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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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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 得益于大数据、人工神经网络和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 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涌现出大量人工智能创作物。人工智能的自主创造性, 使其不再仅仅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 还是人类创作的 合作者 。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的局限性、不具有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等, 导致其无法在作品创作中具备作者的主体资格, 其完成的动作也只是作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创作的一部分。根据当下的技术和法律规范, 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其权利归属应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 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于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所获得的人工智能创作物, 其着作权归应属于其所有人;属于职务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物, 使用者享有署名权, 其他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 本文关键词语: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作品,权利归属 近年来,得益于大数据、人工神经网络和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产生了令世人惊叹的成果。2021年AIVA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深度学习莫扎特、贝多芬和巴赫的1.5万件作品,了解各种音乐风格的特征,建立起本身对音乐理解的模型,进而创作出音乐专辑(创世纪。1索尼公司所研发的人工智能Flow Machines程序,通过对13000多首歌曲的分析,创作出两首歌曲。2美国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对不同画家的画作学习,能够创作出具有高度艺术价值的画作,并在画廊和博物馆中展出。3微软人工智能 小冰 创作并出版了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4 IBM的主厨Watson根据营养学和现有食物数据资料,自主设计出全新菜谱,并被法国(世界报评为创意菜谱。5 诚然,人工智能创作物6繁荣了文化市场,促进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但它也冲击了现有的着作权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7当前,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讨论,主要聚焦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定及其权利归属方面。尽早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规范人工智能创作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保卫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主体的权益,实现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和谐发展。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和经过,界定人类和人工智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最终完成所做出的奉献,进而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来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经过及其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拥有强大的自主学习和创作能力,离不开近年来人工神经网络和机器深度学习技术的突破与发展。因而,为能够更好地论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利归属,下文将结合这两项技术的原理和特征,来详细阐释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经过及其功能定位。 一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和经过 1. 人工神经网络的构建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算法程序,而这一算法程序是由人工智能设计者编写的。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通过算法程序的设计,使得机器能够辨别人类所特有的自然语言、声音、文字和图像符号,进而将其转变成机器所能理解的程序语言。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主要依靠生物体中的神经系统对外界进行辨别并做出反响,而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就是一种模拟动物神经网络行为特征,进行分布式并行信息处理的数学模型,是生物神经网络的抽象、简化和模拟,反映了生物神经网络的基本特性。8人工神经网络由大量的处理单元互连而成,依靠系统的复杂程度,通过调整内部大量节点之间互相连接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不同层级之间的函数参数权重,进而构建函数模型,实现处理信息的目的。9 2. 人工神经网络通过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 深度学习是指在人工神经网络的作用下, 通太多层处理,逐步将初始的 低层 特征表示转化为 高层 特征表示后,用 简单模型 即可完成复杂的分类等学习任务;其 深度 的程度对应于神经层的数量。10人工智能能够通过非监督式的机器学习,来把握解决问题的能力。人工神经网络能够在人类没有事先标记的情况下,独立地辨别大数据的类似性和独特性, 以构建数据和目的对象之间的函数关系模型。11而强化学习是指人工智能系统被给定一个目的任务,然后它将独立寻找解决目的任务的途径。在解决问题时, 人工智能将即时地不断获得怎样解决目的任务的反应,然后根据这些反应,来寻找解决目的任务的最佳策略。12 3.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 人工智能通过人工神经网络系统对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后,已经自主对学习目的进行了特征函数模型的构建。此时,人类只需要提供创作素材给人工智能,并向其下达创作的指令和要求,人工智能生成相对应的内容,也即是人工智能创作物。 二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到底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还是已经具有人类智力与自主创作特征的 主体 ?有人以为,人工智能创作是在没有预先设定算法规则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学习来进行创作,13其代码是能够随机变化,通过非预先设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14与此相反,有人主张人工智能只是根据已有的算法程序,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优策略,进而再通过该策略来最终解决实际详细问题;15它仍然只是一个数据统计分析程序,并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判定能力,也不具有自由创作能力。16可见,学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认识迥然不同:它们是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衍生作品,此时人工智能仍然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或者是由无需人类事先定义规则的人工智能所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17诚然,学者们都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十分之处,并指出了人工智能在创作经过中存在的两种特殊作用,也即是工具性和自主性。