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概述及其证据效力分析,司法鉴定论文.docx
-
资源ID:73326135
资源大小:25.60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8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概述及其证据效力分析,司法鉴定论文.docx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概述及其证据效力分析,司法鉴定论文随着海洋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事件日趋增加,海洋环境正遭到日益严峻的挑战。各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愈发重要。 作为一种科学性的判定,司法鉴定在海洋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害赔偿经过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技术支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缺少针对海洋污染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从事鉴定的专业机构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与把握尚存缺乏,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出具的鉴定意见常会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怎样对其效力进行认定成为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拟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分析其在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并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展开法理分析,以期对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各项行为,对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事故处理中应有的作用而有所助益。 1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概述 1 1 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对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往往都离不开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有关学理解释,可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界定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相关专业知识,运用海洋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式方法,采用当代海洋调查分析仪器,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并对海洋环境损害范围、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文所称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因污染海洋环境导致的海洋环境损害而进行的鉴定,对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的其他损害( 如可能出现的人身损害、直接财产损害等) 所进行的鉴定,可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机构进行。 1 2 特点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侵权案件,但相较一般侵权案件,其还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除个别大型突发污染事故在发生之时即被发现以外,多数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渐进性,且污染物可长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积物中。同时,由于污染物质是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或进入食物链而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这使得传统侵权法上 直接的和必然的 因果关系认定要求难以得到知足,且增加了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判定难度1。除此之外,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多种污染因子的复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学转化,区分并判定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术上的难度。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水的流动而不断扩散并远距离输送,因而污染事故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存在空间上的距离,由此导致受害者能够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也使得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主体有了法理上的根据。 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难度,也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鉴定证据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和污染的隐蔽性、间接性,对第一手污染证据的提取地点和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错过,则无法再收集到证据或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损害事实,此时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现场已经发生改变,因此会出现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 第二,鉴定的专业性。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方一般无法做出判定,因而鉴定证据的采集、固定、检测必须由专业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内根据特定规程完成。提交司法经过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专业技术背景,而且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十分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三,鉴定结果存在科学上的限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查找并确定污染源、确定损害范围及程度、进行损害价值评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现有科学发展水平、仪器设备条件和海洋污染损害事件的复杂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价值评估等方面,尚无完备的损害界定与量化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得海洋污染损害的事实判定和价值评估都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而,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分析、判定的经过中,不同专家对一样问题会存在意见分歧。 1 3 应用 由于海洋污染损害情况复杂,在对污染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认定时,对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依靠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对单个项目进行鉴定,如溢油污染中对溢油源所进行的油指纹鉴定,也有对整个污染事件的系统鉴定与评估。从全球性、区域性和各国关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立法来看,海洋环境污染能够根据污染物质种类划分为油类污染、油类以外化学物质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华而不实最为常见的是油类污染,本文即以油类污染为例简述鉴定在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应用。 1 3 1 污染源诊断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确定责任者是追查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在某些大型污染事故中,责任者明晰且未拒绝承当赔偿责任,对污染事故责任者的判定较为简单,如 2018 年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及 2020 年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所导致的溢油事故等。但在多数海弥漫油污染事故中,尤其是移动溢油源的污染事故,如2006 年长岛溢油污染事件,对污染源的追查诊断是关键的一环。污染源诊断可通过溢油鉴别、遥感、溢油漂移数值模拟等技术等进行。当前我们国家已通过建设较为完备的油指纹库和溢油鉴别技术体系、溢油数值模拟技术体系等,有效实现对油指纹的分析、检索、鉴别和数值模拟溯源,在无主溢油溯源及溢油鉴定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污染源诊断还包括溢油量、扩散区域及油的物理归宿确定等,在一些复杂的溢油事故中,需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互相结合进行确定。 1 3 2 影响范围、损害对象、污染程度确定 溢油对海洋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环境容量损害、生境损害、生物种群损害,其表现为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岸滩环境、海洋生物等遭到损害。华而不实,环境容量损害表现为海水可包容石油类物质剩余容量损失,生境损害表现为岸滩和沉积物损害; 生物种群损害表现为受损生态位的生物损害以及数量减少。