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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内涵及推进建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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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内涵及推进建议,刑法论文.docx

    刑诉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内涵及推进建议,刑法论文在当代司法实践中,非常强调证据的根据,在刑事申述中对于认定被告能否有罪,对于被告的量刑,对于案件的裁决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假如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和审讯经过中,某些环节的证据缺失,应该及时地弥补和完善,以便于合理地估量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 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当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怎样运用该原则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经过中碰到此种案件,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也是种类各异,所以笔者以为对 疑罪从无 原则的理解与运用确有讨论之必要. (一)内涵 对于没有确凿证据的疑罪,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定罪,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但是当前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不同的司法实践经过中,各级各地的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各不一样的.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之第 162 条的第 3项规定,证据不充分的不能断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无罪判决.固然在相关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遭到传统司法观念和习惯性做法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于怎样运用疑罪从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而在实际情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 199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初次明确的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前提:无罪推定原则,将它提高到法律条款加以明确.也就讲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以此推理,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都应该当作无罪对待.这些条款和做法遵守了疑罪从无的要求,在不能用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判决其无罪. (二)现在状况 1. 疑罪从无 原则在我们国家刑事审讯中的适用现在状况从客观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很多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果断宣判无罪.而是采用权宜之计,即 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 2.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异化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我们国家长期的司法实践经过中,有罪推定的思想已经深切进入人心、根深蒂固. 主要表如今下面几方面. (1)被告人是审讯经过中的客体,甚至是执法机关为达目的能够任意使用的工具和手段,而非诉讼的当事人之一2020 年以前尚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保持沉默的权利,面对讯问如实回答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讲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定的那一刻即被认定为是有罪的,只要一条路能够走,那就是坦白从宽.当然从法庭的布局来看,被告人是身穿囚服,已经被认定为有罪而接受审讯,有的时候甚至身处囚笼,千夫所指,成为共同讯问的对象. 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个没有犯罪的证据,这已经是假定被告就是罪犯了,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则.在 2020 年 3 月以前我们国家的新刑法尚未出台,没有赋予被告沉默权.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以下问题的权利,不会遭到追查和为难,审讯人则有义务告知被告人拥有这项权利.简单一点讲,沉默权就是被告不回答以下问题的权利,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该项权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被法律体系成认,且被看作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们国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 被告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即将 如实回答 作为被告的一项义务,这一规定显然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实践中极易出现 重口供,轻证据 现象.有些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个没有犯罪的证据,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则,即被告被当做是审讯的工具而非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2)控辩审三方构造失衡,庭审经过以侦查檀卷的宣读为中心根据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于保卫证人等方面的考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是不出庭的,这就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相关证人做出当面质询和对质,大大抑制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整个庭审经过完全成为侦查檀卷的宣读经过,致使控辩审三方构造失衡,审讯流于形式. (3) 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的现象比拟严重司法和审讯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常用的做法是根据 疑罪从轻 原则做出有罪判决,留有很大余地.法官对于罪该处死但证据存疑的案件,一般是判处死缓,作为其惯用的变通手段.由于长期以来,执法人员包括普通人都以为坚持 疑罪从无 的话,定会放纵罪犯,甚至放虎归山,任其继续危害社会,所以一般是继续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 疑罪从挂 的做法.对于少数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但是证据存在严重疑点的案件,由于公检法认识不一,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经委政法委屡次协调仍无法下结论的情况下,只好先 挂 起来,屡次发还重审,导致严重的超期羁押. 