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民商法论文.docx
探讨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民商法论文内容摘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的共同目的, 民商法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解决的是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问题, 民商法牵涉的范围比拟广, 内涵也非常丰富。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也是民商案件审理中的重难点, 健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解释讲明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含义, 然后分析了现前阶段我们国家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讨论了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 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参考。 本文关键词语:民商法; 连带责任; 责任认定;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自法律制度产生之初便存在, 最早源自于古罗马时代。商鞅连坐制度是我们国家古代连带责任的代表, 商鞅定制的连坐制适用于刑事和财产关系案件的处理, 由于其连坐处理惩罚的手段残忍恐惧, 因而人们都非常畏惧。伴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我们国家走上了特色社会道路, 残忍的连坐制度已经不合适当今时代, 但是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价值, 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 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体验教训。由于纠纷、侵权等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出如今日常生活或者商业活动中, 此时假如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规章,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很难达成共鸣。当债务人具备责任承当的能力和承当责任的意识, 那么双方就能自行协商解决。假如债务人责任意识较差甚至出现逃避责任的行为, 或者是不具备责任能力, 此时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保卫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也就是连带责任制度规范。除此之外,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假如为了本身利益而包庇侵权责任人所需承当的责任, 就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当前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 一般是指当事人大于等于两人时, 假如华而不实一人被起诉, 那么其他的人也将被纳入诉讼之中, 并且除了本身责任之外, 还要承当一定的隐性责任。假如责任人中有一人亡故, 那么其别人必须共同承当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执行的经过中也还是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分析 连带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 在详细的民商活动中,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侵姑且违背了相关的法律且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其次, 债务人和债权人是详细案件中的因果方, 债权人是由于债务人的明显过错行为而出现损失。最后, 只要债务人是两个以上且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构成不可分割的关系, 并且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只要这样才能构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当是在法律的指导下,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二) 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当详细案件中牵涉的侵权人数量较多时, 假如华而不实一个侵权人对其余共同侵权人提出诉讼, 按法律规定, 所有侵权责任人都需要承当部分的法律责任, 但是不同人在详细案件之中的过失不同, 承当的责任也应该有差异。但是当侵权责任人较多时, 假如提出起诉的侵权人不能拿出全面的涉案证据, 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判决时, 通常难以清楚明晰的断定每个人的详细责任。当前, 民商法中还没有对侵权责任人较多的情况进行明确的界定, 连带责任人责任承当的轻重没有法律认定支撑, 法官审理案件缺乏法律条文支持, 审讯难度较大, 通常连带责任人都需要承当较重的法律责任, 导致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三) 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性较弱 当前, 民商法中已经有大量关于连带责任的解释和讲明, 但是不同案件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在面对详细案件时, 假如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规章难以明确划分权利责任和义务, 那么能够参照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 实现法律法规的互补协调。要实现详细案件详细分析, 就必须将民商法和实体法有机结合, 只要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连带责任处理的机械化和流程化。假如实体法和民商法的认定存在分歧时, 一般是以实体法认定结果为准。但是当前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络较弱, 审讯和执行的约束力和判决结果执行的的执行力都有所欠缺, 导致司法公正性与司法严谨性难以具体表现出。 (四) 债权人对共同连带责任人诉讼的选择 法律规定, 债权人作为原告具有自主决定起诉人数的权利, 能够选择起诉所有的责任人, 可以以选择只起诉华而不实一部分责任人。但是在详细的法院案件审理经过中, 法院通常为了提高案件审理和效率, 要求债权人同时起诉所有的债务人。存在共同侵权责任人选择和诉讼程序颠倒的情况, 在这种倒置的审讯形式之中, 债权人将无法发挥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所赋予的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样的做法缺乏严谨性和公信力。 三、应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缺陷的策略 (一) 坚持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 坚持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是处理连带责任问题的第一步, 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下面几方面。 (1) 责任主体的多数性和平等性。只要责任主体具有多数性才能构成连带责任, 不能将单一责任人事件当做连带责任事件处理。责任人之间地位平等, 债权人能够任意选择债务履行者。要避免当下常出现的先履行债务人和补充履行债务人。 (2) 给付同一性。给付的同一性表示清楚连带责任中任意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则可整体消灭责任。 (3) 消灭的整体性。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人履行部分或是全部债务, 均能实现共同免责。 (二) 协调实体法、程序法和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 民商法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因而要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联络。除此之外, 在实际生活之中, 连带责任发生时, 责任人可能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 因而必需要将民商法和其他的法律联络起来进行断定, 这样能够弥补单一法律断定的缺乏, 还能够加强断定结果的执行保障。因而要协调好不同法律之间的优先关系, 只要这样才能保证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确保司法公信力。 (三) 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人数较多的连带责任人案件是审讯的难点, 要解决多责任人的侵权责任认定难问题, 能够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增加相对应的认定标准, 还需要清楚区分全部起诉和部分起诉之间的差异不同。假如案件中的责任人数量较大, 或者案情比拟严重时, 债权人必须将所有涉案人员进行集体起诉法院才能受理。但还是要遵循详细案件详细分析的原则, 部分案件能够只起诉主要责任人或是单一责任人。 (四)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中尚无连带责任轻重的认定规则, 只是笼统的讲明连带责任人均需要承当部分责任, 因而在实际的案件审理经过中很难进行责任轻重的判决, 当事人可能质疑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因而, 应该进一步细化民商法中责任轻重认定的细则, 尽可能覆盖不同类型案件。要保证连带责任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不同的责任之间的责任大小可能是不一样的, 因而要根据详细情况合理划分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例如, 在股份公司内部出现经济赔偿问题时, 所有的股东都需要承当责任, 股东之间就是共同责任人关系, 构成连带责任。但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能一概而论, 而是要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责任认定。 (五) 注重连带责任审讯方案的制定 权利的划分是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内容。能够通过下面几个步骤进行权利划分, 首先, 债权人、债务人等明确诉讼权、相关合法权益等。其次, 明确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条和诉讼的详细方式。最后, 加强诉讼经过的专业性和案件针对性。这样的做法能够加强连带责任划分的合理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民商法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应用较为广泛,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断定标准, 但是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解释还存在缺陷, 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继续努力,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 还要明确民商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先后关系。只要这样才能促进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 加强法治气力。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盖雪莲.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讨论J.法制博览, 2021 (26) :186. 2毛梦霞, 董丽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21 (24) :160. 3刘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 2021 (21)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