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的设立研究,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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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的设立研究,物权法论文.docx
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的设立研究,物权法论文内容摘要:自2003年 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 发生以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市场认可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属性的现实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所保卫的对象,应当建立相关的物权规范制度。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物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因网络交易而产生,兼具经济、法律与网络意义。因而,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产生于网络或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数据以及对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排他性的权利。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论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四种学讲。 无形财产讲 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客观实在的物质形态,仅存于虚拟空间中,因此 无形 由于其获取也需金钱为对价因此具备财产属性。 知识产权讲 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包含了开发者及使用者的智力劳动,符合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与创造性,属于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客体。 新型财产讲 以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客观实在性,不符合 物 的内涵,不符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也不具备创造性,不属于知识产品。因而,属于三者之外的新型财产。 物权讲 以为只要符合物权排他性、支配、控制与管理的特性的本质即为物权客体。网络虚拟财产能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通过交易发生权益转移,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属于物权的客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的证成 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主要有下面理由。 1符合 物 的本质 我们国家法律确立物权客体 物 应随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规定,要以开放的态度从物权的本质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能被占有、使用和处分,应认定为 物 。 2符合物权的特征与效力 网络虚拟财产的开发者与使用者均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当前已有司法实践表示清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能够通过返还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予以保卫,如2021年张戈网络财产案1,因而具备物权效力。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 从权利的获得方式来看,网络虚拟财产被开发者开发出来时,权利主体开发者,对虚拟财产的最原始状态享有所有权;当开发者将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给使用者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此后在使用者通过自个社会劳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的升级与升值,均属于使用者。这与现实中商品的买卖类似,以交付为时间节点,交付前后,商品的所有权分别属于商家和买家。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动产属性 若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不动产,所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为 登记 ,现有技术和行政资源的限制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线上或线下交易变得特别棘手,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效率将大打折扣2。网络虚拟财产的 特殊动产 属性是由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流程来决定的。 开发者与使用者间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使用者通过点击开发者在特定程序中设置的特定功能选项,完成支付后,系统自动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将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在购买者的账号或特定账户中显示,即完成整个交易。在使用者间的交易中,以网络游戏为例,使用者能够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交易,然后通过游戏账户中的 转让 或 赠送好友 类似选项,将相关网络虚拟财产转让至其他使用者。 因而,虚拟财产能通过特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实现占有、控制、收益的转移,其虽具有虚拟与无形性,但其交付是真实有效地交付,与现实中动产的交付具有一样的功能。 (三)未违背我们国家立法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能够实现转让交付的特殊动产,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具有价值基础。 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设立来看,我们国家(担保法与(物权法均允许对动产设立抵押权与质权。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们国家物权法、担保法所规定的禁止设立抵押与质押的财产类型。根据民法 意思自治 与 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允许 的原则,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抵押权不违背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并且,大量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易已经证明法律并未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易。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质权并不违背我们国家法律规定。 从留置权来看,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我们国家(担保法与(物权法均将其限定在动产范围内。(物权法第232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不得留置的动产 ,(担保法第84条则规定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因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动产,并不属于法律禁止适用留置的物,只要当事人未约定不得留置,即可对网络虚拟财产适用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四、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详细设想 (一)抵押权的设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应同样适用当前抵押权的设立规定。 固然我们国家抵押权并不以 登记 为生效要件,但却规定经登记的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抵押权同样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机关应为公证机关,公证内容的核对义务由抵押权人等进行核实,登记机关仅需根据当事人的一致表示进行登记。 关于抵押内容,笔者以为抵押的网络虚拟财产既能够是抵押义务人相关网络账户中的所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以是特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既能够是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以是义务人在将来一段时间内所增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义务人存在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可能,因而,能够对抵押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或在抵押合同约定 抵押期间不得转让 或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 (二)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以签订书面的质押协议并交付为生效要件,网络虚拟财产的质押也应适用同样的程序。关于能否完成的交付的认定,应以质押人能否将相关网络虚拟财产转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或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账户与密码移交给质权人为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的质押仅限于设立质押时的网络虚拟财产,而不包网络虚拟财产的增值,由于在设立质押时,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押人无法对其付出一定的劳动使其增值。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可能由于长时间的不使用而贬值或被盗用,因而,除非质权人存心故意使其贬值、灭失,或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外,不应追查质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应赋予质权人要求债务人补足质押或重新设立质押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适用 网络虚拟财产适用留置权应同样适用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以网络游戏为例,网络虚拟财产适用留置的情形能够为 委托别人代为管理游戏账户 ,此处的管理是指通过受托人的游戏活动,使游戏账户得到升级或向其他有利的方向发展。在委托别人代为管理游戏账户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基于委托而合法占有委托人的游戏账户、密码、密码更改方式以及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当受托人基于本身的游戏活动到达了委托人的目的而委托人未支付约定的对价时,受托人能够通过更改密码的方式或将账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个名下游戏账户,已到达留置的目的。之所以允许通过更改密码的方式予以留置,主要是由于委托人能够根据原来的账户与密码进行登录后对密码进行更改,受托人将无法继续占有虚拟财产,而无法到达留置的目的。 结束语 当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法律属性均尚未有定论,能否对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也存在争议,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研究极少。笔者通过研究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产生于网络或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一定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虚拟物品或数据以及对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特定的动产,能够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设立担保物权,以期对以后更深切进入、更详细的研究略有裨益。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卫J政法论坛,2003(06):122-132.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209号 3罗大均对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卫 的考虑M福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4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4(05):143-147. 5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6):5-15. 6谢江东,梅慎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南海法学,2021,1(05):35-46. 7杨德华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 一个后果论的途径J政法论坛,2021(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