二、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对 疑案 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学术界及实际的刑事诉讼经过中对举证责任相关理论的提出、分析和运用主要意义在于当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完全能够根据这一理论,直接作出由承当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相关判决.从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的措辞方面理解,刑事诉讼经过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应该由控诉机关,即控方承当举证责任,且举证必须到达法定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不应该承当证明自个无罪的责任,即被告不需要证明自个无罪(当然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被告有权在审讯和刑事诉讼的任何环节保持沉默,且其保持沉默的的行为,更不能被视为其有罪和认罪的表现,假如以为被告是有罪的话,应该由控诉方提出充分的证明.所以,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有保卫作用.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不充分、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情况下,缺乏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由控诉机关承当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真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 (二)有利于保障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将举证责任完全赋予控诉方外,还是一种对被告人的程序保障,即未经证明有罪的话应当视为无罪,可见,该原则是对被告人的一种程序保障1,关系到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当怎样对待被告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审讯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阶段. 刑事诉讼的一切人权保障机制,都能够在无罪推定原则中找到根据.例如,在西方国家被告是能够保释的,主要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审讯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阶段,即在审讯前不能将被告作为犯人对待,禁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以看做是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能够享有与控方同等的诉讼权利,有调查取证权、辩论权、质证权等等,即所谓的 控辩平衡 . (三)从 确立无罪推定 向 疑罪从无 接近,讲明我们国家的司法进步 疑罪之所以 从无 ,是由于证据缺乏.故这种无罪只是 准无罪 2,也就讲被告人不一定无罪,只因证据缺乏而宣告无罪,若又获得充分的证据则仍然是有罪的.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和人权,而牺牲了社会次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公正客观和正义的回归.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具体表现出了疑罪从无的相对性原则. (四)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卫社会利益控制犯罪为了预防和特殊预防犯罪,最大限度的打击控制犯罪,保卫公众社会利益,当代社会的诉讼和审讯制度通过合适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打击.当对嫌疑人能否犯罪缺乏必要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假如嫌疑人确属有罪,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处理惩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到达上述目的,但是由于其罪存疑,难免有 滥施刑罚 之阴影;相反若犯罪嫌疑人无罪,而对其进行严刑逼供,则会造成屈打成招,人权得不到保障,使得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与刑法的初衷和宗旨背道而驰,散失了法律的正义性. 三、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建议 (一)在宪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赋予被告沉默权,由于沉默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只要赋予被告沉默权,才能将无罪推定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如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讯中被采纳.建立控辩平衡的构造机制,遏制刑讯逼供的再次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审查机制 作为一项人身强迫措施,羁押的适用以保全被告的人身为目的,假如采取羁押后,发现已没有必要对被告再继续采取羁押的,应当立即撤销羁押.笔者建议,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确立和完善羁押的司法审查原则和待审羁押审查机制. (三)重视程序,规范裁量权 在实际的审讯经过中,法官能够根据的庭审经过中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以及法官个人的调查取证等等因素,便可构成心证,但是法官由此构成的心证势必会遭到其个人主观情绪的影响和干扰,所以必须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将基本上由法官个人决定的量刑情况规范化3. 首先,改革量刑方式方法.除了由法官个人做出决策之外,还应该对量刑情节做出定量分析,在现有的法定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和从轻从重的调节比例. 其次,确定基准刑,之后再确定各种量刑的比例和步骤. 最后,完善量刑程序.必须将量刑程序完全纳入庭审程序,并使其独立化,在法庭调节阶段确定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而在后续的法庭辩论环节,允许各当事人,包括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能否量刑和怎样量刑等情况进行辩论、发表意见.全经过公开进行,使量刑理由和结果都做到客观公正. 当然,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犯罪分子犯案手段的不断翻新,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造成在越来越多的诉讼和审讯中的疑罪从无的情况,例如某些只能靠间接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中缺少某一核心环节的证据而不能构成一个连续的间接证据体系,或者某些关键性证据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可排除的矛盾等等.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就需要相关审讯人员凭借多年的司法实践经历体验灵敏的运用该原则.处理好各类因证据缺乏而宣告疑罪从无的案件,就是审讯人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根据法律的要求,凭借丰富的经历体验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及敏锐的证据判定力,公平、公正且合理地对待每一桩案件.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赵耀,刘淑君.人权保障原则在疑罪从无实例中的缺失-一起疑罪案件审理引发的人权保障考虑J.西部法学评论,2018(4):113-117. 2 章锡莉,周伯煌.浅谈 疑罪从无 原则的理解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 下旬,2020(11):68-69. 3 牛丽.论刑事审讯中 疑罪从无 的实现J.理论界,2020(6):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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