台上设置专门的答疑功能,对于常见的微信犯罪相关词条以本文关键词语的形式设置自动回复功能,既避免了人工资源的浪费,又解决了微信誉户的疑惑。对于不在自动回复范围内的疑惑问题,微信誉户能够申请专门人员予以解答。当微信誉户对某个微信投资项目存疑时,能够申请在微警平台上查询,了解能否在公安机关的传销监控范围内,有无违法违规的涉传销等可疑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安全性,保卫微信誉户的财产安全,维护微信运行秩序稳定。 (二)开展资金流线索研判,描绘人员组织架构 当代经济犯罪仍然遵循着一条法则:不管犯罪手段多么高超,资金流转多么复杂,犯罪所得的资金最终都会流向犯罪嫌疑人的口袋中4。微信传销分子牟利的本质就是通过层层发展次级代理,层层获取 入门费 人头收入,并通过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转移至个人账户中。对于侦查员来讲,成功办理一起微信传销案件, 三图 必不可少 传销组织的 组织架构图 人员规模图 资金流转图 。因而,侦查机关只要理清资金脉络,追踪资金流动方向,就能够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准确描绘传销组织的人员层级关系5。 1.分享互通,获取财付通平台的交易明细查询通道。 财付通是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微信支付、QQ钱包等前端支付结算功能都是基于财付通实现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调取是微信传销案件办理流程中的关键一环,但当下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与企业数据资源相对独立,与财付通公司尚未建立打击微信犯罪的联动分享机制,对涉微信支付的查询调取通道极为有限。以某案为例,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更多依靠反复发函查询,面对复杂疑难案件甚至需要派遣办案民警携带相关材料至财付通公司所在地深圳市排队查询,耗时费力。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财付通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深化战略合作和数据分享,畅通涉微信犯罪的赃款往来查询通道,实现对微信传销犯罪的精准打击6。 2.开展资金信息研判,及时追赃挽损。 微信传销依托网络进行,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微信账号是其施行犯罪的工具,资金信息则成为犯罪分子遗留在虚拟犯罪现场的重要痕迹。在与财付通公司加强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应重视微信传销资金流转信息的整合与研判,通过对涉案嫌疑人资金流的查询、监测与深度加工,描绘出一张清楚明晰的资金流转关系网,再将资金与人员逐一对应,即可得到整个微信传销组织的领导层级架构,准确锁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能够借鉴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异常波动监测中的成果,把握整个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和运转形式,根据资金数据画像情况,结合办案实际,科学断定其风险性,准确预测传销崩盘机会。对于高危传销组织,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视和控制,合理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资金紧急止付,有效减少经济损失。 (三)做好微信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工作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而作为电子证据的新型表现形式 微信证据,是指在微信软件平台上构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一切证据材料的总称。微信软件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使用时,会将部分电子数据遗留在设备之中,这些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易污染性等特点。 1.保证电子证据完好的证明力。 (1)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方面,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2)电子证据的证明内容应当知足一定的标准。所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犯罪事实的证明应当清楚、明晰,符合逻辑。注意对重点证据的收集,例如电子设备关机或待机后不易保存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证据、能够证明详细涉案金额的证据等。(3)在合法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技术手段。详细提取方式应当根据电子终端的种类、型号、操作系统、网络运营商等不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提取方式。由于微信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在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或者信号,因而在收集经过中应当关闭终端与外界的联络,防止外界不法分子对电子终端的操控,发生证据被篡改和抹除的风险。(4)证据的保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电子证据保全经过中必需要遵守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及时性原则、完好性原则、最小毁坏原则的要求。 2.引导公众树立证据保卫意识,主动维护本身权益。 在对微信传销的防备宣传工作中,要重点突出陷入传销陷阱后怎样保存证据、怎样止损和维权的观念。一方面,积极鼓励传销受害人摒弃以往对侦查机关的不信任 小案不立、网案不立 的主观揣测,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教授受害人怎样将传销犯罪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截图、转账凭证、朋友圈动态截图等证据,以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固定下来,支持随后的刑事诉讼行为7。 3.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实行专人专办制度。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需要很专业的技术水平,假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管人员不作专门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收集不到证据、甚至发生证据毁损的严重后果。因而,在侦查经过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应当交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并对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承当责任。此类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证据法学功底,同时把握一定的网络知识才能胜任,必要时可由侦查机关进行专门培训。 除此之外,对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打击与治理工作,不仅需要侦查机关长期的侦查工作,还应当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对微信传销犯罪的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效果。对于微信平台而言,微信传销主要通过微信平台完成,其作为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运营商,对及时发现和制止传销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责任。因而,微信平台需要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技术,完善举报者权益保卫机制,进一步净化网络平台环境。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安全部门等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联动整治行动,利用大数据对资金的流动、流向进行监测,利用网络空间内舆情信息及时预警,同时在线下展开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落地排查。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高收益承诺,即使有详细的投资项目也需要进行信息核实,认真研究其投资的详细产品,了解行业发展情况、项目业务形式、风险点以及合法合规性等。 四、结束语 现前阶段,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坚持推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之路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微信传销活动不是所谓的 网络创新 ,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日益猖獗值得我们警醒,微信平台的出现和 互联网+ 的发展催生了以信息传递为基础的网络革命,但决不能允许微信传销犯罪扰乱了良好的微信社交环境和网络投资秩序。侦查机关应当承当起保卫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网络社交秩序的责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侦查技战手段,吸收科学技术先进成果,在传销犯罪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实现对微信传销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王昌浩,刘振民.金融传销的侦防难点与对策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2(6):102-108. 2 马宁.微信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侦防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3):28-31. 3 王世超.信息化背景下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对策考虑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2,29(4):34-39. 4 宫路,丁力.网络传销侦查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08(1):38-42. 5 申振锡.微信传销犯罪侦查窘境分析及对策J.净月学刊,2021(1):93-100. 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新型网络支付背景下侵财犯罪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2,29(6):39-4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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