以海水为例,以现场调查和历史调查资料为基础,全面、具体地分析溢油事故前、后的水质状况,将海面油污( 油膜) 监测数据及石油类监测数据与背景值进行比照,分析对海水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并结合数值模拟、遥感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海水石油类浓度显着高于背景值的范围,为溢油影响范围。海水环境的受损程度根据影响范围和海水污染物基本恢复至背景值的持续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 1 3 3 污染损害价值评估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当方式包括停止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主要的责任承当方式,其关键点在于对污染损害所导致损失的价值评估。我们国家现行海洋环境保卫法规在污染损害价值评估方面仅规定了原则性的标准,即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除直接损失外,赔偿的范围限于已经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恢复措施的合理费用2。直接损失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环境损害评估费应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等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由于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没有量化的标准,海洋环境损害的评估较为复杂,实践中对于恢复措施及合理费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2 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 2020 年之前,作为证据类型的司法鉴定是以 鉴定结论 的形式出如今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在 2020 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 鉴定意见 取代了 鉴定结论 。毋庸置疑,上述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变动显然不仅仅是简单的两字之差,而是意味着,即使是鉴定人利用科学手段经过严格程序所做出的判定,在法官认证采信之前,也存在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因而,作为海洋环境损害案件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其证据效力的分析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证据的两大特性也应为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所具备,前者是判定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符合形式要件,且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适格性; 后者则是裁定这样一份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 1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作为任何一种证据能够被用于案件审理的门槛,其表示清楚了鉴定意见能够用于司法证明的能力或资格,是其得到采信的前提。在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需要涵括鉴定主体的适格性、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内容的关联性、样品来源的合法性等要素。 2 1 1 鉴定主体的适格性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在我们国家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此之外对不同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在所属鉴定人工作水平与能力、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仪器设备投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在我们国家从事该领域鉴定的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两类3: 一类是获得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鉴定机构许可证并专门从事该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如中国海洋大学出资设立的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等,这类机构以从事相关鉴定活动为主业。另一类是能够胜任相应鉴定业务、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但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鉴定机构,以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科研院所等为主,如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经青岛市海事法院对其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后,被列为该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由于专业实力较强,且已通过国家和省级计量认证,部分还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海事法院在诉讼中碰到有关需要鉴定的事项时,经常委托这些机构进行鉴定。上述两类鉴定机构都属于适格的鉴定主体。 随着司法鉴定在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作用的日益重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出现了对海洋环境监测单位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质疑,以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从属关系,违犯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但显而易见的是,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每个公民可谓都与案件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不能因而否认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中立性。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易遭到外界的干扰,且在海洋环境监测领域具有显着地专业优势,熟悉海洋环境状况,在污染发生后,能够较为准确地做出预判4。当然,在对预防和清污费用、调查评估费用进行计算时,若责任方存在异议,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 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审核意见。 2 1 2 鉴定的实体要件 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实体要件能够概括为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及关联性、鉴定意见的事实性等。 首先,鉴定意见是由于法官缺乏专门性知识而引入司法程序的,其目的在于以其科学的判定帮助法官认识案件事实。假使该事实问题能够通过逻辑推理或正常经历体验进行判定,则就不具有鉴定的必要性。譬如在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中,在某些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直接通过装载油量、轮机日志中记载的耗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出溢油量范围,而不需要再根据监测数据和(波恩协议估算方式方法对溢油量进行鉴定。诚然在每一起案件中,对鉴定必要性的判定都是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综合评估,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的内容必须与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具有关联性,即需要鉴定的问题为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所需。同时,鉴定内容还须具有客观性,由于鉴定所根据的科学原理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据以鉴定的样品是客观的,而监测、检验、实验、观察的对象也是客观的。鉴定经过中必然有主观活动的介入,但主观判定不能代替客观事实,如在海弥漫油污染案件中,对油膜漂移扩散的数值模拟结果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判定污染范围的证据。 第三,鉴定意见只是对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科学判定,而不牵涉法律评价,不能代替法官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例如,在油指纹鉴定中,鉴定意见只对检测的油样负责,因此结论只能用 油污样品与 油指纹基本一致 等表述,而不能下判定 为污染事故责任者 。 2 1 3 鉴定的程序要件 鉴定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回避程序及出庭质证程序等。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包括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海事法院决定或委托两种方式。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中的要求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由于调查取样及鉴定成本较高,重大污染事故往往牵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启动程序时常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即委托人为具有法定职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同时,鉴定意见须经质证程序才能作为案件判定的根据,除非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否则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质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 2 1 4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应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具有证据能力。