但这能否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只能属于以上两种属性中的一种?人工智能创作有无可能将二者结合起来?即人工智能既具有自主性,又具有工具性。而厘清这一基本问题,恰恰是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属性以及确定作品归属形式的前提。否则,对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认识偏差会带来相关法律问题定性的偏差,进而得出偏离事理和法理的结论。因而,下文将根据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和经过,对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功能定位进行讨论,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认定及其权利归属等提供根据。 1. 人工智能不再仅仅仅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也是人类创作的 合作者 从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和经过来看,它仍然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但它在创作经过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传统计算机程序辅助人类创作的作用不同。我们以利用Photoshop软件对照片进行编辑处理使其变成魔幻风格的照片为例,来讲明传统计算机程序运作原理。在这个经过中,人们是根据该软件设计者事前编写好的算法程序进行操作的,即照片中的哪些特征量对应魔幻风格是由软件设计者事前编写好的,而且特征量和目的效果的函数模型也是事前唯一确定好的。人们使用同一个Photoshop软件对同一张照片处理,所要实现的目的效果也是事前能够唯一确定的。所以,Photoshop软件根据人类编辑的需要,完成人类所要实现的效果。因而,Photoshop软件在这个照片的生成经过中,只是起到辅助人类编辑创作的作用,该软件是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 但在人工智能生成照片的经过中,人工智能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仅是辅助人类,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人类创作的 合作者 。首先,人工智能通过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系统,对照片资料等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构建不同照片的特征量所对应的不同风格的函数模型。而这一经过和Photoshop软件由人类事先确定算法规则不同,人工智能是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系统,根据其训练者18事先标注的不同风格照片,自主寻找照片中不同特征量和不同风格照片之间的抽象非线性函数模型关系,进而自主构建特征量和目的效果的函数关系。也即是讲,设计者不是直接定义特征量和目的效果的函数关系,而是先设计出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系统,再由其来寻找特征量和目的效果的函数关系。所以讲,人工智能之所以与以往的机械式处理手段不同,在于其能够根据算法分析数据并找出最优策略,再采取该策略产生最佳结果,而不是仅仅应用算法直接获取结果。19显然,寻找特征量和目的效果之间的函数关系,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关键环节。由于假如人工智能无法自主学习把握什么特征量才是具体表现出相对应的照片风格,那么人类就无法通过人工智能将照片编辑成相对应的风格照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工智能相当于和人类 共同完成 了最终作品。 2. 人工智能是其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介入创作的工具而非创作主体 人工智能固然能够自主确定对象特征量和目的效果的函数关系,但这能否意味着它在完全独立地进行创作?有人以为,在整个人工智能 创作物 构成经过中,人仅仅承当提供基础数据等辅助工作,没有进行任何本质性的 创作 。20那么,人工智能对于最终创作物的生成能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呢?从上文提及的例子可知,人工智能纵使构建了照片特征量和风格所对应的函数模型,并且直接产生了最终的照片,但我们不应该忽略创作照片经过中的其他四个关键环节。1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构建,它决定人工智能怎样理解照片中特征量和风格之间的函数模型关系,进而决定人工智能怎样编辑处理照片,构成最终照片效果;2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数据资料库,它决定人工智能所学习的照片风格类型,确定最终照片的风格特征;3人工智能使用者提供原始作品素材以及输入创作要求指令,这决定最终作品的基本元素和风格;4使用者启动人工智能程序和下达创作指令,这直接导致最终创作物的生成。以上四个环节,对最终作品的效果和生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和传统计算机程序辅助人类创作相比,人工智能对创作物的完成起到了非常宏大的作用,不过,这仅仅仅是就程序相比而言;就人工智能对创作物完成的奉献程度而言,相较于创作经过的其他环节来看,它不可能起到独立自主创作的作用,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其设计者制造者、训练者与使用者在该创作物完成经过中的功能与角色。 也许有人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经过,应该始于人类启动人工智能程序,并止于人工智能根据指令生成创作物。因而无需考虑设计者和训练者这两个因素。对于传统计算机程序辅助人类创作而言,确实如此。由于此时计算机程序是一个明确的效果工具,只起到辅助作用,程序使用者能够自主精准掌控作品的效果。因而,作品的创作经过只需从使用者操纵软件对照片处理时起算。但是当下人工智能的学习和创作能力,受制于人工神经网络算法以及数据训练,进而使得人工智能成为其设计者和训练者介入创作物生成的工具,故其创作的经过,就需要从其被设计的时候起算。除此之外,有人以为,既然人类无需事先定义规则,那么人工智能就属于自主生成创作物,它也就具备独立自主创作能力。21但这其实是对人工智能的误解,人类固然无需事先定义特征量和目的效果之间的算法规则,但仍需事先定义人工神经网络的算法规则,它将极大影响人工智能怎样自主定义特征量和目的效果之间的算法规则。除此之外,机器训练的数据选择也将影响人工智能怎样自主定义特征量和目的效果之间的算法规则。现前阶段,人工智能尚不具备独立自主创作能力。只要在将来超级人工智能实现自我修正神经网络算法,自主收集学习外界资料时,才具备独立自主创作能力。所以,当前人类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意图和效果的控制,是通过控制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程序,机器学习的数据资料选择以及创作素材的提供和创作要求的输入来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对最终作品的控制,是一种抽象概括范围的创作内容和效果的控制,相当于给最终作品划了一个圈的范围,而人工智能就是在这个圈内寻找一个点,进而构成最终的创作物。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构成作品,学界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有人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具体表现出出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意志,而且作品具有独特性,因而能够构成作品;22只要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客观上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并且知足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则构成作品。23但是也有人以为,人类在创作经过中,没有承当任何本质性的工作,人工智能创作物中没有具体表现出出人类的智力活动,无法反映出人类的思想,故其不构成作品。