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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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海事海商法论文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 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优化研究引言【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的背景。 着名的法学家格劳秀斯曾讲: 假如人们一直处于担忧由于其雇佣的船长的行为而承当无限责任的恐惧之中,那么,就无人敢经营船舶了。 1 由此就顺其自然的产生了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航运事业的基石,在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国家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面紧跟(1976 年公约,近年来也在不断的进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界定船舶承租人的详细范围一直是海商法界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国际航运不断发展的今天,准确的界定船舶承租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范围,对于理顺司法实践的混乱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它将会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2. 达飞雅加达 轮案历经伦敦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审理,华而不实所呈现的各位法官的不同观点与裁判正好反映了当下国际社会对于船舶承租人的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歧,这也是我们国家(海商法及相关海事赔偿司法解释所欠缺的一个方面。2004 年所判决的 达飞雅加达 轮案是解答承租人责任限制的典型案例,备受关注。 1.2 研究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别于其他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3.即船舶所有人不必对因海损而造成的损害承当实际的全额赔偿责任,而只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内承当责任。我们国家(海商法的公布弥补了我们国家海事立法的空白,为我们国家航运事业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国家(海商法基本依(1976 年公约制定,因法律文化、意识等背景的不同,在适用方面也出现不同的解读2. (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 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对所有人的可限制责任索赔,在公约中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我们国家(海商法同样存在2.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司法适用的混乱,加强这一制度的研究是特别有必要的。而本文解决好 达飞雅加达 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中存在的法律疑问,对于指导我们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今后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面对法律条文模糊不清的地方也应当运用正确的解释方式方法,以使法律条文正确适用,到达公平正义的目的。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的学者以为是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作出裁决,以及分配责任限制基金的操作规则的制度4.有的学者解读为 是指限制一次海事事故所引起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船舶、人员,或者责任保险人的赔偿总额的制度。5 还有人以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 根据法律规定,将责任人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之内的法律制度。6 杨豪杰(我们国家法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立场与建议通过比照分析(1957 年公约与(1976 年公约的差异,再与我们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比拟,得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方面存在的缺乏与缺陷,在借鉴外国海事赔偿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俞国平(论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存在的冲突以及法律适用。 专门对 达飞雅加达 轮案进行案件分析的文献并不多,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在谈到海事赔偿责任主体要件的时候,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公约解释原则对承租人以及责任限制的范围进行了解读,他以为 期租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的本航次运费、租金、船上燃油、物品等损失索赔,对于货主或第三人而言均属船舶损失范围,船舶所有人对此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林彦彦(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从 The Aegean sea 案与 达飞雅加达 轮案的比对出发,对承租人的责任限制问题进行了宏观的叙述,通过分析以为期租承租人应当和光船承租人一样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卫。 王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在谈到船舶承租人的范围的时候,牵涉到了 达飞雅加达 轮案的影响,他以为,船舶承租人的范围应当包括光船承租人、航次租船人和定期租船人,但是英美法系下的解释思维并不能万能地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解释,因此他的理由与上述法院 Longmore 大法官的理由不尽一样7. 他是从我们国家(海商法规定的文义以及责任限制公约的制定背景进行考察得出结论。他并没有对 达飞雅加达 轮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只是作为一个引子引出关于船舶承租人界定的问题,并且分析的维度不够广,因此对 达飞雅加达 轮案进行案例分析还是有价值的。其他的期刊论文或者学位论文,如王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研究、陈小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王淑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等都是在谈承租人的时候略提了一下,没有案情介绍,更没有评析经过。 1.3.2 国外文献综述。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早的记载见于 13 世纪意大利的(海事法汇编,该法有关 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度 的规定被以为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萌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正式出现于 1681 年法国海商法敕令大全中8. 国外学者研究较早,他们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研究也比拟深切进入。PatrickGriggs 和 Richard Wilihams 的合着(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claims以英国法为基础对责任限制公约进行了具体阐述,并且收集了多数航运国家的立法规定与实践做法,通过横向比拟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进行分析阐述。Nicholas Gaskell 的 Limitation of shipowner liability:the New Law以 1976 年(限制公约开场生效为背景,主要讨论了 1976 年(限制公约的有关问题,兼与 1957 年(限制公约进行比拟,对英国法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等问题进行了阐述9.Gotthard Mark Gauci 在其着作(Places of Refug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Perspective中以为责任限制这一制度与罗马法上的损害赔偿理念相关,这本书侧重于对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制度的研究,并且指出了现有制度的缺乏10. 由于研究 达飞雅加达 轮案的文献不多,且都没有全面的就案例分析案例,因而本文以 达飞雅加达 轮案做案例分析,希望能通过自个的考虑,从多角度分析存在的焦点问题,以期能够从中有所收获,能对我们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自个的一点见解。而国外学者的着作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比拟深切进入的分析研究,却很少有就案例分析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4 研究方式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式方法。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从争议焦点及评析出发采取了演绎,历史分析,比拟等多种法律研究方式方法。演绎法律方式方法主要用于从多个维度分析船舶承租人能否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卫;历史分析法律方式方法通过对多个责任限制公约的制定背景及条文的梳理来分析案情;而比拟研究方式方法主要用于通过比拟分析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判决来研究期租承租人的责任限制范围问题。 1.4.2 创新点。 本选题的创新点有下面两点: 1.研究方式方法运用的创新。本文属于案例分析,在对案例焦点进行分析的时候,并非只采用单一的研究方式方法,而是采用多种研究方式方法,多维度的对两个焦点进行全方位的讨论,更有利于对争议双方诉求及法院办案根据的深切进入分析。 2. 在分析本案争议焦点的同时,也对法院判决及理由进行评判,以更好的对我们国家司法实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