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财产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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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财产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法理学论文.docx
洛克的财产权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法理学论文题目 引言 之中,讨论洛克契约理论的自然状态,必然需要从其当中寻找线索。 洛克(论的上半部分是驳论,驳斥的论战对象是着名保皇派学者菲尔麦勋爵。事实上,菲尔麦勋爵的(论父权并不是一本声誉满载的着作,无论在论证的结论、使用的论证方式、论证的严密程度和论证的讲服力上并未在既有论证方式上有大幅度的提高。那么洛克何以选择菲尔麦作为论战的对象呢?这就牵涉到菲尔麦、洛克与霍布斯三者的学术取向上的异同。有研究以为,洛克的文本固然直指菲尔麦,但是洛克讨论社会契约论话题的对象却是霍布斯1. 霍布斯虽然在绝对主义权威的结论上是和菲尔麦站在一起的,但是他的朴素唯物主义论证方式与地上权利的契约来源讲却是深深为父权制学讲和保皇派所厌恶的。并且,霍布斯由社会契约理论提出的是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讲,这与封建保皇派的支持者利益观点也是根本冲突的。假如要反对一种政治权利组成形式的君权制度,选择霍布斯或者菲尔麦进行批判似乎无关紧要,但假如想要完成对封建政治制度的颠覆,那么必须选择菲尔麦而非霍布斯2.这样看,与其讲霍布斯是洛克的论敌,不如讲是同在社会契约理论战壕内的不同政见者3. 作为霍布斯成名之后的社会契约理论者,洛克延续了霍布斯式的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相关联的命题,但是却得出了与霍布斯完全相反的结论。洛克使用神学叙事,使得他能够赋予一个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以正当性-人类的生存遭到上帝的明显干预。因而他能够自然而然的否认霍布斯的论断:第五章论财产一节中,也是作者在全书中唯一详尽阐述的一种权利,足见其对于其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地位与重要性。 在(论财产这一章中,作者首先通过中上帝赋予亚当及其后嗣万物的神谕试图讲明:上帝将世界的所有权给予人类整体所有,目的是使人类更便利且舒适的生存。原始社会中人所能利用的资源较之广袤的世界相比是微缺乏道的,因而作者指出:劳动,这种基于人的个体,目的对象为客观世界的活动使得他所劳动的对象脱离了自然状态,进而排挤了整个人类的共同所有而使其成为了劳动个体单独所有,即个人的财产。由于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身体的所有权属于自个,因而这种通过身体的劳动获得物品的所有权亦属于我们自个。 这当中存在一个前提,即以我们享用而不致腐败为限度。原因很简单,对客观世界的索取无度导致了被浪费的部分不能被别人正当的通过劳动而获得,因此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个体也不会为自个享受不了的东西花费精神,因此对个体来讲索取无度又是不智的。从这一方面看,人是能够凭借对劳动能力的所有而获得劳动对象的所有权的。 随后,作者指出了一个纯化劳动的论证,首先劳动是无害于整个世界的,由于劳动通过改变客观世界的固定状态为某些东西注入了因详细劳动行为而产生的价值;其次,固然我们强调这些劳动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根据,但经过劳动后获得的物品的价值往往在于劳动本身而不是被劳动改变的物品上,劳动行为是产生财富的最大根本源头,因其不至毁坏灭亡的利用了整个世界资源极其微薄的部分。从这一角度出发,人是应当凭借劳动能力获得对劳动对象的所有权的。 既然财产权的实现对小到个体大到整个世界而言都是有益的,那么财产权成为一种权利就是正当的。洛克如此费心于对财产权的论证,目的在于将个体与财产权的联络吸纳进人权当中。这并不是讲洛克单纯想要保卫的是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而是以人获取财产的能力-劳动能力为依托,尊重个体理性、劳动的自由和由此产生的积极影响-人对于本身的这种自我所有权来论证人应当有一种作为人权的自由权。一言以蔽之,是能力而非菲尔麦以为的人对土地和低等造物的 支配 ,才是 财产权的伟大基础 1.这些论证最终落脚于论证保卫个人财产权的义务上。人既然在自然状态下和谐安定的生活,通过劳动来获得私有财产,却又为何要被所管制呢? 我们试着回到前文就会发现,这与 中立裁判者 的角色需要分不开,只要对人们由自我拥有的劳动能力而获得的所有权予以排他性保卫,并对由此带来的纠纷予以公正裁判才让 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此他并非毫无理由的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有意联合起来的其别人们一起参加社会,以保卫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2社会契约的缔结,直接目的正是保卫个体以自由权为首的人权。 理解了洛克的自由权与财产权的严密联络,我们就会对洛克使用自由这一概念有更层次的认识:首先,既然洛克作为人权的自由与劳动能力相联络,那么这种自由就不是菲尔麦理解那种毫无节制的绝对自由,而只能是服从规律的自由。其次,这种自由也必定是与人类自我保全的理性能力相协调的的自由,而不能是以伤害自我与别人,或迫使上述主体面临一种更为不利地位的自由。 最后,在人的自我保全为首要前提的人权价值排序上,再没有什么能与自由的地位相抗衡。这种自由的理念驱使社会成员在一种服从规律必然性但不受其它非必要限制的前提下去凭借理性而行动,又通过社会契约对其成果的保卫而从根本上确保这种自由。从自然的自由1到契约的自由,背后仍然是对现实的抽象:它包含了商事契约的两个最重要的特征:对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与对缔约内容履行的严格限制。 3. 