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根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经过的讲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讲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 2 2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指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能否能够,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因而,证明力包括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强弱两个方面。 2 2 1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经过的规范性、鉴定方式方法的可靠性及能否构成证据链决定了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有无。 鉴定经过的规范性是衡量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重要标准,贯穿从样品的采集、储运、保存、实验室样品处理、分析、数据处理及记录、综合鉴定等的全经过,操作经过及仪器设备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应当遵循(海洋调查规范5、(海洋监测规范6、(海滨观测规范、(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8、(海弥漫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9等相关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相关标准。未按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又没有合理抗辩理由的,则能够否认其证明力。 鉴定方式方法的可靠性也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由于鉴定方式方法牵涉的专业性较强,在尚存争议的很多领域很难直接作出判定,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法学界也出现了判定标准的演进经过。 普遍接受标准 ( general acceptance standard) 曾经是很多国家在判定鉴定方式方法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根据这种标准,鉴定所根据的原理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可靠性必须已经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了普遍的成认10。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学科划分扑朔迷离,在某些领域内,人们对一些新的理论方式方法往往众讲纷纭,而在某些穿插学科或边缘学科中,一些理论和方式方法又鲜为人知,致使该标准至今已很难知足实践需要。有的学者继而提出了 本质性证明标准 ( 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11,根据这种标准,一种新的理论或方式方法只要得到本质性证明即可采用。证明的方式能够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着,可以以是来源可靠的实例12。但该标准也存在过于广泛的问题,由于找到能够证明或反对某种观点的论文或实例并非难事。笔者以为,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而言,在实践中能够从下面几方面把握: 首先,鉴定的技术方式方法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若无国家标准再行选择海洋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其次,在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情况下,采用的方式方法应存在可控制的操作标准,并根据该标准进行; 第三,利用该技术方式方法得出的结果存在可验证性,以往运用该方式方法得出的结论未出现已经知道或潜在的错误; 最后,该方式方法已被同行评估认可并公开出版过。 鉴定结果构成证据链也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首先,在污染事件发生后,鉴定意见并不是唯一的证据,还可能存在大量其他的证据,因而鉴定意见应与全案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相互不存在矛盾,能够互相印证。其次,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牵涉的鉴定内容和项目较为复杂,鉴定意见本身各项鉴定数据及结果之间应具有内在逻辑,相互不存在矛盾,如溢油量与影响范围之间应能够前后一致,相互印证。 2 2 2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在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牵涉样品的代表性、鉴定方式方法的权威性及鉴定结论的充分性 3 个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力强弱的判定主要由法官自由心证13来进行,同时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同一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可能强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鉴定样品是鉴定的基础性要件,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强弱有着重要影响。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样品采集站位能够根据污染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及动力场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设置,具有代表性,同时合理设置对照点,在项目、频率等方面能反映调查海域的污染状况。同时,样品的数量和质量应具有可靠性,数量应在考虑经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丰富,以消除偶尔性、特殊性等因素,在采样和储运经过中应注意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免受沾污。所有采集的样品应至少有两位采样人签名,并具体记录样品信息。若样品非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采集,则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仅对来样负责 。 牵涉多个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弱的比拟时常牵涉对鉴定方式方法权威性的判定。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通常以为在理论上得到领域内多数专业人士认可,且经受屡次实践检验的鉴定方式方法相对而言具有更强的权威性,运用权威方式方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中所得结论的充分性主要牵涉的结论的论证经过能否做到充分合理、逻辑严谨。鉴定样品及相关记录应真实、完好、充分,因果关系推理应合理有效。鉴定意见应对所需鉴定的各项事由逐一做出明确回答,能用通俗准确的文字概括性地反映得出结论的经过,对调查、分析、鉴别、推理和判定的经过进行阐述和释明。 3 结束语 当前,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我们国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已经初步成型,但在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司法鉴定的专业特殊性,还存在缺乏海洋污染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强有力的支持,缺少完善统一的鉴定标准体系,专业水平较高的鉴定机构数量缺乏等问题,对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要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从立法、鉴定管理体制到鉴定机构的详细运行的各个方面的规范与完善。笔者以为,现前阶段应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科研院所和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等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从管理制度化、操作体系规范化、鉴定方式方法标准化、鉴定文书格式化等方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抓紧制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同时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司法鉴定人才,以愈加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为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科学处理奠定基础。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杨素娟 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J 法学评论,2003( 4) : 133-139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4 号) Z2018-01-11 3宋 婷 论海事诉讼鉴定结论审查形式的构建D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2018: 6 4王 伟 论环境污染因果关系鉴定证据J 环境保卫,2008( 10) : 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