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展望,国际商法论文.docx
-
资源ID:73338592
资源大小:21.68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8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展望,国际商法论文.docx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展望,国际商法论文【题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瞻望【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第三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瞻望第一节 国际海运业法律制订的价值目的一、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一种古老而又传统的行业,千百年来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繁荣与进步,但由于其特殊性及风险性,在国际海运业的发展经过中,各国国际公约和惯例都赋予了作为国际海运合同方的承运人责任承当制度的特殊性,即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并以此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风险划分的一种工具。是保卫船方的利益,还是保卫货方的利益?这似乎是国际海运立法长期以来的出发点和前提。而保卫何方的利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标准。不同的国际利益格局促使不同时代制定的国际公约具体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导向。而法的价值标准是多元的,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如公平、秩序、自由、效率、正义都是最重要的法的目的价值。 二、国际海运立法的价值目的。就国际海运业而言,对船货双方的利益保卫与平衡,必然要考虑公平的价值。我们国家(海商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华而不实包含的更多的是效率的思想。效率在法律经济学上被定义为:假如下面两个条件之一成立,一个生产经过被称作是有效率的:1不可能使用一个较低成本的要素组合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出;2不可能利用同样的要素组合生产更高层次的产出水平。而法律对效率的影响在于法律的鼓励作用。法律是一种鼓励机制。法律也是一种约束机制,通过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起到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进而鼓励或约束社会关系的当事方去做对社会发展有促进意义的事情,而摒弃拖延社会发展的行为。因此制订一部法律需考虑它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鼓励与约束效果,鼓励当事人为哪些行为、约束当事人不为哪些行为,进而使社会成本降到最低、社会总体劳动生产率升到最高的状态。迄今为止,国际海运立法的出发点似乎仅在于对保卫承运人或托运人某一方利益,各国际公约的订立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利益博弈的不同阶段或结果。(海牙公约及我们国家(海商法更多地代表了航运业及承运人的利益,而(汉堡规则更多地代表了货主及托运方的利益。由于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促进整个社会的效率,而仅仅保卫承运人或托运人某一方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可能到达效率这个价值目的的。第二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一、过失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航海过失免责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状况所决定的,(哈特法、(海牙规则之所以规定航海过失免责,主要是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很大;海上运输对一个国家经济贸易有着重要意义;船舶所有人对船员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海上货物保险已相当完善。在 19 世纪,囿于科学技术水平发现在状况态,承运人不具备抵御海上货物运输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的全面的能力,即便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很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承运人具备躲避海上货物长途运输的风险、预防各类非因其本人原因此产生的事故的义务,会打击承运人的工作热情,迫使承运人放弃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职业,转移资金、资产和精神投入到其他行业中,会使航运市场的发展无法知足国际经济贸易的需求,因运力缺乏导致运价上升会降低货主国际间货物流通的意愿,进而不利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当时以法律形式确立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在那个年代符合法律效率的价值目的,对推动航运业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与航海过失免责类似,火灾过失免责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也以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为前提。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较托运人而言具有愈加专业的管理船舶、预防船上风险的知识,且承运人已经在管理船舶方面支付了相关的配置设备、雇佣素质良好的管理人员和船员等前期经营成本,因此承运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成本可能比托运人要小很多。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应急计划,配备尽可能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建立应急反响程序,尽到注意义务,在火灾发生而导致货损时,若承运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应承当赔偿责任,可见,这些规定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二、因托运人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因托运人责任免责。对于托运人作为、不作为、包装不充分和货物本身性质带来的货损,承运人预防风险的能力显得很有限。因这类货损的发生是基于托运人的原因此产生的,多数情况是货物在受托运人控制时未遭到应有的充分的照顾和保管,托运人显然具有更强的预防货损发生的条件和能力,而且托运人的预防成本低于预期事故的损害成本。承运人对因托运人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免责,由托运人自行承当其不利后果,有利于鼓励托运人在其管理货物的阶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躲避风险。假如对因托运人作为、不作为、包装不充分和货物本身性质带来的货损,规定由承运人来承当责任,无法约束托运人在其管理货物期间妥善包装、储存、运载货物,排除承运人后期海上运输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这样将会提高海上货物运输的事故发生率,亦无法起到鼓励承运人、约束托运人的效果。因而,法的效率价值不要求承运人为托运人的过失行为承当责任。三、因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具体表现出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通讲中有三个不能,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制。不能预见,不能预先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事讲明导致货损事故发生原因或现象的可能性很低;不能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躲避货损的风险讲明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很高;不能克制讲明即便支付再高的预防成本,承运人也无法使货物避免损失。由此可见,承运人要想避免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预期经营成本,而且就算付出预防成本也无济于事,那么这种成本的付出就失去了必要性。所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事故的预防不符合效率原则,承运人没必要为此担责。第三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义务责任分析法律制定与颁行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确定弥补损失的方式和主体,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躲避风险与损失的产生。