24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认定结论不尽一样,一方面是由于当下对于作品能否须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以及作品的独创性能否需要具体表现出人类思想存有争论,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中所蕴含的人类智力活动和创造性价值的认识理解不同。因而,下文将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着重解释人类智力活动是怎样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中所具体表现出出来,并且创作物的独创性应该怎样进行认定,进而得出创作物能否构成作品的结论。 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3条和(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5作品的构成要件为: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必须是作者独创的。26对于当下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无论是作曲、绘画、照片处理,亦或是小讲、诗歌,皆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创作,而且都是能够通过各种载体的形式予以固定,并具有可复制性。因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定,关键在于其能否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其能否具有独创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根据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和经过可知,人工智能由于其所具备的自主学习和创作能力,使得它在创作物的生成经过中,发挥出非常大的奉献作用,相当于是和使用者 共同合作 完成创作物。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它无法真正成为独立创作的主体。人工智能对于创作物的创作奉献,能够以为是来自于其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也即是讲,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通过对人工智能的设计、训练和使用,来实现对最终创作物创作的本质介入。 详细而言,人工智能设计者通过对人工智能的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系统的搭建,使其具备自主学习能力。这个经过的本质是,设计者将本身对作品的学习和理解的思维方式和途径,以算法代码的形式进行间接表示出。其后,人工智能通过对该算法代码程序的运行,自主执行设计者学习作品的思维方式和途径。因而,人工智能学习作品的方式方法途径,学习能力的强弱和效果,都是由设计者所设定的,这具体表现出出设计者的智力创作活动。27人工智能训练者,通过挑选数据集和标注数据信息,使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把握相应的创作能力。这个经过的本质是,训练者将本身以为有价值的作品挑选出来,并对学习目的进行设定,然后让人工智能自主学习作品来完成目的任务。这些作品的质量和数量,以及机器训练的方式方法,将较大程度地决定人工智能的最终学习效果和创作能力。而这个挑选和标注的经过,以及机器训练方式方法的选择,无疑都具体表现出出训练者的个人考虑和经历体验判定,属于智力创作活动。28所以人工智能设计者和训练者对创作物的智力创作奉献,是通过赋予人工智能相应的智力学习和创作能力,进而在创作物中展现出来。最后,人工智能使用者将原始素材输入至人工智能系统后,再下达相应的创作指令和要求,人工智能随即据此来生成最终的创作物。在这个经过中,使用者根据当时的外界环境以及个人理性和感性的考虑,挑选出人工智能创作的原始素材,并输入所希望实现的创作要求和指令,这些因素都将本质性地影响最终的创作物生成,而且也都具体表现出出使用者较高程度的智力奉献。所以,从人工智能的整个创作经过来看,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都对最终的创作物有智力奉献,故而可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但独立创作不是作品能否应该遭到保卫的理由,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才是,独立创作是权利归属或侵权认定的判定要素。29独创性的本质,是新生成的表示出与既有表示出之间的差异,至于表示出背后所可能蕴含的思想能否一样,基于思想表示出的二分法排除作用,在所不问。30因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的判定,只需要考虑创作物的表示出能否与现有作品的表示出不同即可,而无需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经过能否是人工智能独立完成,也无需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经过能否具体表现出出人类的思想等等。 当下,在没有外界的提示讲明下,一般人甚至专家学者,也难以分辨出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独立创作的作品之间的区别。31由谷歌公司研发的Deep Dream人工智能所创作的画作,在拍卖会上拍得高达8000美元,引起世界轰动。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具备较高的艺术价值,不亚于人类的作品,完全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因而,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所保卫的客体,是作品。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 当下,学界主要提供了下面几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形式:1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工智能本身具有最为直接的关系,因而其着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32 (2人工智能投资者33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投入宏大,因而应当将创作物着作权归属于投资者;34 (3人工智能设计者制造出人工智能后,才会有后续的创作物产生,因而需要将其归属于设计者;35 (4人工智能使用者在时空上与创作物完成最为密切,故而将其归属于使用者;36 (5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37,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本身的交易。38不同学者根据人类和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中的奉献作用和方式的不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以为最为适宜的一种权利归属形式。纵然每一种形式都具有一定的技术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但怎样从法律实践操作的便利性和合理性出发,选择更为适宜的着作权归属形式值得进一步研究。而且,在人工智能研发和创作经过中,所牵涉的利益主体方较多,它们之间身份重合性也较为复杂。假如采取固定且单一的着作权归属形式,恐怕难以顾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也没有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权利。除此之外,当前学者也并未考虑到人工智能创作中,可能会出现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主体,使用者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以及创作物属于职务作品等特殊情形。这些情形往往会给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带来一些难题,而当下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并未对此类问题予以清楚明晰界定,这给人工智能创作带来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因而,下文将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从维护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属形式进行探寻求索,并对人工智能创作特殊情形的创作物权利归属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以切实保卫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和谐发展。 