对洛克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的评价 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洛克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同样扭转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关系。人们毋需向霍布斯所叙述那样,为了从君权那里获得人权而忍受它的恣意。在新的政治关系设想中,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如若不能为人权的实现有所裨益,那么其存在必要性就是值得存疑的。固然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来看,何种社会契约论的变种,政治体与缔约个体都不应存在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2,但洛克试图通过委托关系来创设政治体对缔约主体的义务:不仅仅是人权监督义务-就向霍布斯设想的利维坦那样,通过惩罚那些侵犯个体权利的行为来保卫人权和人权的消极不侵犯义务-避免的行为构成对缔约主体 自我保全 的生存权和 自我所有 的自由权的阻碍,也必须尽量知足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促成才能实现的人权-由于将自然权利转化为社会权利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试图实现的唯一目的。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国家第一次明确的成为了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1.霍布斯的人权设想之所以失败,是由于他依靠既存权威而要做很多妥协,因此人权的贯彻和实现是不彻底的;洛克不容忍伤害人权的既存权利的权威,也更为理想主义。从权威出发保障人权与为保障人权寻找合适的权威是两者的鲜明区别。 人权论证方式的不同导致了政治架构上剧烈的转换,这同样与时代背景相关,洛克身处的时代英国的政治环境已经不同与霍布斯理论的巅峰时期,英国的内战经过了共和、护国、复辟,以史称 荣耀革命 的政治妥协而告终。此时的君权与封建专制总是牵扯不清,成为了落后和顽固的代名词,人权应该与其划清界线。二是在反君权的阵营内部尽可能的寻找盟友,因此洛克的人权标准以财产权为依托,有产者皆有人权,老贵族与新贵族,还有新兴资产阶级找到了利益共鸣,能够讲洛克的社会契约人权理论就是为当时的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而辩护的。于是我们看到,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大宪章就是在这样一种理论背景下产生并发挥实际效果的,他能强迫统治者接受必要的改变,进而到达稳固统治与实现人权的双重效果。英国的人权追求就是在这样一种人民与君主的不断博弈之间逐步实现的,现有的政治权威永远能够被更好的做到人权保障的权威所取代。反过来讲也只要不断追求人权进步的政治权威才能有效的稳固自个的统治。英国的人权实现的这种良性循环历史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一体两面的最好具体表现出:一方面是政治体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人权追求的逐步实现。 但是广泛的实践影响并不表示洛克的逻辑论证不存在任何瑕疵,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忽视了其由财产权衍生的自由权理论是存在特定前提的。洛克确实很严密的揭示了自然状态下财产权为何是排他的,但现实世界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所有权明确的状态,且劳动者和所有者分离并不是罕见的事情-无产阶级的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运行的重要方式。这时该怎样解释劳动获得理论?在上文我们也揭示了洛克的人权实际上依靠的是财产权,或者直观的讲是劳动能力。假使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完全被另一个人所占有,洛克并没有坦言这种情况下究竟能否存在人权而人权又归于何者。由此我们发现,洛克的人权观念可能是阶级性的和不平等的。 事实上,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的原因是他在推理的经过中偷换了一次概念:作为正当性论证的劳动能力是纯粹的个体活动,而物质财富以及其背后的自由的正当性里却包含雇佣劳动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财产权不能等同于真实世界的财产权。朱学勤对此有过辛辣但中肯的评价:洛克思想之所以进步,就在于他以人权否认神权,又以华而不实的财产权对抗君权。但是随着资本剥削代替封建剥削成为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时,财产权和人权这对亲密战友很快就会分裂为资本剥削和反资本剥削的相反要求。而洛克始终是财产权至上主义者,面对这种情况下人权内部的财产权与生存权的紧张关系时,为了寻找维护人权的最终裁判人,又退回到霍布斯的老路去寻求君权的帮助,因此洛克无法彻底的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驱逐君主,最终才构成了君主立宪与社会契约相结合的巧妙产物1. 三 秩序论证进路的本质-政治秩序合法性 霍布斯用君权保障人权,洛克论证财产权是人权获得所必要仰赖的。固然他们的证明方式不甚一样,但最终都指向了一样的目的,就是对政治秩序合法性的证明。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的秩序论证进路简言之,就是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分析当下的真实世界,并以这种视角进行对真实的重构,以自然状态等进行借喻,进而论证某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讲,社会契约理论进入到了一个应然与实然重叠的领域之中,在这之内所有的抽象都是一种有限度的对真实的复原,而所有的变革都是以一种不毁坏基本构造的慎重来实现。