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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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构建我们国家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民事诉讼法论文在诉讼法领域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门问题,证明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众所周知的从定事实之后才能适用法律,然而证明标准的规制作用正是具体表现出在法官认定事实的环节是法官构成心证的标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对于审讯结果的影响是宏大的,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起着关键的节点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应到达的法定程度。是裁判者对某一事实主张能否为真确实信程度。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研究 近代以来法治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以法官的良心理性作为标准来判定该案的证明能否充分。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 排除合理怀疑 和 占证据优势 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 内心确信 和 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固然尚未构成事实必定如此确实信但在内心中构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国家在建国之后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客观真实确实应当是我们国家乃至所有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但是光阴无法倒流,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完全在法庭上重现,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所以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目的而应当改为追求法律真实。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盖然性占优势 所谓 盖然性占优势 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讲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层次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程度明显略高于 盖然性占优势 证明标准。 国外学者也有很多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学讲,华而不实不乏将法官自由心证构成确实信程度加以量化的思路德国学者埃格罗夫、马森等提出了刻度盘理论。刻度盘从0%一100%才安50%分为四级,在穷尽了能够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加果仍然达不到50%的证明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日本学者也在用一些数学的量化来给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官构成的内心确信来分级,将证据优越性界定为so%以上将高度盖然性界定为so%以上。而其他一些国家的学者也在试图量化法官自由心证内心构成确实信程度。比方在瑞典法和德国法中征明度被设定为确凿、充分、相当、大体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事实对应不同的证明度这一做法在瑞典是通讲在德国是有力讲。有日本学者以为征明度应该由待证事项,问题性质和价值所决定,比方授受金钱的证明度和不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度是不同的。固然都是一些初步的理论但是能够看出国外学者一直没有放弃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建立不同的层级和体系的努力。 二、我们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J断一方提供和证据力能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定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空白,也确立了我们国家 高度的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依靠法官主观的认定来确定该证明能否到达了确信的程度,固然要求了 高度 的盖然性然而过于主观的方式和对于法官良心的绝对依靠也造成了更多的不安感甚至神秘色彩。大陆法系构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基于对法官素质和良心的绝对信任然而有时这种完全将司法托付于个人良心的制度在社会现实面前也有些许无力和难以信服。国外也基本都确立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为主法定证据制度为例外的制度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i6o条第3款规定 口头辩论方式中,仅有口头辩论的笔录具有证明力 我们国家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河以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汉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J(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汉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汉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构建我们国家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中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和完善缺乏层次性。我们国家应当建立一个全面而又具有层次性一般证明标准和十分证明标准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体系,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案件类型,以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法律的十分规定为例外。让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让一些特殊的案件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或者 内心确信 等。 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不同,双方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也不同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方当事人在搜集证据能力上完全无法与院方相提并论诚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实是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办法但是提高此类案件中院方的证明标准可以算是平衡双方的一个新颖而又科学的思路。 证明标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手中的一个调节器,较高的证明标准势必会增加提供证明责任方的负担,通过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传达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立法手段,同时也使司法者能够拥有一定得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所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月。建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势在必行在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适当增加下面几点内容: (一)适当探寻求索适用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如今主流的证据制度在我们国家亦然,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基于对法官素质能力和良心的绝对信任的前提而发展起来的,但是从我们国家的角度来讲,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就基层法官而言,有正规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也有转业,甚至就院长而言,很多都是其他单位调来的没有任何法学背景的官员,构成了 不懂法律的指挥懂法律的 的尴尬局面据统计全国各省高院院长有法学背景的缺乏三成这也是我们国家急需解决的大问题。应当在法条中更多地浸透法定证据主义思想更多地在案件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对法官进行约束性规定最大程度约束法官滥权。 (二)不同诉讼阶段中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诉讼经过中的程序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要小于真正纠纷裁判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这也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主流思想。假如就被告住址这类问题都要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 亲临拍照查看房产证等方式来加以证明无疑是司法成本的宏大浪费也是滑稽的。 (三)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有些牵涉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风化的案件应当提高其证明标准5。较为典型的例子南京彭宇案J去官在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这种案件的裁判假如不能有较为有力的证据加以佐证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舆论乃至社会风气。进而应当提高其证明标准。而主审法官竟然以被告送原告去医院而推定其推倒了原告单纯从法官心证经过来讲也难让人信服。 以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为原则建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领域函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同样以为旧本德国学者对于整个法学领域的精细化研究和考虑也是极其值得我们国家学者和学生学习的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量化研究也是我们国家学者所没有的研究的精细化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也等待着多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的法律空白能够在今后的国家立法中加以重视和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