一人工智能所有者与使用者为同一主体的情形 人工智能所有者与使用者为同一主体时,对于着作权归属,我们以为有约定的,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 1. 有约定,以约定优先 在人工智能创作经过中,人工智能及其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均对创作物做出了相应的奉献。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11条及第13条相关规定,作品能否就属于以上四者共同所有呢?答案:能否定的,首先,人工智能固然对创作物的完成做出奉献,但它仍属于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的工具。再者,人工智能本身作为计算机程序,无需进行经济鼓励和精神鼓励的,所以将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显然无法实现着作权本身的立法目的和宗旨。39除此之外,人工智能若要成为创作物权利人,需要以它具备民事主体能力为前提,而当前在法哲学伦理、法律规范等层面,均无法给予它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40因此它也就无法成为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主体。所以,在现前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只可视为由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共同完成。 在人工智能研发和创作经过中,往往还会牵扯到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和所有者等利益主体相关方。它们通过拟定人工智能研发目的,提供资金、设备或者组织人力团队等方式,介入到人工智能创作中。因而,在对创作物着作权进行归属时,需要考虑到这些主体的利益。而且在现实中,这些主体身份很可能会发生重叠,比方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同时也是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因而,为了更好地尊重和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降低解决权利纠纷和冲突的成本和难度。我们应当尊重利益关联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权利,允许它们根据(合同法和(着作权法,协商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及其权利的分配。 2.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主要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如若利益各方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没有进行约定,那么法律应当将其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有者。首先,固然人工智能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都对创作物的生成具有本质性奉献,但是三者对于最终创作物的奉献程度难以进行量化区分。由于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学习效果以及最终的创作效果,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且三者之间逻辑上的因果联络,导致怎样权衡三者对于创作物的奉献程度具有技术和法律操作的难度。所以,若将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归属于三者的合作作品,将难以对着作财产权进行分配。假如发生权利纠纷,司法审讯和执行也难以有效进行。要解决这一难题,最后可能又陷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逻辑循环。因而,基于现实的考量,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设计者、训练者和使用者共同拥有,不是最优方案,反而将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主体更具有法律实践可行性。 为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创作物的创作和降低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交易成本,应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于其使用者。当前人工智能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算法机器,其能够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当人工智能作为商品进入到市场后,它的购买者将成为其所有者。此时,人工智能所有者通过支付购买费用,来给予其设计者和训练者相应报酬。这不仅仅是他们创作人工智能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购买他们对于后续可等待创作物的间接奉献。反之,假如将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于设计者或训练者,考虑到他们与使用者之间的联络非常松懈,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较为严重,这将不利于他们和使用者确认创作物的相关情况。除此之外,由于人工智能能够被使用者反复利用,且使用者数量庞大,难以确保每一件创作物的财产利益都能够回收到设计者或训练者身上。因而,将创作物归属于使用者后,无论人工智能所有者是自个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还是让别人使用,都无需再考虑设计者和训练者的财产利益。这便能够避免后续人工智能创作所引发的着作财产权利益分配问题的发生,使用者能够不受限制地尽情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41这将促进人们购买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利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与传播。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设计者和训练者最主要的工作目的,是创造出具有创作能力的人工智能,进而通过出售它来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因而,设计者和训练者不是以介入到最终创作物的创作作为本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而是由于人工智能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对创作物的完成起到不可回避的间接奉献作用。与之相反,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最主要工作目的,则是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创作物,其具有更为强烈的创作动力和意图。除此之外,就创作物完成的时空距离角度而言,使用者对最终创作物不仅起到直接产生的作用,而且对其也具有愈加严密的控制作用。42因而,将创作物归属于使用者所有,更能够促进创作物的生成和被利用,43进而提高其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主动争取人工智能的使用受权,以产生更多的创作物。否则,使用者囿于无法获得创作物的着作权,而不愿积极地创作,进而导致人工智能购买率和利用率降低,造成设计者和训练者的利益受损,导致整个人工智能创作供给链的负反应循环,这与着作权法促进知识和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立法宗旨44相背离。45 二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为不同主体的情形 由于社会分工与规模化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在这里之下,又存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以及创作物属于职务作品等特殊情形。因而,下文将对不同情形下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形式进行讨论,以更好地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1. 使用者合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 由于人工智能的购买费用较高,或者使用人工智能次数极其有限,使用者可能选择合同约定、直接借用等方式,获得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使用权而进行创作。