在国际海运活动中,货损事故发生的机率直接关联社会成本付出的多少,太多的事故必定会打击人们对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自信心,进而无法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基于法律效率与鼓励的价值目的,面对稀缺而又有限的资源,在海运交易成本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以最节约的方式分配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将事故可能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才能有效促进海上货物运输和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一、承运人的预防义务效率作为法律制订的价值目的,对于规范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方法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而言,经济性尤显重要。从历史背景看,以(哈特法为蓝本制定的(海牙规则规定了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条款,使承运人在 19 世纪由于航海技术落后而使得海上运输风险很大的情况下躲避了一定的经营和管理风险。承运人受科技水平限制预防能力有限,对一些事故的预防成本远远超出事故发生的损害成本,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没有预防能力,而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的法律规定从效率价值目的出发,以免除责任的方式鼓励承运人面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各类风险,对促进航运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承运人免责是以履行一定的预防风险发生的义务为前提的,在这里,笔者先称此为 预防义务 .承运人的预防义务主要是指船舶适航义务、照管货物义务以及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积极慎重履行这些义务能够大大减少货损事故发生的机率。而托运人不具备履行此类预防义务的条件、资源和能力,假如履行,托运人需要投入高昂的支出: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假如托运人去监造和检验船舶,托运人投入的时间、精神、人力、财力将远远超出承运人;在管理货物方面,假如托运人调拨人力资源随船管理货物,时刻提醒监督承运人,这较提供管理讲明给承运人复杂很多;在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方面,托运人更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有这些预防工作,若由托运人来承当,托运人不仅要支付巨额的管理成本,也要调动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不仅不利于调动托运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统一分配,因而立法规定承运人履行预防义务才具备效率价值。预防成本指的是边际意义上的成本,并非已经发生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能够理解为额外增加的还需花费的成本。承运人履行上述预防义务,也许根本不需要额外付出经济成本,可能愈加依靠作为承运人雇员的船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却不需要承运人付出额外的成本,由于承运人已为船员在船上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即便作出经济开支,承运人的预防成本远远小于托运人,承运人预防能力远远超过托运人,预防的成本能够有效的躲避风险,因此承运人履行预防义务是有效率的,能够以较小的成本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愈加能够减少社会总成本的支出。但当预防的成本大于预防的收益时,预防行为就会显得没有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则无须进行预防,假如发生损失,则须以效率优先原则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分析。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 过失责任加上有限的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及我们国家(海商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其含义可按以下图所示理解:二是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以对货物损失有过失为承当赔偿责任的前提,较之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无 有限的过失免责 即不存在航海过失免责,也就是讲,承运人须对于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所导致的货损承当赔偿责任。(汉堡规则采用了这一原则。当下国际社会,前者的适用范围更广些。两个归责原则的差异不同在于航海过失能否能够免责。从法律效率价值角度出发,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助推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托运人而言,在各种国际运输方式下,与其选择运量小、运费高的空运,不如接受过失免责的不利布置,选择海运更经济一些;对于承运人而言,利用过失免责条款能够提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积极性和安全性,有利于降低货物损失机率,进而保卫托运人的利益。过失免责机制巧妙地分配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风险,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获得了平衡,能够加速国际海运业的发展,到达船货双方、国际利益和行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两个归责原则的共同点在于都成认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货损若存在过失即负有责任。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过中,承运人必须积极有效的履行预防义务及责任,若没有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货损,应当以为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须为过失行为导致的货损承当赔偿责任。这项规定能够有效鼓励承运人履行预防义务,将海上货损事故发生率和社会总成本的支出减少到最小。总的来讲,过失责任原则能够具体表现出法律的效率价值。第四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免责制度发展前瞻国际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争议已经持续了一些年,而这本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价值目的的抉择问题。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意味着对法律效率价值的摒弃而更多地追求公平与正义。就法律经济学而言,立法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立法者在分配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等社会资源时要坚持效率原则,废除一项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无论能否存在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承运人都将直接承当海上风险,托运人承当责任的机率和成本将有效降低,能够到达一定的鼓励效果,货主、托运人将积极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而承运人为降低风险、躲避损失,定会从管理机制、船员培训与教育等多角度出发作出努力,降低海上货物运输的人为事故发生机率,进而使社会财富的损失率降低,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符合法律经济学有关效率的要求。但(海牙规则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引入国际范围至今已将近百年,与之相关的共同海损、保险等配套机制都趋于完善和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在风险承当和保险理赔等方面也找到了相互认同的公平点,尽管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时至今日也暴露了一定的缺乏之处,但打破长期以来业已构成的习惯需要付出宏大的成本,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必定会打击承运人一方的成长,动摇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司法和执行体系,以及相关联的保险综合配套机制,进而阻碍整个国际海运的进一步发展。同样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废除一项制度也需要考虑相关的社会成本,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我们国家的海运行业与整体经济一样处在发展中阶段,应以提高国际竞争力来谋取发展作为当下的主要任务。公平也是我们立法的价值追求,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面对外资企业占据我们国家海运市场大量业务的现在状况,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应把效率放在首位,必须先集合海运业承运人的气力,把海运行业做大做强,使承运人实力得到有效积累,在提高国有骨干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基础上提高船队的整体竞争力,再去促进国际海运业整体利益格局的平衡。