它具有罗尔斯意义上的双重视角:从自然状态看,它论证了某种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从社会状态看,它暗示我们现存政治秩序是避免我们重归危险的自然状态的保证。社会契约理论呈现出一种史无前例的温和色彩。 我们发现,在这类论证进路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什么是学者背后的统治者所欲的,什么便被冠以 缔约的个体 最为强烈的追求而被解释为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在这些学者理论中的他们称之为 前契约社会人们的生存样貌 的自然状态更多是当下社会的合理虚构。唯此才能得出那种看起来特别自然的事实:社会契约较之于自然状态是合理的,我们服从社会契约的政治实践是能够解决类似于自然状态中出现的那些问题的。只要现实需要的,才是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论所重申的。这就是具体表现出政治秩序合法性的秩序进路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构造。 但洛克的评价高于霍布斯的原因就在于洛克的政治秩序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的的经过。霍布斯选择了君主制度,并且鼓噪君权为基础的社会契约是正当且被人们所需要的,就不会再强调它的缺陷以及人们能否能够通过其它形式的社会契约来达至同样的目的。也就是讲,霍布斯拒绝任何不利于君权的人权发展以及制度变革。洛克则在说明了一种价值追求后赋予了批判和改革行为的正当性,这种变革本质上不会触及既有政治秩序的核心利益,又在以个体利益为方向前提上促进人们的福祉,使得政治体制以一种自我净化的方式运转,因而英国的改革是稳定的,不会因发生暴力革命而倒退。 我们意识到,审视一种制度,比方社会契约理论,总是存在其现实有用性和理想效果两个方面。我们总有一种将某个后世给予高度评价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的逻辑展开的错觉,以为从制度诞生起就带着崇高的理想并且一以贯之的展开,忽视了处于理论发展不同阶段的理论者不尽一样的理想追求及其能够对理论产生的影响。不仅把理论对于当下社会能够产生的效果逆推为所有社会契约论者所欲实现的目的是存在问题的,同样不缜密之处还在于把一个制度当下所产生的效果同实现这一制度可能达至的理想变革混淆起来。只看当下作用容易矮化理论的价值,而只关注其理想层面又使得我们不能够清醒的给予那些 阴差阳错 和 无心插柳 造成的制度事实以合理的评价。考察社会契约理论的人权观念,不能一味的从善良愿望出发拔高其价值营造刻意的崇高。社会契约理论本身也在由于时代需要不断变换自个的角色,使用不同的讲理方式,寻求不同利益方面的物质支持。这才是社会契约论思想史的真实复原,而那种直线式,在前人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的宏观视角和站在能够产生结论的制度终点的错觉或多或少都是由于观察者错误的观察位置造成的,正如苏力所言: 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瞻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有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经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历体验性的求知态度来 凝视 它和凝视我们自个 1.我们对过往研究中经常被视为整体的社会契约论的抽离和打散,强调差异化,目的也正是在于此。 政治秩序合法性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权问题上实际回归了中世纪传统的契约理论的论域,并全面的修正,或者讲改造了契约理论。这一点首先具体表现出在保守的霍布斯契约理论中,霍布斯实际通过社会契约论完成了赋予契约理论的任务:为正在实行的统治寻找正当的理由,权利的稳固是一切正当的首要条件。社会契约的个体间的缔约形式与契约的强权即正当就被霍布斯以一种巧妙的方式混合到了一起:主体间的缔约行为赋予了强力的统治者以合法性。缔约理由仍然是契约形式的-唯此主体否则不能得到保卫,缔约方式是社会契约形式的-人们缔约构成政治社会。由此我们发现了霍布斯只不过是用社会契约这样一种手段重新包装了作为统治者的利维坦以合法性。在契约中,利维坦是当然的主权者,在社会契约中,是个体选择利维坦成为主权者,利维坦只要是强大于个体便能天然的获得个体的选择。本质上仍然是把强力视为权利和正当的来源。事实上,霍布斯的理论仅仅在社会契约的缔约方式上具有进步性,对于人权保障的实践并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产生更大的价值。 洛克的理论彻底摆脱了强权即公理的霍布斯思维,也彻底的将社会契约论与契约论划清了界线。洛克的理论无论是从缔结理由还是缔结方式上都是社会契约形式的。人们只是需要一个并非来源于强迫和暴力而构成的裁判者。 社会契约理论应该是一种主权权利来源于对个体权利的尊重的学讲。从这一阶段到之后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经过,人们不会再争辩需不需要给人以人权,而仅仅需要讨论给予如何的人权和如何给予人权。人权的义务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固然洛克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将主权者与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单向义务的委托来实现的。之所以是这种策略,可能的原因是洛克不想再让人们将这种关系与契约产生联想,进而对其能否平等产生质疑有关。 我们不禁考虑,之所以洛克和霍布斯试图以一种既有的秩序进行论证和实现人权,就在于君权、财产权已经稳定的存在于政治体系内部,通过将人权意蕴嵌入华而不实,就能够使待实现的人权话语成为政治构造的一部份,然而问题的根本是既有的权利/权利关系本身就有其内在价值,而不能用人权话语完全代替之,那么当价值追求产生冲突之时,这些人权便不再具有依附的可能。洛克试图通过从权利转向权利,摆脱霍布斯仰赖的君主的意志,却忽视了物质所有的现实性与人权普遍获得的理想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洛克的方案也并不是一个终极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