此时,双方能够自行约定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如若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对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应当将其归属于使用者。由于人工智能所有者固然拥有对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但假如其并未对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则应视为放弃对创作物着作权的归属权利。也许有人质疑,人工智能本身对最终作品的奉献部分,应当由其所有者所承当,进而将创作物归属于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拥有。首先,由于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创作物着作权很可能会发生纠纷,一旦将创作物归属于双方共有,会导致因无法量化双方对创作物的详细奉献程度,而无法对着作财产权进行分割,使得司法审讯和执行困难。其次,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而言,人工智能所有者固然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了将来创作物的预期奉献,但此时创作物仍属于未完成的状态。当使用者操作人工智能,进而完成创作物的最后生成,是更为直接的创作奉献方式。除此之外,使用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人工智能,并合法使用其进行创作,并无侵犯所有者的权利。而将创作物归属于使用者,能够鼓励使用者创作,减轻其法律责任负担,实现促进作品创作的着作权立法目的。 2. 使用者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 如若使用者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则属于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的情形。首先,若双方对于使用人工智能行为能否符合合同约定存有争议,可先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来解决。其次,若使用者确实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则可以为使用者由于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导致人工智能本身对创作物的奉献不是所有者所预先等待的。因而,为切实保卫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应将创作物的着作权归属于其所有。使用者违背合同约定将无利可图,进而起到规范使用者合理合法进行创作的目的,维护人工智能创作的规范和秩序。否则,使用者将无视合同约定和所有者的权利,突破双方的合同限制,侵犯所有者的权利,毫无节制地进行创作物的生成,扰乱人工智能创作的行业规范和准则,不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创作物的产生与传播。 3. 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职务作品 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16条规定,要构成职务作品,需要知足下面两个条件: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和单位之间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2作品必须是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是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4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单位所购买的人工智能,以完成单位中的工作任务为目的,进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那么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就属于职务作品。但这些职务作品是属于普通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我们国家当前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均未对此情形进行清楚明晰界定,存有法律风险和隐患,影响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而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厘清。 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能否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首先,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47详细是指作者利用由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与作品的创作完成有直接严密的关联性,而且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从其他地方轻易获取。一方面,人工智能由于具备自主学习和创作能力,和使用者在最终创作物完成中,共同发挥出了宏大作用,其主要介入到了创作物的直接完成,且使用者也是主要依靠人工智能来实现创作物的生成。因而,能够断定该工作人员是主要利用单位所提供的人工智能这一技术,来实现创作物的完成。另一方面,用于创作的人工智能,一般都是十分设计和训练的,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作品创作。不同单位,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不一样,所以用于创作的人工智能一般在市面上难以通过其别人工智能替代。因而,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符合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由于人工智能研发周期长,投入宏大,导致人工智能的购买成本也较高。单位在获取人工智能所有权,以及组织人力学习使用,资金投入等方面投入宏大,因而单位也应当承当作品创作的投资风险和收益。所以,鉴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职务作品,推定为特殊职务作品较为合理。此时,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也即是人工智能使用者,将享有创作物的署名权,而创作物的其他着作权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 结论 人工智能技术和传统的计算机辅助创作技术相比,既具有自主创造性,也具有工具辅助性,由此使得人工智能和人类在其创作物生成经过中的作用变得更为复杂。故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断定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归属形式的选择上,更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独特性,进而使着作权制度更好地回应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保障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促进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和谐发展。我们以为,在当下的技术、法律规范等语境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我们国家现行着作权法所保卫的作品,而其权利归属,应当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其使用者应为作品的着作权人。对于非法使用别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所获得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其着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人;而属于职务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使用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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